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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0世纪政治制度(1 / 1)


20世纪开始的时候,欧洲仍保留着旧制度的痕迹,当时,除法国和瑞士外,几乎所有国家都是王国或帝国,君主制是各国通行的政治制度。到20世纪结束的时候,只有少数几个欧洲国家还保留着“王国”的称号了,而英国正是其中之一。

在20世纪,欧洲几乎所有的主要国家都遭受过革命或战争的直接洗礼,其政体乃至国体,都因此发生根本性变化。比如说,法国经历过三个共和国和两次革命危机;德国有过两个帝国和两个共和国;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崩溃了;俄国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但70年后苏联也瓦解了。就连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这些重要性略低的国家,在20世纪也经历了严重的政治动荡,无一保留20世纪初的政治面貌。但是,英国却在20世纪结束的时候,几乎和开始的时候一样,维持着它那古老而连续不断的政治制度,至少在表面上并无变化。

然而,变化是悄悄进行的,许多无声无息的事件已经使英国的政治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异。今天的英国政治制度,尽管看起来几乎和20世纪之初差不了多少,但细究其内里,其变化之大,竟可让任何人都大吃一惊。

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英国没有“宪法”,严格地说,是没有写成文字的宪法。

英国“宪政”建筑在传统基础之上,因此比“成文的”宪法更牢固。但另一方面,修改英国“宪政”也并不费事,它不需要繁琐复杂的程序,下院多数的同意和习俗的变化,都会导致英国“宪政”发生变动。

英国“宪政”是由许多先例、律令和司法案例组成的不定型体,其中“习惯”起决定的作用。英国宪法有些部分写成文字(如历年的案例),有些部分则不成文,而仅仅是以前发生过的事。先例在英国政治制度中起很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英国政府的权力、上下院的职能、首相产生的办法、政府更替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都是由“习惯”确定其原则的,并没有写成文字。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主要就建立在传统所规定的约定俗成之上,似乎并不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

先例不一定非是“古”的不可,现代的先例也一样有效。1975年,工党的威尔逊(Harold Wilson)首相为解决在加入欧洲共同市场问题上出现的党内和国内的分歧,决定进行一次全民公决。这在英国历史上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创举。自此以后,全民公决就成了决定国家大事、特别是有争议的大事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在20世纪,新的先例可以说层出不穷。比如在1895-1902年间,担任英国首相的还是贵族,但后来情况就改变了,经过几十年由“平民”担任首相,人们现在一般认为只有下议员(“平民”)才有资格当首相。因此1963年霍姆勋爵(Lord Alec Dougs-Home)接任首相时,他就非放弃其贵族的称号不可。但无论是下议员担任首相还是贵族在放弃爵位后担任首相,都只是习惯而已,并没有任何成文的规定,并且,两种习惯都是20世纪才出现的,比起更古老的习惯来,它们当然自愧不如。因此,今后哪一天若再出现一位有爵位的贵族当首相,而他又不愿意放弃头衔,那也不必大惊小怪,因为那种做法有更古老的先例可循。

这样就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以先例和习惯为基础的宪法,在执行上会有许多不规定性,操作时会有各种理解,也会产生许多争议。1707年安妮女王(Queen Anne,1702-1714年在位)最后一次行使国王否决权,否决了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以后,国王再也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力。然而,并没有哪一条成文的法律规定国王不可以行使否决权(当然也没有规定国王可以行使否决权),因此行使和不行使都可以看作符合先例,也就是符合英国“宪政”,那么到底应该行使还是不行使呢?1910-1914年,英国政界在上院改革和爱尔兰自治问题上产生严重对立,有人建议国王乔治五世(Gee V,1910-1936年在位)在必要时行使否决权。首相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则说:国王的否决权早就和安妮女王一样作古了;从那以后,“君主从未企图对一项得到议会批准的法案表示不同意”。在这场争议中,双方都有先例可以援引,同时又都没有成文的宪法作为依据。

英国不存在像美国那样有权解释宪法的“最高法院”,因此当出现宪法争议时,没有一个可以做出最终裁决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民意就成为最高的判决者了,哪一种做法能够取得多数民众的认可,它就取得了宪法的合理性。英国政治制度中这种现象是很奇怪的,18世纪末,保守主义大师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和激进主义大师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曾为要不要“法先人”的问题激烈地争论过,英国“宪政”仰赖先例,实际上是遵循了伯克的路线;但哪一种“先例”应该仰赖,却要由当时活着的人来判断,在这一点上潘恩的原则又体现出来了。

英国“宪法”中也有一些见诸文字的东西,主要是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条令等。有一些律令虽经几百年沉浮沧桑,至今却仍然有根本性的影响,它们就成为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如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ht)、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hts)、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等等。和先例一样,宪法的这个组成部分也是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的,19世纪曾经对选举制度进行过一系列改革,由此产生的许多法律也就融进了英国的“宪法”。到20世纪,这一过程仍在继续:1911和1949年分别通过的两个《议会法》(Parliament Acts);1918、1948和1969年通过的三个《人民代表权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1944和1958年的《下院议席重新分配法》(Redistribution of Seats Acts);1958年的《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 Act)等等,就都属于这一类情况。关于这些法律,在下文适当的地方将分别作进一步说明。

另外,一些司法案例也是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1884年的“布雷德洛对戈塞特审判案”(Bradugh vs Gossett)确定了这样一种原则,即在有关议会内部的事务上,议会的权力高于法庭。

英国既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那么也就毋须去修改“宪法”了;但英国的宪政又是随时可以修正或者补充的,做起来比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要简单。在20世纪的英国,一项关系到国家政治制度的立法,哪怕关系到国家的根本政体,在实践上也只需要下议院的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并最终生效。举例来说,两个《议会法》对上院的权力狠狠地加以削减,使权力完全集中在下院手中。这明显是20世纪英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动,但这个过程就是靠下院的简单多数完成的。从理论上说,每一个政府都掌握着下院最起码的简单多数,否则这个政府就无法存在。因此,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政府都可以随意对英国政体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包括彻底改变英国政体,比如取消君主制或取消上院等等。由此看来,不成文的宪法具有最大的不稳定性,政治动荡随时都可能出现。但激烈的变动在英国始终没有出现过,这是因为按照英国的传统,创新也要以“先例”为依据,得不到传统支持的创新很难为多数人所接受。“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是:在人民方面有合作信任,在政府方面有温和节制。由此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政府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合法权力,却以节制的精神行使这种权力……如此便有必要强调那种真正的牵制力量,它是由传统通过对温和、得人心、讲道理的政府的承诺而施加于政府的行为之上的。”

有人把英国宪法叫作“柔性宪法”,这种宪法的特点是无定型、易变、多变。“一个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改变它的宪法”,例如,通过或废除一道法律,就可能对宪法的某一部分做出或大或小的变动;长期地保持某种习惯或抛弃某种习惯,也可能改变宪法。然而,对于英国政治家来说,要操心的主要是现实问题,宪法有没有受到触动,这似乎并不重要。当他们为解决某个现实的政治问题而制定出某项法律时,他们很可能就改动了宪法中的某个部分;但他们从来就不是蓄意要改变宪法,他们只考虑现实的需要。即使像《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这样一些最接近于“根本大法”的法律文件,在其制定时,也只是为应付当时紧迫的政治需要。英国政治家从来没有想过要去制定一部“宪法”,英国“宪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而且永远都在形成与变动的过程中。这就使英国宪法既有一种在长时期中缓慢变化的特点——永远也不是同一个模样;同时,它又有很强的连续性,要在很长的时间里才能看出它的变动幅度和变化方向;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里,它似乎就是静止不动的——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如此。

20世纪的英国“宪政”就是这种情况。现在我们深入一步,看看在政治制度的每一个方面承继与变异的情况。

自古以来,英国政体就由三部分组成:国王、上院和下院。按英国官方的说法,“这三个部分集合在一起,就组成立法机关;作为宪政的单个方面,它们则发挥不同的作用,享有不同的权利与特权”。

在英国历史上,这三个部分曾先后成为权力的重心,比如在专制时期,国王是权力的重心;专制制度消灭后,上院成为权力重心;19世纪开始,重心明显向下院转移,到20世纪,只有下院才是真正的权力机构,其他两个部分已经沦为陪衬了。然而从形式上看,这三个部分却始终存在着,而且似乎保留着它们传统的作用。

国王是个很奇怪的部分,按理说它和民主制度是很难相容的。但英国君主制不仅保存了下来,而且与英国宪政似乎不可分。原因在哪里?詹姆斯·凯布尔(James Cable)说,“英国君主制的尊严之增长,恰与其实在的政治权力之下跌相对应”;庞尼特(R.M.Pu)说得更清楚,他说,“几百年来,君主制发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对变化中的政权形式的适应性,尤其是近三百年来,它演变成了立宪君主制”。也就是说,君主制在英国能延续到今天,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自己。

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君主制在20世纪的英国能安然无恙,其原因就在于国王已绝对地放弃了一切实权。1913年,一位廷臣对乔治五世国王说:“君主只要按在下院多数支持下的政府大臣的建议行事,他就不会做违宪之事。政府负责制是君主制的保护伞,失去它,王位就不能在政治冲突和激烈的暴风骤雨中维持长久。”

那一年,乔治五世不赞成实行爱尔兰自治,曾考虑使用国王的特权否决议会决定。首相阿斯奎斯给国王写了一份备忘录,告诫他不要行使否决权。其中说:“我们现在有一个牢固确立了两百年的传统,即归根到底,王位的占有者接受其大臣的建议并据此行事。君主可能已经失去了一些个人的权力与权威,但王位却由此而避开党派政治沉浮的风暴。君主制扎根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支撑这个基础的是悠久的传统和普遍的信念,即:君主的个人地位对延续我们民族的生存起着不可估量的保障作用。”所以,国王并没有使用否决权。

君主服从内阁是18世纪就形成的传统,但20世纪的特点是:国王在一切公务问题上都越来越放弃主动性,不采取任何主动行动,甚至不主动对政治问题发表个人的见解。国王只是在私下向政府表达他对解决某个问题的看法,这种看法纯粹是私人的建议,政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样一来,国王就绝对地超然于政治纷争之上了,而只有这样,君主制才能永久存在下去。

那么,当代君主在国务活动中起哪些作用呢?首先,他是国家元首,起礼仪方面的作用,不仅在对外交往上英王代表英国,而且一次纯国内性质的活动,国王或王室成员的出场就表明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其次,英王作为国家的人格化,为英国人提供了效忠的对象,是英国民族团结的纽带。国王既超脱于党派斗争之上,他的存在就使英国人可以反对政府但不反对国家,从而成为国家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在日常政治活动中,国王以其丰富的阅历及长期的经验,为历届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为政府解决政治难题出谋划策。正如1867年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英国宪政》一书中所说:“立宪君主有三项权利:被咨询权、支持权与警告权。”最后,作为英联邦的首脑,英王还起着联邦纽带的作用,英联邦至今犹存,与英王的存在不无关系。

国王还有一个很含糊的权力,即遴选首相。首相如何产生,并没有成文的规定,只是按习惯办事。近几百年来形成的习惯是: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国王加以认可。但如果大选没有产生多数党(如1924年)或有多数党但没有产生明确的党领袖(如1957年)时,国王就要发挥比较大的作用了。1924年,乔治五世任命了一个少数党政府即第一届工党政府;1957年,伊丽莎白女王二世(ElizabethⅡ,1952年继位至今)任命麦克米伦(Harold Ma)为首相。两次任命都是相当出人意料的——当然,国王是在广泛地征询了意见、特别是政界元老的意见之后才做出决定的。1931年,乔治五世做了一个20世纪最引人争议的决定:当时,工党首相麦克唐纳(James Ramsay Maald)辞职,按惯例应召唤反对党(保守党)领袖组阁,但乔治五世听从了自由党领袖塞缪尔(Herbert Samuel)的建议,组织了一个多党联合政府,由麦克唐纳继续任首相。难以确定首相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保守党执政时,20世纪70年代,保守党制定出选举领袖的明确程序,这以后国王挑选首相的灵活性就减少了,因为保守党和工党一样,不会再出现没有领袖的情况了。

反对君主制的人指出:君主制实际作用很小,代价却很大;国家每年要拨出大笔款项作为王室经费。20世纪初,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的最后一笔经费是47万镑;1952年伊丽莎白二世获得47.5万镑的经费,其夫爱丁堡公爵(Duke of Edinburgh)也获得4万英镑年金。此后,王室经费逐年增加,到1979年已达260多万镑。除此以外,国王还从其私人产业(如庄园、城堡、园林、艺术收藏品等等)上获得大量收益,王室是英国最富有的家族。不过,王室开支仍然入不敷出,国家每年都要以各种名义给王室以种种补贴。

尽管如此,作为上千年古老传统的延续,英国王室在普通老百姓眼里还是有一种神圣、庄严的色彩。在20世纪内,多数英王都以其出色的表率作用赢得英国人的尊敬,乔治五世和乔治六世(GeeⅥ)在两次战争中的勇敢表现,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几近半个世纪的仁和形象,都对提高君主制的威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1953年伊丽莎白登基典礼曾引起全国人民的狂欢庆祝;1981年查尔斯王子(Prince Charles)婚庆大典再次形成尊王的热潮,戴安娜王妃(Princess Diana Spencer)的服装发式曾成为千百万英国少女模仿的榜样。英国人对王室的尊崇,间杂着对古老传统的崇拜及对个人魅力的信服。但近几年王室成员连续曝光的爱情危机,使王室的形象大受损害,查尔斯王子与戴安娜王妃的分居及离婚、安妮公主(Princess Anne)的离异、安德鲁王子(Prindrew)的风流艳事等等,都使人对君主制的道德基础产生了疑问。显然,君主制的未来,不仅取决于它在英国政体中的作用,也取决于王室成员特别是君主个人的表现。

如果说国王的权力至少在名义上保留下来,国王在决策过程中仍还有一些发言的机会的话,那么上院在20世纪就实权丢尽,连名义上的权力都几乎没有了。上院即贵族院,全体贵族都是上议员,实行世袭制。世袭的原则当然不符合现代民主精神,因此改造上院是迟早的事。但迄今为止英国人处理上院的方式很特别,他们只是在事实上剥夺上院曾经有过的大部分权力,同时在形式上又尽量不去触动它,让它保留原来的尊严。

直至20世纪初,上院和下院还有大体上平等的立法权,两院都可以提出法案,都可以否决对方已通过的立法。按照惯例,上院不可以否决下院提出的财政预算,除此之外,下院的法案如遭上院否决,该项法案也就寿终正寝,这不可避免地会在上、下两院间造成冲突。上院是世袭的,下院是民选的,下院意见应占上风,这在民主制度下本当不成问题。但从社会成分上说,上院代表较富有的阶层,下院则声称代表普通民众。从党派属性上说,上院基本上为保守党所控制,比如1979年保守党约占上议员的三分之一,另有二分之一无明确的党派属性;下院由哪个党控制,则由选举结果而定。因此,人们抱怨上院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且每当其他党派在下院占多数时,就会与保守党占多数的上院发生冲突。保守党往往利用上院否决其他党执政时提出的重要法案,使其政纲无法实行。

1911年,执政的自由党打算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下院通过《议会法》,规定:一项“非财政法案”如连续三次被下院通过而又连续三次被上院否决,那么,只要在下院第一次通过和最后一次通过之间已经有两年的时间,则“尽管上院未同意该法,该法案也将……呈送国王陛下在取得陛下批准后成为法律”。这意味着:上院最多只能将一项法案延置两年,两年后法律就自动生效,上院的否决权由此受到极大的削弱。1949年,工党政府通过第二个《议会法》,将上院的延置权减为一年。在实际操作中,一项法案从下院通过到被上院否决至少也要好几个月时间,因此,上院事实上能拖延的时间也只是半年多一点而已。《议会法》是一次静悄悄的革命,它实际上把上院的权力几乎全部削尽了。上院从此以后不能再和下院平起平坐,上院的存在与否都成了一件无所谓的事。一项法案只要通过下院就可以成为法律,上院阻挡不住,国王则非批准不可。于是,权力的重心完全倒向了下院,一个从17世纪革命就开始的过程到这时可以说完成了。

那么现在的英国上院还起哪些作用呢?首先,上院仍然有创议权,即提出法案的权利。许多政府都很乐意利用这块阵地,把一些两党都同意的法案交给上院去处理,以便让下院能集中精力去解决分歧严重、难度很高的重大问题。上院特别适于处理琐碎、庞杂的事务,1948年的《公司法》就是一例。这个法案有许多过细的条文,相对清闲的上院有充足的时间去讨论它。

其次,上院虽不能否决一项立法,却可对它进行拖延及修改。由于上议员党派观念相对淡薄,因此有时可以“派性”较少,看问题比较客观,提出的修改意见往往很有参考价值,政府乐意加以接受。上院的延置权也可起政治缓冲器的作用,一项政策若引起极大的争议,执政党在激烈的辩论中情绪激动、强行通过的法案,也许会失之偏颇。经上院拖延一段时期,斗争双方头脑都会冷静下来,也许能考虑得更周到一点。

第三,上院是一个充分发表意见的理想场所。下院负担太重,有些次要问题得不到充分讨论,于是就转移到上院去辩论,各党都可在那里阐述观点。

第四,上院是政府大臣的方便的储存所,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20世纪以立法的形式,如1937和1964年的《王国政府大臣法》(the Ministers of the Act),认可了各届政府都必须有一部分上议员任大臣的惯例,因此历届政府都必须从上院挑选一部分大臣。其次,如果出现某个政界要人落选下议员而政府又一定要他担任大臣,或某个专门人才不愿涉足党派之争而政府又希望他主管政府某个部门的情况,政府就可以通过册封该人为贵族的方法,使他成为上议员,从而将其延揽入阁,从上院入阁是大臣规避竞选的一种办法。

最后,上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庭,行使最高司法权,这一职能由若干“上诉司法贵族”(Lords of Appeal)执行。上院最特别的一个职务是大法官(Lord cellor),大法官是上院议长,又是内阁主管司法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法官,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三个职能于一身。但他与内阁共进退,并不是终身职。不过上院的这个功能到21世纪开始时被取消了,上诉司法贵族从上院分解出来,建立英国最高法院,执行终审判决职能。相应地,大法官的职能也有所变化。

在上院权力被削减的同时,上院的构成也发生变化,这主要集中在改造上院的世袭性质上。1958年通过的《终身贵族法》规定可以册封“终身贵族”,也就是不可以世袭的贵族。用这种方法来解决世袭问题是很古怪的,因为世袭的贵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会占多数,不世袭的贵族只是“掺沙子”,因此到80年代末,上院总共约1200名贵族中,只有四分之一是终身贵族。不过再过10年,到1999年11月,上院有世袭贵族759人,约占总数的58.8%(其中公爵29人,侯爵34人,伯爵173人,子爵103人,男爵420人);终身贵族则增加到478人,占总数的37%,可见终身贵族的比例增加得很快。

尽管如此,世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况且并没有法律规定以后不可以再册封世袭贵族,事实上,在80年代又开始册封世袭贵族了,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时期册封了4人,布莱尔(Tony Bir)时期册封了1人,尽管数量很少,却确确实实进行了册封。

为彻底解决世袭的问题,20世纪有过许多议论。其中有三次努力最为认真。第一次是1917年任命的下院委员会即“布赖斯委员会”,在第二年提出该委员会报告(Bryce Report),其中建议:上议员四分之三应由下院按地区原则选举,另外四分之一是贵族和主教,由上下两院一个联合委员会共同选出。第二次是1948年的各党会议,确定上院多数不应始终控制在一党手中、世袭权不应自动成为上议员资格的原则。会议提议任命“议会贵族”(hereditary peers)组成上院,未当选“议会贵族”的贵族可以竞选下议员。第三次是1968年由工党政府提出的一份白皮书,其中提出以下建议:(1)上议员分为两类,一类有表决权,另一类没有表决权;(2)有表决权的贵族领取薪金;(3)世袭贵族将不再自动取得上院席位;(4)上院延置权减为半年。以上三次努力最后都是不了了之。虽说保守党和工党都承认上院有改造的必要,1981年保守党政府甚至还提出一项《上院(选举)法》,也未获成功。上院始终未能被彻底改造的原因是很奇怪的,按庞尼特的说法,人们害怕“一个经过改造因此得到加强的上院将成为下院的严重对手”。20世纪,权力重心已完全转移到下院,如果真的把上院改造得“合理”起来并重新发挥重大作用,那么英国的权力结构就会立即失去平衡。

不过在20世纪最后一年终于出现了变化,1997年大选时工党做出竞选承诺,表示胜选后会对上院进行改革。工党上台后即开始制定改革计划,但它仍然采取极为保守的做法,不是将上院改造成可以与下院竞争、通过选举产生的“第二院”,而是基本沿用1968年工党的方案进行改革。1997年工党政府提出《贵族院法》(House of Lords Act),1999年获议会通过,其中规定世袭贵族自己选出92人参加上院投票,其余贵族虽保留贵族头衔并且如果自己愿意仍可出席上院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这样一来,到1999年12月,有表决权的上院贵族减少到670人,除世袭贵族92人外,终身贵族525人,其余是司法贵族和宗教贵族即主教、大主教。

尽管如此,世袭问题并没有解决,至少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人想真正解决;此外,终身贵族是由政府提名的,因此党派利益掺杂其中,上院不是一个经选举而形成的“第二院”。到1999年上院改革前,上议员有近1200人,但积极参与其事的只有300人左右,这些人往往受政党纪律的约束,是“党派上议员”。一个党执政后,往往会提名本党人士进入上院,以此来控制上院的表决,让法案在上院获得通过。撒切尔在任11年,册封4位世袭贵族、193位终身贵族;梅杰(John Major)在位7年,虽没有册封世袭贵族,却册封了161位终身贵族。保守党的大肆册封引起工党反弹,布莱尔1997年上任后,两年内就册封了149位终身贵族再加上1位世袭贵族。

如此规模的册封在英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英国上院从来就控制在保守党手中,而布莱尔居然把这个局面扭转过来了,工党第一次在上院占据多数。不过这也导致“金钱换爵位”的丑闻:2005年有媒体曝出工党用爵位换金钱,警察介入调查,内阁成员全都被警方传讯,甚至被内定为犯罪嫌疑人;布莱尔也没有逃脱干系,他曾三次被警方“约谈”。所谓“金钱换爵位”(cash for honour),是指大选获胜的政党在上台后为酬谢在选举时提供大量竞选经费(可达上百万甚至数百万英镑)的巨富大亨,授予其贵族称号,使之成为上院议员。这种做法在英国政界一向是“潜规则”,谁都心照不宣。况且在提供政治献金时顺便提一提爵位问题,对方也只是“点点头,眨眨眼”,这些都不算犯罪。问题是工党自己制定了新的法律——《政党、选举与全民公决法》(Parties,Eles and Referendums Act)以制止这种做法,布莱尔又保证他的政府要“纯而又纯”,结果就变成了引火烧身。此案侦讯了两年之久,最终不了了之,但给布莱尔政府以沉重的打击,也是造成布莱尔辞职的一个原因。

终身贵族的组成,其中许多是资深或卸职的政治家,经多年的政治活动之后,进入上院有一个归宿,并且仍能为自己的党派服务。前首相往往被延揽进上院,工党和保守党都一样。此外,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外交家、军事指挥官等等,也会被册封为贵族,进入上院,算是对他们贡献的表彰。

1963年议会曾通过《贵族法》(Peerage Act),规定世袭贵族可以放弃贵族头衔。第一个这样做的是第二代斯坦斯盖特子爵(即安东尼·韦奇伍德·本,Vist Stansgate,Antony Wedgwood Benn),他放弃爵位,然后参加竞选,成为下议员,属于工党激进派。那一年,霍姆勋爵也放弃爵位,成为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爵士(Sir Alec Dougs-Home),随即进入下院,担任首相。至1979年,有15个贵族放弃了自己的头衔。

上院在20世纪人数剧增,1901年只有591个贵族,1999年改革前达到了1291个。人数的剧增恰恰是上院权力迅速消退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贵族称号变成了对杰出贡献的奖励。总之,20世纪是以上院的权力削减为标志的,英国的上院今后将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在上院职权削减的同时,下院权势却急剧增长。20世纪的下院是英国权力的真正重心,它由选民的普遍直接选举产生出来,宣称自己代表英国全体人民。由此,它获得了理论上充分合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拥有最大的权力。按照惯例,下院多数票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具有无与伦比的威力,没有这个多数,政府就不能存在,法律就无法制定,一切政治机构都要瘫痪。有了下院多数,就可以在英国政坛上做出任何想做的事——制定法律、废除法律,下达行政命令等等。如果它高兴,还可以改换政体,废除君主制。在20世纪,“议会”实际上就是指一个保持着稳定多数的下院。

20世纪的下院与以前几个世纪有什么不同?从选举权上看,20世纪已完全实现了民主原则。19世纪末已基本实现成年男子普选权,20世纪主要是使妇女取得选举权。1918年,《人民代表权法》规定30岁以上“有财产”的女子可以进入选民行列,十年后另一个《人民代表权法》使全体妇女获得选举权。1948年起又实行彻底的“一人一票”制,取消所有的复投票权;1969年第三个《人民代表权法》把选民年龄资格从21岁降为18岁。现在,凡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都可以参加选举,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议员。

从被选举人方面看,除公务人员、神职人员、贵族等少数情况外,凡年满21岁的英国公民都可当选为下议员。下议员领取薪金,20世纪初的年薪是400镑,1988年已近2万镑,1999年达到4.5万镑,此外还有近5万镑的业务费。议员领取薪金,使社会下层人士(如劳工)也可以出任议员,但同时又使议员成为一种“职业”,使他有可能从他的“职业”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从议席分配情况看,到1983年,下院有650个席位,其中英格兰(Engnd)523个,威尔士(Wales)38个,苏格兰(Sd)72个,北爱尔兰(Northern Irend)17个。以后几年中略有微调,到1996年议席总数达到659个。20世纪实行单选区制,即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从理论上说,各选区的选民数目应基本相等,但在一个流动性很大、经济地理状况又很不相同的国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最大的选区可以有21万选民,最小的只有1.1万,但多数选区在3.5万——10万之间,“平等选区”的原则多少还是存在的,这与19世纪不同。

从1883年起,议员竞选费用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以求杜绝贿选现象。1974年的规定是:候选人最高费用为2700镑,外加选民追加数(城市每一选民追加2.3便士,乡村3.1便士)。在实际操作中,选举费用差别很大,比如全选区只有一个候选人时,费用可不超过200镑,选举人一多情况就很难说了。1974年10月大选中,全国用于竞选的总金额达216万镑,平均每个候选人是963镑。但后来这个规定被突破了,因为影响选举费用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货膨胀,于是就采用枢密院令(Orders in cil)的方式来规定选举费用,在1997年大选中全国竞选总开支接近1300万镑,平均每位候选人花费3471镑。可见选举费用增长得非常快,绝不是寻常人可以想象的。单凭这个理由,多数候选人也要依靠某个政党,“独立”候选人到20世纪已经很少了(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他没有政党的支持就无法当选,1922-1924年丘吉尔两次以“独立候选人”资格竞选都失败了)。

因此从各方面看,英国的选举制度到20世纪,从理论上说几乎是合理的,民主的原则确实体现在制度中。问题是,它如何产生一个议会的多数?这个“多数”究竟是什么含义?这是理解20世纪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所在。

按照规定,选举采用“领先者获胜”(first past the post)的原则,即谁得票最多,谁就当选。得票最多并不意味着一定过半数,一个选区有几个候选人参加竞选,票数就可能很分散,谁也过不了半数。在这种情况下,领先者获胜,尽管他得票的比例事实上很低(比如40%或30%)。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手续简化,避免一轮又一轮的反复投票,而且很容易在议会产生一个稳定的多数,为英国两党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它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当选议员不一定体现本选区多数选民的意志,即不是由多数选民选出来的。假如一次大选,全国有许多选区出现这种情况,那么整个下院就不一定代表全国选民的多数,由此产生的“多数党”实际上并不由“多数”选出。1945年以来,没有一个政党在大选中得到过50%以上的选票(包括1979年撒切尔当选和1997年布莱尔当选),1974年两次大选中产生的“多数党”,其得票率甚至不到40%。这样,前面说过的下院多数的权威性基础就动摇了——“多数党”既不能代表真正的多数,如何能以多数的名义实行统治呢?更有甚者,“领先者获胜”的原则还可能使得票多的党反而得到较少的议席,成为“少数党”,比如在1974年2月大选中,保守党得到37.9%的选票,比工党多0.8%,但得到议席却比工党少4个。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保守党选票分散在太多的选区里,结果在多数选区并没有领先。工党得票虽少,但选票集中在一批选区,从而赢得了更多的席位。

还有一个因素也影响到“多数”的真实性,这就是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数。20世纪参加投票的选民比例最高是86.6%(1910年1月),最低的只有58.9%(1918年),一般保持在70%多。用这样一个百分比乘上“多数党”所得到的得票率,“议会多数”所代表的“人民”就从来只是一个少数。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时,保守党得到43.9%的选票,当年投票率是76%,比例并不算低。但计算下来,这届议会中保守党的“多数”实际上只是由33.3%(即三分之一)的选民产生的,而这个议会“多数”,如前所说,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

选举的“多数”既然如此,议会表决的“多数”又如何呢?

“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对议会负责。按惯例,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必须由议会多数派组成,这个多数派可以是一个党,也可以是几个党的联盟。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各部大臣都必须是议员(或为下议员,或为上议员),政府集体对议会负责。下院多数的支持才能维持一个政府,如果下院多数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或在一项重大表决中击败政府,则政府要么辞职,要么建议国王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政府的一切决定都必须经下院同意,政府要接受下院的质询,回答下院的任何问题,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由此可知,只有控制着议会多数,一个政府才能维持下去;由微弱多数组成的政府是摇摇欲坠的,少数派政府则随时可能倒台。因此,保持下院多数成了任何政府的生死攸关的大事。但是,政府如何来控制“多数”呢?

18世纪,政府靠政治贿赂、封官许愿控制下院多数,腐败是政府运作的润滑剂。19世纪中期议会步入“黄金时代”,当时议员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政府必须靠小心翼翼的政治技巧才能维持微妙的多数。此后,政府越来越依靠政党来保证下院多数,到20世纪,政治成了典型的“政党政治”。

政党的作用在选区就体现出来。和19世纪不同,20世纪的政党都有完善的地方组织系统,专门负责竞选工作。按一般的做法,地方党组织负责推选本党在本地区的候选人;若得不到某个政党的支持,几乎任何候选人都不可能当选:他无法承担沉重的竞选费用,也无力在一个流动、多变的庞杂社会中从事宣传、鼓动和组织工作,这些工作都是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人员来做的,候选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但候选人必须支持党的纲领,如果和党的地方组织有分歧,他就得不到支持。例如,1956年,保守党议员尼科尔森(Nigel Nicolson)因赞成废除死刑并在苏伊士运河事件中投弃权票,结果在保守党地方组织的信任表决中失利,他于是不得不表示下次不再竞选连任。同年工党议员埃文斯(Stanley Evans)也在苏伊士问题上投弃权票,结果工党地方党组织要求他辞职,他服从了。由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地方党组织在决定本党候选人方面,几乎起决定性的作用,但这就使英国议会的“多数”原则受到进一步伤害,因为所有议员加在一起,也不过是由一小批党的专职工作者挑选出来的,根本谈不上“多数”。这种情况与19世纪有很大不同,当时由于没有党的地方组织,选民保留着较大的自由选择余地。

一旦进入议会,议员就受到本党议会党团的纪律约束。英国政党对普通党员没有纪律要求,也无法控制他们如何投票。唯一能够约束的是议员,而且控制了议员也就控制了本党在政治上的实力。因此,各大政党在下议院都设党监(whip),以及协助他工作的若干名助理党监。他们的任务是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在议会服从党的纪律,与本党的正式立场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在重大问题付诸表决时,党监会要求本党议员全体出席议会,有时候表决结果仅取决于一两票之差,因此在这种场合下不到会表决,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最有效的惩罚手段,当然是在下次选举时不提名他为党的候选人。有时,议会党团还会开除其出党。

政党对议员为什么要严加约束?因为下院表决决定一个党的命运。执政党必须保证在一切重大问题上获多数支持,否则就要下台。反对党要争取在关键时刻击败政府,从而迫使政府辞职,或提前举行大选。当然危机出现在两党有严重分歧的问题上,即两党皆视为原则的问题,比如从1948年起,钢铁部门国有化问题成为两党分歧的焦点,工党执政时将其国营,保守党上台则恢复民营。所以在接连几届议会中,每逢把这个问题交付表决时,各党议员都接到训示要保证出席,生怕稍有闪失就出大问题。

议员在这种约束下是很难有独立性的。他必须按照党的指示投票,否则就失去本党支持,断送政治前程。于是我们看到:议会表决的“多数”实际上控制在党的领袖手里,在多数场合下控制在政府(执政党)手里。政府通过政党而掌握议会多数,由此,不是政府听命于议会,倒是议会要听命于政府了。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倒置,是20世纪英国政治结构的最大的特点。

议员若不同意本党政策,他可以投奔另一党,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众目睽睽之下从下院的一边穿过中间过道走到另一边,加入另一阵营,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在1905年就是这样做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另一种形式表达出来,即“后座议员”(本党普通议员)造反。1922年保守党后座议员反对本党继续奉行支持自由党首相劳合·乔治(David Lloyd Gee)的政策,结果导致联合政府垮台,党的领导更替。1994年梅杰首相也遇到后座议员造反,反对他在“欧盟”内让步。议员叛党和后座议员造反都可能使执政党失去议会多数,进而导致政府更迭。这些情况使党的纪律更为重要,党必须牢牢地控制自己的议员。

政党在20世纪政治中既然发挥如此大的作用,那么政党的组织建设就具有头等重要性。1832年之前,政党既无固定组织,也无正式领导,辉格党(Whigs)和托利党(Tories)都是这种情况。1832年以后,中等阶级进入政治领域,对新选民的组织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一些地区于是出现了政党的地方组织。1867年以后,工人阶级的一大部分取得选举权,政党的组织作用更加重要。第二年保守党就成立了“全国保守党同盟”(National Union of servative Associations),1870年成立中央办公厅(servative tral Office),由党监们负责掌管。保守党在1874年的大选胜利,迫使自由党也建立全国性机构,于是很快就出现了“全国自由党联合会”(National Liberal Federation)。与此同时,两党地方组织也普遍建立,形成了从全国到地方的完善组织系统。

工党(Labour Party)的崛起是20世纪英国政治史上的大事。1884年全体工人阶级获选举权,工人选民的政治组织工作迫在眉睫。1893年在布雷德福召开的一次代表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独立工党”(Indepe Labour Party)。1900年,工会代表大会(Trades Union gress)在伦敦召集会议,社会主义团体(费边社Fabian Society、社会民主同盟Social Democratic Federation等)派代表出席,会上成立了“劳工代表权委员会”(Labour Representation ittee),专门负责选举工人议员事务。1906年,委员会改称“工党”。工党成立后很快就取代了自由党,在不到20年时间里它成了英国的两大党之一。

工党取代自由党的重要原因,是它夺走了自由党(Liberal Party)的选民,使自由党成为无本之木。19世纪末,保守党(servative Party)已逐渐侵占自由党的地盘,争取到许多中等阶级选民。自由党日益依靠新获得选举权的工人阶级选民,但在经济利益上,它又不能代表工人阶级。工党成立后,工人选民很快就被工党吸引去。英国的政治传统一直是两极化的,英国的选举制度也保证两党制。自由党被挤到中间的地位之后,“中间立场站不住”,自由党于是很快就衰退为无足轻重的配角。

“中间立场站不住”,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在20世纪,还有一次对两党政治构成严重挑战的事件,那就是1981年成立“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但社民党一开始就站在工党和保守党之间,并且与残存的自由党结成同盟,企图建立一个强大的中间力量。但这种企图最终还是失败了,中间立场的确站不住。

在其他英国小党中,有一些是极端的政治派别,如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法西斯同盟”(British Union of Fascists)。但多数小党是民族主义政党,如爱尔兰的新芬党(Sinn Fein),苏格兰的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的民族主义党(Pid Cymru)等,它们都多多少少地起过或正在起某些实质性的作用。1993-1994年,新芬党与英国政府的会谈又一次引起人们对爱尔兰问题的关注。英国共产党(unist Party of Great Britain)成立于1920年,曾有一批左翼知识分子加入其中,它在历史上曾产生过5名议员,1990年约有9000名党员,1991年受苏东变局影响改名为“民主左翼”(Democratic Left)。

保守党和工党有哪些不同?在组织方面,保守党由三条交叉线组成,第一条是议会党团,第二条是全国同盟和地方党组织,第三条是中央办公厅。议会党团是真正的“党”,它是党的领袖和中心实体;全国和地方党组织是党的“运动”,它为“党”提供民众支持;办公室是办事机构,为“党”的实际活动服务。全国同盟每年召开年会,讨论党的纲领。但年会对“党”没有约束力,“党”实际上是由领袖控制的,政策也由领袖们制定。议会党团中有一个后座议员的自发组织叫”1922年委员会”(1922ittee),虽然是非官方性质,无权参与政策制定,但执政的保守党领袖却经常应召参加其会议,回答后座议员的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迟至1975年,保守党才制定出由议会党团选举党的领袖的程序,在此之前,党的领袖是由党内元老向各方征求意见后推荐出来的,往往采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的方式正式产生。

工党的基础是工会(trade unions),1918年以前它只吸收集体党员。所有加入工党的工会和社会主义团体的成员从理论上说都是党员。1918年以后它开始吸收个人党员,隶属于地方党组织。工党有一个全国执行委员会,由每年召开一次的党代表大会选出并执行其决议。执委会对工党议会党团(Parliamentary Labour Party)有很大影响力,而工党议会党团在政策制定中又起很大作用。工党领袖和副领袖都由选举产生,起先由议会党团选举,1981年调整选举办法,使工会获40%的权重,选区工党组织和议会党团各得30%,因此工会对工党的发言权增大了。但约翰·史密斯担任工党领袖后于1993年修改选举办法,将工会、选区工党组织和议会党团的选举权重都设为1/3,并规定前二者在选举时按党员个人计票而不是按地区组织计票,通过这一改变,压低了工会在工党中的影响力。

工党议会党团产生一个12人委员会,称“议会委员会”,这12人加上党的正副领袖、上下院工党领袖和上下院工党党监等6人,形成党的真正的领导集团,是工党的前排议员。

在党的领导层的社会构成方面,20世纪两党差别逐渐缩小。20世纪初,保守党议员主要有两部分人,专业人员(律师、医生等)占52%,经营管理人员占32%。工党议员中工人占72%,使其“工党”的性质显得非常突出。但从40年代起,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保守党基本维持原样,工党工人出身的议员则逐步降到40%、30%,甚至20%,专业人员的比例则上升到30%-40%、甚至近50%。现在,两党议员中最大的职业集团都是“专业人员”了。两党议员在文化程度方面的差距也迅速缩小,1906年(工党成立的那一年),保守党议员中有57%受过高等教育,工党则无一人。1979年,保守党为73%,工党为57%,两党议员的社会经历和心理素质实际上都在接近。

这种接近反映在政治立场上。工党刚出现时,曾被当时的两大党(保守党和自由党)共同视为危险的敌人,特别是1918年工党发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正式纲领后情况更是如此。但在1924年和1929-1931年,接连两届工党政府表明,工党只不过是现存体制内的一支力量,这以后,工党就以两大党之一的面貌出现了。它的“公有制”纲领虽然保留到布莱尔出任党领袖,但从未全面执行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约30年的时间里,两党在许多方面并没有太大差别,包括福利主义和部分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政策。《泰晤士报》一篇文章谈起在撒切尔夫人上台前的保守党时说:

那些人(指保守党)相信:像他们自己这样的人舒舒服服地坐在顶层,有责任关照处于底层的人,就如军官照料他们的军队、地主照料他们的佃户那样。由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缩减了,他们就把国家当作行此善事的施主,于是福利国家被接受了,保守党几乎变成另一个工党。

这30年是20世纪的“共识”时期,此后两党间又拉开距离,以撒切尔上台为标志。

两党的社会基础曾经有过相当大的差别,但70年代开始又迅速缩小。1967年还有学者说:“阶级是英国政党政治的基础,其他都是摆设、是小事。”但20年之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总的来说,工党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体力劳动者及其家属,保守党的社会基础主要是非体力劳动者。这在70年代以前表现得十分明显,1966年,变化发生前最后一次大选,工党得票中81%来自体力劳动者,保守党得票中60%来自非体力劳动者。1963年一项调查表明:在公开表示支持两大党中某一党的选民中,72%的体力劳动者支持工党,75%的非体力劳动者支持保守党。1966年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工党支持者中体力劳动者减少了,非体力劳动者增加了,保守党支持者则发生波动性变化,两党的社会基础正在缩小差别。下面这张图是1959-1979年七次大选中两党获社会阶层支持的情况,它表明,工党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单一社会阶层的支持,这种情况导致工党在70-80年代大选中表现不佳,因为只要这个阶层与工党产生不和,工党就得不到选票。保守党社会基础则较宽阔,因此在大选中活动的余地比较大。

从图中可以看出,两党虽然都有基本的社会基础,但都从对方基础中控制到相当大一个比例的支持者。在20世纪,体力劳动者占选民总数的大部分,因此保守党必须在体力劳动者中寻求支持,否则它就永远不能掌权,这样,保守党纲领中必须有一些吸引体力劳动者的东西,这就是它认可福利制度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工党能够吸引的体力劳动者逐渐减少,这使它必须到非体力劳动者中去争取选票。可是这样一来党内政策就发生分歧:到底对“中等阶级”作多少让步才好呢?工党的内部政策分歧一直比保守党大得多,这影响了它在多次大选中的表现。

从1979年起,工党在四次大选中连续失利,这迫使它认识到:要想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就必须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工党从建党之初起就依赖工会支持,工会在党的政策制定中一向有很大影响。但这也使工党摆脱不了“阶级党”的形象,似乎它只代表一个阶级,甚至只代表一个“压力集团”,即工会。这在20世纪上半叶体力劳动者占据社会多数时未必不是好事,但二战后,“中等阶级”和“白领阶层”越来越膨胀,社会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工党的“阶级党”色彩就严重妨碍了党的发展,工党在大选中连连失利,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此。为摆脱颓势,工党必须脱下“阶级党”的外衣,争取更广泛选民的支持。在组织上这要求工党改变党员的社会阶级成分,并尽可能削弱工会在党内的影响,为此,工党领导层采取了许多措施。

根据1981年关于选举党的领袖的规定,工会曾取得40%的发言权,选区党组织和工党议会党团各取得30%。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工会在党内的地位,而且由于选举是以集团计票的,因此最终决定权实际上操纵在工会领袖和地方党组织领导人手里,普通党员并没有发言权。1992年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接任工党领袖后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后来通过的决议,工党选举领袖将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所有党员包括工会内的集体党员都以个人为基础进行投票,最终结果由参加投票的党员过半数来决定。从形式上看,这是加强了个人在党内的权利,实质却是削弱工会和地方党组织的影响,在把权力分散到个人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层的决定权。史密斯还把工会、地方党组织和议会党团在领袖选举中的权重比例修改为各占1/3,由此工会在党内的影响进一步削减。1994年托尼·布莱尔继任工党领袖,他进一步改变党的社会基础,在修改党章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人党员,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将其人数从25万发展到大约40万(保守党大约有50万党员)。这些人中多数是年轻、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中等阶级”,反映了工党在改变党员成分方面的认真尝试。通过这些努力,工党现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工党已彻底抛弃“阶级党”的外衣,而努力塑造“全民党”的形象。近20年的党内变革使工党在建党原则与社会基础方面与保守党已相差无几,这为它取得较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在90年代末重掌政权打下了基础。

我们已经考察了英国政治制度中的许多方面,最后来考察政府的情况。政府实际上是当代英国真正的权力聚焦点,有些学者说它是“内阁独裁”或“行政专制”。撇开各种理论上的推论,如今英国政治制度的真正运作情况是:政党通过竞选,产生一个选举出来的议会“多数”,“多数”组成政府,由多数党领袖担任首脑。政府组成之后,再通过政党控制议会,使英国的政治机构在“多数”的原则上得以运行。

从理论上说,议会通过立法指导政府工作,政府服从议会指导,这叫作“议会制责任政府”,然而在实践上,立法草案绝大多数出自政府之手,政府依靠政党来约束本党议员,使他们在表决时与政府保持一致。在20世纪,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是颠倒的:不是议会控制政府,而是政府控制议会。关于这一点,担任过工党大法官的埃尔温琼斯勋爵(Lord Elwyn-Jones)1984年就曾在上院说:“政府正对议会做出巨大的伤害……人们越来越担心下院和上院正在变成符号,而政治权力已完全落入行政之手。”甚至早在1950年5月17日,上院就曾辩论过一项决议,其中说:“内阁正在增长的权力对国家的民主宪政是一个威胁。”在整个20世纪,只发生过一次当权政府丢掉对议会多数控制的情况,即1979年卡拉汉(James Calghan)政府,其他所有政府都成功地保持着议会多数,行政的权力是相当稳固的。

人们还进一步这样说:政府作为一个整体也失去其权威了,实权落到首相手里。1964-1970年在工党政府中连任数职的克罗斯曼(R.an)曾抱怨说,他任职期间从未对政策的制定发生过影响,政策都出自首相一人。丘吉尔担任首相时说过:“我所需要的一切,就是在适当的讨论之后听从我的意见。”霍姆勋爵在担任外交大臣时则说:“每个阁员在某种意义上都是首相的代理人——是他的助手……内阁是首相的,首相是为内阁的所作所为直接对女王负责的人。”因此有人说,英国政府起初是“国王陛下的政府”,然后是“内阁政府”,现在则是“首相的政府”。

20世纪的首相确实权势很大,1936年爱德华八世国王(EdwardⅧ,1936年1-12月在位)的退位,几乎是由首相鲍德温(Stanley Baldwin)逼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丘吉尔的权威无与伦比,这当然和战争有关。1962年7月,麦克米伦一下就解除了7个内阁大臣(占内阁总数三分之一)和9个非内阁级大臣的职务,这件事被称作“长刀之夜”,表明首相的地位远远超出于大臣之上。撒切尔夫人更是以其领导作风强硬而著名,如学者所说:“与多数首相不同,她不仅主持内阁讨论,还积极参与其中,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她支配他们。”

许多人认为英国首相的权力实际上比美国总统还大——美国总统还必须随时当心国会惹麻烦,英国首相则在绝大多数场合控制着议会;美国总统必须为他所任命的每一个政府部长争取国会的批准,英国首相则愿意指定谁就可以指定谁,愿意解雇谁就可以解雇谁;美国的立法权完全控制在国会手上,英国的法律草案则基本上出自政府,而首相是政府这条船的船长。

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比喻来描述英国政治制度以及它在几百年中的变化情况:英国政治制度仿佛是一架大机器,它依靠传统的惯例在运转。在运转的过程中,一会这个部位显露出来,一会那个部位显露出来,于是我们看到权力的重心从国王转到上院,再从上院转到下院,首相和政党都在这部机器中起作用,只不过它们彼此间的相对位置不同而已。不过从整体上看,这部机器从来都没有被改装过,因此从表面看起来,它似乎一点变化都没有。

20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只不过是这样一个连续过程的延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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