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文学网
  1. 少年文学网
  2. 其他类型
  3. 钱币里的中国史
  4. 第十篇 唐代官场经费靠“捉钱”来解决
设置

第十篇 唐代官场经费靠“捉钱”来解决(1 / 1)


赈济贫民就相当于父亲救儿子

现在要来说一下隋唐至五代的信贷情况了。

唐朝立国,“民为贵”的调子是唱得最高的。那么它究竟是唱高调,还是确实办了实事呢?当然是办了实事。

古代有史官,有史书,做好做歹都有后面一朝的人给你下定论。皇帝不畏天、不畏鬼神,甚至不畏民意,但总还要考虑后世名声;因此高调只要唱出来,一般都会落实。

在唐朝,对灾民的赈贷,是完全制度化了的。

其实从隋文帝开始,政府就建立了一种“义仓”,由政府管理,在每年收获季节动员富户捐出稻谷和麦子,存入义仓。灾年时就发放出来,“赈给”灾民。

所谓“赈给”,有专家指出,这应该就是无偿提供,跟现代的情况一样了,不需要返还。

义仓,也就是建在乡间村社的粮仓,所以也称“社仓”。

到了唐太宗时代,各州县又普遍建立了县级以上的义仓,存粮实行摊派,按每亩土地收取粮食2升,对无地的商人按不同等级收粮,但对贫困户和少数民族不征收。

遇到灾年,由县级义仓发放救灾粮,并贷给灾民种子,等到秋后偿还。

后来,义仓粮食改为按户征收,最上等户要出粮5石,以下各等级根据富裕程度递减。

富人不仅要先富起来,也要比别人多承担义务。这在古代是很朴素的道理,并非政府“仇富”或“绑架富人”。若富户中有恬不知耻的铁公鸡,那就是铁公鸡,那时候也没有自由主义理论可以做掩护。

唐朝的这个赈灾机制,就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做支撑的联合体。赈灾的事,有人出钱,也有人管理。

百姓不都是富得流油的商人,因为收成不好而穷困,不是他们的罪过。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这不是什么恩典,而是职责。

隋唐五代,民本意识是比较强烈的,在皇帝身上也是一样。

比方,百姓日子过得苦,隋文帝就会思考:“我怎么这样无能?”

百姓日子过得穷,就会有柴世宗这样的皇帝出来说话。后周显德五年(958),淮南发生大饥荒,柴世宗就下令州县发放赈灾米。

有臣下说:“民贫,恐怕无法偿还,如何办?”

柴世宗听了不大高兴,说:“民,吾子也。怎有子倒悬而为父者不救解之?”

他质问臣属,怎么就非得让他们还贷呢?

——不错,柴世宗只不过是个“封建”皇帝,但他说的不是真理吗?

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

当然,唐代也有“歪嘴和尚”,把唐太宗的经给念歪了。到唐玄宗时,义仓的粮食经常被挪做他用。到了该赈灾的时候,却拿不出粮来。

老百姓饿得没法,只好去向商人借“倍息”的高利贷。

唐玄宗也知道了这情况,专门发了圣旨说:“贫民都去借‘倍息’,致使贫者越贫,富者更富。”于是他下令,在各州设立农桑官员,各县要负责审查农民的粮食和种子情况,不够的就要贷给,还规定了赈贷口粮的标准。几年后,他又重新规定了义仓粮的征收办法(《册府元龟》)。

玄宗,《长恨歌》里的唐明皇,看来这人也不是心中只装着杨贵妃啊!

唐朝的好经验,就是政府把慈善事业纳入了自己的职责范围,主动管了起来,发挥了政府和民间两个积极性,而不是将慈善事业向民间一推了之。

再一个是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建立赈灾保障体系,使得慈善事业有了强大的实力做后盾。

史籍上还记载,在特殊情况下,唐政府也曾动用过国家粮仓的粮食进行赈济。也有免除民欠官债的大量记录。

有这样一群奇特的“捉钱”专业户前面所讲的唐朝的货币情况,都还没超出我们的常识,而这个中国古代最好的王朝在放贷方面,却就有现代人难以想象的举措了。

那就是所谓的官营高利贷。

官营高利贷,最初是出现在隋朝,隋朝时叫“公廨钱”。到了唐朝,把这个制度继承下来,称为“公廨本钱”,凡从事官营高利贷的种种活动,都叫作“捉钱”。

古人的形象思维,真是不知比现代人发达多少倍,比起现今常说的“捞钱”来,“捉钱”——是何等虎虎有生气!

怎么捉钱?当然还是由朝廷发给本钱。

从唐高祖李渊上台的那一年起,就在京师各部设立了公廨本钱,这就是放贷基金了,每个司都有。由各司出几位“科级秘书”来管理,这些人就号称“捉钱令史”。

也有一些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来干这项工作的,则称为“捉钱品子”。

一般来说,是每个司指定大约9个秘书,每人发给本钱4万文到5万文,再由他们将这些钱交给物色好的“中介人”(下面要专门讲到)拿去放债,要求每月收回利息4000文,每年收回利息5万文,相当于月利率8~10分。收上来的利息,就作为京官的料钱(津贴)。

对那些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中介人”,有特别的奖励,只要干满了一定年限,便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

到唐高宗麟德年间之后,公廨本钱制又从京师推广到各府、州、县。东西南北中,官场是一家,大家都一起来“捉钱”。

由“捉钱令史”借出去的钱,等于政府是债权人,没有皇帝的免责令,是绝对不能免除债务的。

如果借款人死了,由子孙偿还;没有子孙的,由亲戚偿还;连亲戚也没有的,由保人偿还;要是保人也死了或者逃亡了,那也要找到一个人代纳。总之是赖不掉的,不能只在账面上做个“呆坏账处理”就算完事。

因为这个事情的负面作用很大,唐朝开国重臣褚遂良就曾经激烈反对,他认为中介人只要按时缴还利息就给授官,会导致很多“惯于求利”的人得官,这将严重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迫于道德的压力,唐太宗时曾经两度废罢公廨本钱,但很快又恢复了,因为软道理要服从硬道理——钱紧是办不了公的。此后,在玄宗开元年间,又曾罢废全国公廨钱一次,于8年后再次恢复。

每次恢复后,月利率都有所下调,太宗时就降到了5~6分,玄宗和武宗时最低,仅为4分。不过即便是这样,合年利率也高达48%,其间的油水还是大得惊人。

“捉钱”看来不是本职工作,只是一个附带的任务,所以月利率下调,大概是为减轻“捉钱”的难度,以免经办的官员除了钱不想别的。

那么,唐朝后期放债的钱,是不是越来越少了呢?

不,正好相反。

以京师为例,初唐时京师共有70多个司,有捉钱令史600多人。各司的公廨本钱总数在2400贯到3万贯之间。

而到了中唐贞元十二年(796),京师68个司所置的公廨本钱,总数已达24万多贯,捉钱官的人数也大大增加。

这算是个规律吧。一个王朝,越往后,办公经费的需要量就越大,大概是官员人数越来越多、官员们也越来越讲究品位的缘故。

从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以后,公廨本钱的运作,就交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来代理。这些富户,就成为官府的放债中介人,被称为“捉钱户”,可免除徭役,捉钱户是良莠不齐的,什么人都有,有人能按时交回利息,有人则赖账不还。到唐宪宗时,积欠本息的实在太多了,只好免去一些本息。如果借钱的人所付利息已经超过本金10倍的,本利全免。如果付息已达本金5倍的,所欠利息就不再要了。

做一个捉钱户,还有一个绝大的好处,就是按唐朝法律,捉钱户一旦犯罪,府、县地方官管不着,要由本司的捉钱令史负责追究。这样,有的捉钱户本意就不是要帮官家放债,而是找一棵大树好乘凉,他们连本钱都不要,照样按时交付利息,图的就是一个受保护的身份。

还有的捉钱户,在公廨钱里加入自己的私钱,一起放债,收来了利息归自己,收不上来,就算官家的呆坏账。

还有的商贩富户,主动投靠官衙当“捉钱户”,就是想以“官本”资金为依托,主要目的是私人放债。他们明明放的是私人钱,在讨债的时候却说是官家的钱,对不能及时还钱的欠债人任意欺凌(以上均见《唐会要》)。

政府也知道这些捉钱户的猫腻,但是衙门里的人头费就全靠这些人来解决,撵走了他们不是要让我们喝凉水?所以也睁眼闭眼地不大管。后来只是规定,捉钱户放债的私人本钱,不得超过官家给的本钱数,超过的部分就要没收。

唐高宗以后,地方州县和军事单位也都设置了公廨本钱,由典吏(办事员)主持运作。收上来的利钱,作为各级吏员的吃饭钱和各级官员的工资、津贴。到唐玄宗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的总额,已达80万贯至100万贯。

回过头去看这段历史,唐朝政府通过放债来筹集机构人员工资,而不是直接由中央财政拨款,总还算有点良心,知道老百姓的血,不应该抽得太多。

而且这办法,也强于朱元璋狠命压低官员工资水准的笨办法(既然工资低,你就别怪我放手贪污了)。

虽然官营高利贷也有一些负面效果,在“捉钱户”中会有一些仗势欺人的恶徒,但总比官员人人都肆无忌惮去“捉钱”要好啊!

唐朝法律不许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上面讲的是公家放债的情况,在隋唐,私人放债也非常活跃。各种信用机构也应运而生,在长安的“西市”,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有了各式各样的信用业务。

可以说,我国古代的金融业到这时候,才全面成熟,迎来了它的第一个兴盛期。

这是经济发达使社会生活变得丰富的实例,比起南北朝时和尚一手遮天的情况好多了。

隋唐放债的人,主体是富商,有专门以放债为业的,家产能累积到千金。与此同时,也有其他的人在干这一行。

从隋朝起,王公贵族就踊跃加入了放债取利的大军,他们有钱有势,玩得相当大。

隋文帝有一个儿子杨俊,就是放债的能手。他老爹当了开国皇帝,他想不富都不行,有了钱就想更有钱,于是便“违反制度”,到处放债。这样的主儿,谁敢惹?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深受其苦。

在隋朝,放债叫“出责”“举债”。而到了唐朝,则叫作“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责息钱”等。

借债为何被称作“举”?在词源学上我还真搞不懂。我琢磨着,大概债务就像大石头,借到了手,就像举着个大石头,压得人不舒服。

唐朝初期,皇室的公主是最能放债的一批人,其他皇亲国戚也都差不多。他们图的,就是那月息的10分利。到了还钱的期限,还要派家奴去催债,想来是没人敢不还。

这个带头作用是巨大的,各州县官员都看着眼红,也蠢蠢欲动,都借钱给本部下属,以此牟利。

官员们有俸禄,不犯错误的话就是捧着金饭碗,他们为何还要汲汲于放债图利?

这个,很简单——想往上爬。

我说一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般唐代的节度使(地方军政要员)都是从禁军将领中选拔的,节度使就等于土皇帝,是个特大的肥差,许多禁军将领都眼巴巴地盯着。而当时对任命节度使起决定作用的,是接近权力中枢的高级宦官。

禁军将领为了能够外放,就要拿钱打点。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他们就对富商放高利贷,收取“倍息”,再拿着赚来的钱去贿赂宦官。

早在唐玄宗时期,就曾下令禁止这种财迷心窍的官场作风。不过,看样子几十年都没能禁掉。23年后,他又下了更严厉的禁令,规定州县官员放债一匹绢以上的,就要免官,并处财物充公。

可是这种纸面上的禁令怎能有效?

这不光是潜规则不可动摇的问题,而是制度决定的。

唐玄宗也好,大唐王朝也好,就好比是一个车身,全靠下面的轮子带着跑。你想,他要是忽然下令让轮子不要再转了,那怎么可能?

所以“封建社会”里皇帝下的反腐令,大可不必当真,那也可能是舆论反应太强烈了,需要略踩一踩刹车而已。没有一个皇帝会像惩治谋反那样惩治腐败,除非他想让自己的车就地趴窝。

唐朝的高利贷专业户,也很有政治头脑,他们还盯住了在京师刚被选任的新官员,借钱给他们做打点费和路费,等他们到任后再还。这就是当时很有名的“京债”。

一个新补选的官,两手空空,连赴任的路费都凑不齐,为何到了任上就还得起?此中的猫腻,我不说,大家也都清楚。

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官吏队伍形象太有影响。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做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屁股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

唐代的借贷合同,条文规定得很细密。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我在少年时,经常读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驴打滚“是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说穷人借了“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贷方要是另外再讨要本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过本金两倍的,本、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帐。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放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旧唐书》里就记载,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八千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场大大的春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信用方式,也催生出了各种金融机构。除前面所说的“公廨本钱”之外,还有别的类型。

这里分别来说一下。

汇兑。这项业务,是从唐代起才开始有的。

现代银行里,汇兑是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古代早期没有承揽这项业务的机构,所以李白才在诗里写“腰缠十万贯”。那时候用钱,就只能随身带。

今天有人较真,说:“一贯钱十斤,那么十万贯是多少斤?这么多的铜钱如何缠在腰间?甭说十万贯,十贯钱缠在腰间行走都困难,骑鹤上扬州更无从谈起。”

呵呵,不错。从李白的浪漫,可以看出现实的尴尬来。

在古代做一个行商,不大容易,真正的太平盛世还可以,世道稍一不靖,带钱上路就有性命之虞——绿林好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冒出来!

唐代,带钱上路难如登天,不过不是因为治安问题,是因为钱币缺乏,有些地方政府立法,不许钱币出境,后来连京师也限制商人运钱出境。这一来,钱只能在局部地区流通,有时候大把钱在手,却办不了事情。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由京师的商人想出来的。

举例说明:一个四川商人,在京师卖广柑,赚了十万贯钱,他没法子把这钱带回家,那么,在回乡前,就可以把钱交给剑南道的“驻京办”。

这种驻京办,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系统的,可任意挑选。比如,可以交给各地在京的进奏院,也可以交给各地军政衙门的驻京办。

此外,交给民间人士也行,比如在剑南道有联号的京师富商。

只要你把钱给了他们,就可拿到一个文牒(取钱凭证)。这种文牒,是分成两半的,一半由商人自己持有,另一半由驻京办快递回本道。等他到达了剑南道,再到相关衙门去,经过“合券”手续,就可在当地取出十万贯来。

这个办法,就叫“飞钱”。

瞧古人这说法,是何等形象!

——你不是能够“捉钱”吗?那我就会“飞钱”!

飞钱也叫“便换”,跟现代的汇兑毫无二致。所谓“文牒”,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汇票。

那时候的汇兑,不收汇费,你存入十万,到了地方凭汇票就拿走十万,相关衙门分文不取。

那么,这些衙门难道是慈善机关,要干这种无利可图的买卖?

不,他们有利可图。

——利在哪里?猜一猜吧。

如果你是银行系统的读者,大概早就看明白了:首先,来驻京办飞钱业务的,不可能是一个两个,而是好多。这样,驻京办的手里就总能有一大笔可以支配的活钱。这些钱有走的,也有来的,可以保持一个相当的总量。

飞钱对于他们,虽然是过手钱,可是一样可以花、可以放债。驻京办,最需要的不就是钱吗?

其次,过去交通不方便,钱能飞,人不能飞。从京师到剑南道,起码得走两三个月。那么这笔钱放在我这儿三个月,我是不会给你利息的。它在我手头期间,我拿去放债,所产生的利息,对不起,那就是我的收益。

这个业务,并非朝廷批准的,而是各地衙门和民间达成的默契,算是制度创新吧。

唐宪宗的时候,大概看不惯地方政府在他眼皮底下这么取利,就下令禁止飞钱。

钱不准飞了,商人就只好囤积起来不用。越不用,流通的货币就越少。货币的总量一少,物价就下跌,到处是百业不振的样子。

这倒是稳定了市场,不过死也是一种稳定,那有用吗?

为了拉动内需,几年以后,宪宗只得又开禁,但是肥水不能流入地方政府,他规定商人飞钱要通过中央的财政“三司”(盐铁、户部、度支),每飞1000钱,收手续费100钱。

商人立刻大哗:要杀我们你就趁早讲!

结果,没有一个去“三司”飞钱的。

宪宗没办法,只好又改政策:免费了,你们就尽管来飞吧。

这个飞钱制度,后来进一步扩大到外地。飞钱的人,也不仅限于商人了,知识分子和官员也有飞钱的。

质库。唐代的质库(也就是典当业),是由南北朝的质库延续而来,但规模比南北朝的要大得多。南北朝时,人们所用的抵押物,大多是动产;而到了唐朝,不动产多了起来,主要是田地,也有房屋。

《资治通鉴》里讲到过一则轶事,说是魏征的玄孙因为沦为赤贫,把房屋典当了,无力赎回,平卢节度使李师道心有不忍,便奏请皇上,愿以自己的私财帮助赎回。

隋唐时期专办抵押贷款的机构,仍叫作“质库”,但不再由寺庙经营,而是独立经营。其法人代表,也转为商人、官吏和皇亲国戚。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家,就开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质库。

质库是一项有油水的事业,有钱有势的人乐于经营,那是理所当然;但是唐朝对保护弱势群体财产也设定了一条底线。

当时规定,农民的“口分田”“永业田”不得典当,因这是农民的保命田。如果典当行违反了规定,官府就要追究。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土地要无条件归还本主,而典出去的钱如果收不回来,官府则不管。

只有那些因为到边地服役或到外地任官,家中无人守田的,才允许抵押口分田。

唐朝的统治者,好歹知道土地无条件流转的口子不能开,连保命田都没了,人能干出什么事来,那不是傻瓜都知道?

一般能典房子、典地的,都是或者曾经是大户人家,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至于贫民去典当的,那基本就是临时换点小钱花一花了。

当时针对贫民的典质机构,就是专营小额押款的当铺。贫民家里拿得出手的,只有家用的物件,比如衣服、器具之类。在《太平广记》中有一条关于唐朝人的轶闻提到,那时哪怕是睡觉用的木枕,也是可以拿来典当的。

贵族官僚们办的质库,并非法律允许,但是基本贯穿了整个唐代。“刑不上大夫”,谁能管得了?直到唐武宗统治的最后一年,才有禁令,禁止他们私设质库“与民争利”。可是唐武宗一死,他的政策大多被废弃了。

一部中国历史,不允许权贵“捉钱”的皇帝本来就很少,能切实做到这一点的,就更少。

柜坊。也称作“僦柜”,相当于现代的银行保险箱业务。

柜坊业务有一个发展、成熟的过程。先是城里的店铺为方便过往商旅,设立了柜坊为客人保管财物。后来柜坊渐渐独立出来,成了专办寄存业务的机构。

这就有点像储蓄银行了,也有点像现代的信托业。当时把寄存钱财叫作“锁钱”,这非常形象——柜坊里的保险箱叫“僦柜”,钱财放进去以后要锁上。客户在这儿存了东西,要领取一个凭证,还有钥匙。

那时客户不单是委托保管钱财,还有寄存奴婢或寄存牲畜什么的。可见柜坊绝不只是一间小店铺,起码它得有客房、食堂和马圈之类,俨然一个大户人家了。

比较有意思的是,当时的药店和外国人开的店铺(俗称波斯店)也兼营存钱业务。

由柜坊、药店、波斯店代管的钱财,客人可以直接提取,也可以把领取凭证转给他人,作为一种支付。

《太平广记》里就记录了好几条关于唐代柜坊的事。《太平广记》是宋人编辑的书,收录了从汉朝到宋初的大量野史笔记,虽然都是轶闻,但也可以折射出一些事实。

有一则说,过去有两位知识分子——卢生和李生,隐居在太白山,练习道教吐纳导引之术。卢生学成了,先行离山而去。后来遇到李生,见李生潦倒不堪,还背了一屁股债。

卢生便问:“你所欠官钱多少?”

李生答:“两万贯。”

卢生就给了他一根拄杖,说:“拿这个到波斯店里取钱吧,从此可以安心学道,不要再糟蹋自己了。”

波斯柜坊的店主见了拄杖,大惊,问:“卢二舅拄杖,你何以得之?”他虽然纳闷儿,钱还是如数给了。

这是柜坊见凭证就给钱的惯例。

另外,在《太平广记》中还有一条关于唐初名臣尉迟敬德的故事。故事显然是瞎编的,不过却透露了一个事实:很可能在唐代就出现了我国最早的支票——“书帖”。

书帖的作用,就是存钱人自己不去取钱,而是写好一个书帖,写明付款数额、取款人姓名、出帖人姓名,交给他人,那个人就可以凭书帖在柜坊取到钱。

《太平广记》的这个故事说,尉迟敬德在发迹之前是铁匠,曾写过一个书帖,送给一位穷困潦倒的书生,让书生在柜坊中取到了钱。

寄附铺。也就是寄卖店,既可为商民保管财物,也可代客户出售所寄存的物品。

唐代传奇《霍小玉传》里面,就提到过这个寄附铺。

中的女一号霍小玉,是长安城的当红名妓,年方十八岁,爱上了读书人李益,两人山盟海誓,永不相弃。想不到李益被选拔做官后,扛不住家中长辈的压力,最终还是娶了门当户对的卢氏。

霍小玉不知内情,在长安望眼欲穿,渐渐地就愁闷出病来,又经常拿钱托亲友探听情郎下落,把手里的钱也花光了,只得将自己的首饰衣物拿到西市寄附铺去寄售。

寄附铺能进入传奇,可见其当时已经很普及。

金银铺。金银铺的业务,以打造金银器物为主,也兼营器物和金银买卖。当时金银铺比较多,往往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个较大的金银市场,名为“金银行”或“金银市”。

《太平广记》中就提到,唐代在苏州、长安和洛阳,都有金银行。

在唐代,民间都把金银当成货币来使用,可以流通,且以银为主。《资治通鉴》里多次记载,公私交易无论大宗小宗,都可以用银子支付。这个情况,比两晋南北朝更普遍,估计是铜钱不够用,金银自然就增强了作为货币的地位。

因此,唐朝的金银铺,不光是从事金银买卖,也从事金银兑换,以钱换金银或金银互换,当然也就兼做金银的成色鉴定业务。

注意,这一点和金银器物的买卖不同,这里是把金银作为货币来兑换。在中国历史上,直到出现钱庄之前,货币兑换都是由金银铺来承担的。

这项业务在现代,都归于商业银行了。可是现代的商业银行很怪,都没有专门的兑换柜台。你找他们去兑换货币,比如用钢镚换纸币、用大票换零钱,营业员都有点不耐烦,好像这并非银行本业,而是替你做好事一样。

至于有小商贩或者公交汽车公司用大宗钢镚去换纸币,商业银行居然还可以拒绝!

这真是如恩格斯所说,任何历史的进步,都是以某种退步为代价的。

期货交易。在唐代,商民交易中不光有赊买赊卖,还有期货交易。也就是预付全部货款,到期交货。

出土的吐鲁番文书里,就有关于期货的契约。比如,张三在龟兹先付给李四40文,说好买草若干,等张三到高昌以后再交货。契约规定,如到期交不出货,李四要归还张三60文,多出的这20文,就是经济损失赔偿。

后周时期,对赊欠交易有更严格的限定,要求一定要有文字契约,不仅买方要署名,而且店主和介绍买卖的中介人——牙人,都要署名,确定好责任顺序。一旦到期,买方不能支付货款,或卖方无货可供,中介方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综上所述,凡是近现代传统金融业中的业务,在唐代就都有了,且分工很细、服务很全面——连活人都可以寄存。所以说,唐朝是我国古代金融业的一个爆发期,到此羽翼已渐丰满。

从唐朝金融业的分工看,古人的服务意识很强。

服务工作做得好,人大概就活得不那么焦虑。看唐人的诗赋文章,无论怎么铿锵有力,都能看出其中有一种闲情逸致来。这样的心态,在一个令人焦虑的环境中是不会有的。

如果服务意识缺失,凡服务机构都以“捉钱”为主,消费者就会有深深的戒备心理和不信任感。这样的生活,是不会有幸福可言的。

应该向古代的金融理论家学习

把一部金融史看到唐代,我想,再外行的人也开窍了。在中国古代,互相进行经济博弈的,绝不单纯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大营垒。这种两分法,实际上是把复杂的历史给简单化了。

影响至今,无论草根还是精英,大多都还习惯按两大阶层思考问题。

两分法,简单是简单,但是掩盖了问题的实质,于事无补。

中国古代史上,若从经济上划分势力,应为四大势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商人(工商)。其余的均属依附型群体,构不成经济势力。

经济上的很多事情,就是这四大势力在角力。看明白这一点,我们读史的很多困惑就会迎刃而解。

当时的朝廷(中央政府),并非天生就是农民的死对头,更不是什么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的立场态度,随需要而变化,时而照顾地方,时而照顾农民。中央和地方也并非铁板一块,有时朝廷会因为经济利益而与各州县关系闹得很紧张。

在经济博弈中,金融、货币永远是朝廷的一个工具。

朝廷用它来调节自己与民间、与各个阶层的关系,用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在诸种势力中,朝廷是最强大的一方,经常掌握主动权。不过一旦没把经济杠杆玩好,就会激起全民的愤怒,比如王莽。

在唐代,有一位官员兼学问家,叫刘秩,是唐初著名史学家刘知几的儿子。他在唐玄宗年代编写了一部历史工具书《政典》,收集了历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史料,分门别类地编排,开创了咱们国家此类书籍的先河。

令人叹服的是,在金融方面,刘秩也很有见地,他学《管子》学得好,学贾谊也学得好,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金融学说。

管子和贾谊都主张禁铜,反对私铸。他们认为,货币是君主之权,可以用来平衡各阶层之间的轻重本末。国家想让哪个阶级的地位变高或变低,通过货币政策就可以办到,反之亦然。

所以,君王必须掌握铸币权,货币只能“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货币的制造、发行、调控等,都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并非单纯只是经济上的事儿。

刘秩完全赞同管子的“轻重论”,认为“国之兴衰实系于是(国家兴衰就在于货币)”。所以,他反对张九龄的“准许私铸”建议,主张国家垄断铸币权。

看来这个刘秩,是典型的御用经济学家,但他不掩饰自己。是就是,怎么啦?

御用,并不等于就要装疯卖傻。刘秩的观点非常正确,是给统治者出好主意,而不是出馊主意。

他写了一篇给皇帝的报告,题目是《货泉议》,也就是《说钱》的唐代版啦。里边还真有些真知灼见,特别是阐述了商品经济的特点。

他说:“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

这是说,假如农副产品价格低,不值钱,就会伤害农民;反之通货膨胀,钱贬值,则会伤害商人。

前一个现象好理解,柑橘、西瓜稀烂贱,果农当然要倒霉。而后一个现象,理解起来需要绕个弯子——通货膨胀,为什么商人不高兴?

通货膨胀,就是物价飞涨。

东西贵了,商人为何不高兴?因为这等于商人已有的货币财富缩了水。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复杂些,不过总体上可以这么看。

刘秩看清楚了这一点,就主张:“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且视时而作法敛散,以平物价,以安民心。”

“视时而作法敛散”的意思,是说要根据情况,制定从紧或从宽的货币政策。

要准确判断物价是高是低,钱是在贬值还是升值。多放一点钱出来,还是少放一点钱出来,要看情况。通过多投放货币或者回收一部分货币的办法,把物价平衡好,民心也就安了。

这就是宏观调控。

这理论,这实践,都是古已有之的了。

刘秩认为,“物重则钱轻”,东西涨价,也就是钱贬值。而钱不值钱的原因,就在于钱太多了。这就要想办法回收一些,钱流通得少,自然也就增值了。

反过来也是,钱一少,就“重”,商品则相应地不值钱。如此,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商人也没有做买卖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增加货币供应量,让物价适当涨一涨。

对唐玄宗后期日渐严重的经济衰退问题,刘秩一针见血地指出,经济不繁荣,就是因为通货短少!

在他看来,掌握了货币发行权,就是掌握了“轻重之本”。他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把这权力让渡给他人(指私铸)。

既然说到了一位理论家,那我们就借这个机会,回顾一下古代金融理论史。

从春秋末期的单旗先生以来,咱们中国的金融学有过几个流派,各说各的理。单旗先生我们已经介绍过了,他是“金属主义”学派的鼻祖,主张货币要足值,说多重就要有多重,不能玩虚的,玩虚的就是敛百姓之财。

在他之后,又有“名目主义”学派,说货币的价值那就是个名目,是王权说了算。王者说值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货币不过就是个流通手段,“面值”多少,与它本身的价值无关。

这一派比较典型的人物,是管子,他说过:“黄金、刀币,民之通货也。”(《管子·轻重篇》)继承管子学说的,是西汉的晁错,他看得更透彻,说珠宝金银有什么用?“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大众偏偏就以它们为贵。什么原因呢?是因为皇权使它们贵重。

这一派,是历代铸大钱的理论支持者。

我们读者就算是外行,也都知道了,他们的这说法,只是部分真理。货币日益成为独立的流通手段这不假,但币值绝不是王权意志的体现,而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滥发大钱,没有不出乱子的。

经济学家们经常分成若干派,各执一部分真理,互相搅不清,远在古代就这样。

再往下,就出现了“实物论”学派。

这一派,产生于南北朝动荡时期。一些人看多了货币贬值或者货币量不足的乱象,所以提出了取消货币的主张。

他们认为,货币增值还是贬值,跟货币数量多少无关。那跟什么有关呢?跟市场上商品多少有关。商品多,钱就贬值,商品少,钱就增值。

这其实也含有一部分真理。我们改革开放之前,商品很少,那时的钱,确实很“值钱”,100元能顶现在的5000元用。

南朝宋武帝时,国用不足(国家经费缺乏),有人就建议,说这是因为钱币减少所致,应该搜罗民间铜器,多造五铢钱。

有一位叫范泰的金融理论家不同意,他说,商品多少,是在贸易中产生的,跟钱币数量没关系。无论商品昨日怎么贵,今日怎么贱,它都是那一个东西,就看生产得多少而已。

到了宋孝武帝,又出了一个周朗,更是主张干脆“罢钱”得了,用谷帛代替。他说,农桑才是国之本,要重这个本,就应该罢钱。

这是历史上有名的“废除货币论”,是激进主义学派。在现代也有过传人,曾经酿成的祸害那就大了,这里不提。

唐朝实行“两税法”,政府收税要收现钱,结果钱币集中于国库,造成流通中的货币不足,于是又有人重提“实物论”,如陆贽、韩愈等人。不过他们倒不是激进主义者,而是看到农民被盘剥得厉害,所以主张干脆就用实物纳税。

除上述几派之外,还有一个就是“数量论”学派。

数量论的核心观点,就是认为,币值的高低,是由货币数量决定的。当货币贬值时,就要少投放货币;当货币升值时,就应该多投放货币。他们认为,货币的投放量多少,是可以调节物价的。

西汉前期有一部经济学名著叫《盐铁论》,记录的是一场经济学大争论。其中贾谊就是“数量论”的代表人物。

东汉章帝时,因为谷价上涨,政府开销吃紧。有一位张林看得明白,说,现在不但是谷贵,百物皆贵,那是因为钱贱。只要“封钱勿出,如此则钱少,物皆贱矣。”(《晋书·食货志》)说得真是干脆利落!

刘秩,就是这一派在唐代的代表人物,他不但认为控制货币投放量可以稳定物价,还认为货币价值跟人口的多少也有关。

他说,钱为什么不明不白地就增值了?东西为什么忽然就卖不起价钱了?是因为人口日益滋生,而铸钱炉不增加,货币量相对减少,流通中的货币不足,当然就会“钱重物轻”。

这个货币价值与人口数量有关的理论,真是独具慧眼。

一批又一批的少年人变为成人,进入就业领域和消费市场,造成货币量不足,百业萧条。这个因素,现在几乎没有人考虑进去。

所以说,刘秩的聪明,那真不是一般的!

这个刘秩,在中国历史上,还是个很罕见的敢为商人说话的理论家。他已经看出,商人的财富就是货币,而且是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这个财富,也应当给以保护。

这一点,他和前人——诸如管子、贾谊、桑弘羊的观点很不同。

自从秦汉以来地主经济成熟后,历史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为农民(包括地主)说话的,他们也不大懂得商业是怎么回事。

他们习惯于以农为本,以商为末,向来是重农轻商的。

只有刘秩在历史上第一次次大胆地提出,政府也要考虑“利末”,绝不能随随便便就“伤贾”。他很明白:社会是一个有机组合体,有农也有商,谁也离不开谁,不能说商人天生有原罪,赚的钱就一定是黑的。

“重农”固然不错,否则要逼出陈胜吴广来;但是也不能“伤贾”,商人受了无理损害,也要逼出造王莽反的人。所以最好的政策,是“本末俱利”。

这真是个堪为宰相师的人!

他说的这些问题,在现代也同样存在。过去计划经济的实质,就是限制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有人天生就恐惧这两个流通,很怕商人活跃,很怕经济过热。而事实上,经济过热不等于经济失序。

经济过热,不就是经济快速发展吗?这有什么不好呢?难道在经济发展中,得益的仅仅是商人吗?

在经济总体秩序并没紊乱的时候,却老是怕经济过热,这大概是从古代遗传下来的恐商思潮在起作用。

刘秩早就指出了问题的所在。

要是我们不在这儿谈钱,大概还不知道唐代有如此思想犀利的人吧?

所以,不用远去学希腊罗马,向咱们有头脑的古人学习就行了。


设置
字体格式: 字体颜色: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