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想象中,流民是“外来人”,含有“他者”的意思,是被不屑一顾、不予信任的对象,当然,也可以是需要施以救援和爱心的被动接受者。在中世纪欧洲的童话故事中,乞丐有诅咒对其出言不逊且吝啬小气的人的神奇能力。但究竟何谓流民?牛津辞典给出的定义是:“无家可归且通常没有工作的人,他们从一个地方流浪到另一个地方,并通常以乞讨为生”。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流民一词除了上述含义外,还含有犯罪或潜在罪犯的意思。当然,也有人把流民看作为亡命之徒、不法分子,认为这些人通过偷盗、威胁和恐吓而维持生存。在英国历史上,都铎王朝是农业社会的巅峰时期,但同时也是历史上流民最多、社会问题最大的时期。当时,许多人沿着大街小巷或者村村寨寨,挨门挨户地乞讨,这些人也容易被认为是“巫“(witch).”有充分证据表明,16世纪的乞丐和流浪汉在英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此前此后都要大”。究其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圈地运动外,还与价格革命(Price Revolution)、人口增长、修道院解散、封建家臣流散、瘟疫肆掠和农业歉收等因素有关联。当然,圈地运动或许是最为重要的原因,1517-1519年都铎政府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就提供了若干实例:多塞特侯爵(Marquis of Dorset)在莱斯特郡圈地500英亩,在沃里克郡圈占200英亩,有60个被剥夺土地的农民无家可归;在北安普顿郡,罗伯特·马洛里(Robert Malory)一次圈占耕地494英亩用作牧场,又圈占324英亩牧场和草地,使62个农民被驱离家园;白金汉郡的托马斯·彼戈特(Thomas Pigott)在多德希尔教区圈地960英亩,破坏了24个庄园宅院,赶走了120个农民,又在其他两个教区圈占1141英亩土地,将149个农民逐出庄园;柴郡(Cheshire)利斯科米乡村教区1506年有20个农民因圈地而成为“游手好闲”的人。
都铎时期,英国流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首先,圈地使农民与土地相分离,而纺织业和其他工业以及新式农牧业又不足以吸收那些与土地发生分离的人口,“失去土地又不能转化为雇工的农民就成为流民”。其次,1511-1550年,粮食价格大约上涨60%,此后十年内又上涨55%;而工资上涨幅度在1550年只是大麦上涨幅度的15%,1550-1560年则是30%,所以工资的上涨低于粮食的上涨几乎50%。在这种情况下,托马斯·莫尔说:“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乞讨,或不去抢劫……还有什么办法呢?”贯穿一个多世纪的价格革命,造成劳动者贫困化,这与流民问题的产生及其严重性密切相关。又次,1450到1640年英国人口大约增加一倍半,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是其高峰期。这个时期,英国人口年龄结构的特点是15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38%,而养活这些无劳动能力的人,就给无地少地的贫困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许多家庭因此而离乡背井、四处乞讨,成为流民。复次,1536-1539年间共计有608个修道院被解散,修道院每年的年收入总计13.7万英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救济贫民,修道院不存在后,传统上依靠救济的贫民也加入了乞讨和流民大军。再次,亨利七世于1504年颁布《取缔家臣法》(Statute of Liveries),通过褫夺兵权的办法来削弱贵族,而一部分以前的家臣和私家武士也同样沦为流民。最后,15世纪末至17世纪初,英国平均每四年发生一次农业灾害和粮食歉收,饥荒与瘟疫这对孪生子也成为制造贫困和流浪的帮凶。这样,以乞讨为主的流民,就成为16和17世纪上半叶下层民众贫困化加剧的必然结果,年轻人、妇女、儿童都可以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流民大多由农业社区,或者就业不足的小城镇,向森林、荒野和沼泽地流亡,在漫无目的地四处迁徙后,又不得不向较为富裕的城镇和农业区回流。流民队伍的扩大成为都铎政府无法消除的心头之患,“在16世纪以前,乞丐只是偶尔让人闹心,现在他们却成为慢性的瘟疫。他们中既有四处流浪的‘游丐’,也有在本教区坐等施舍的‘坐丐’;既有身体残疾或有疾病的‘病丐’,也有身体强壮或装病或巧取豪夺的‘恶丐’;既有暂时为生活所迫而临时乞讨的‘陌生丐’,也有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丐’。”詹姆士·克罗夫特爵士(Sir James Cr oft)在1569年的信中写道,英国有1.3万人无家可归。威廉·哈里森(William Harrison)在《英格兰叙事》(Description of Engnd)中说,英格兰有1万人流落在外。另据16世纪末萨默塞特郡治安法官爱德华·赫克斯特爵士(Sir Edward Hext)估计,每个郡的流浪者,加上吉普赛人,大约有三四百人,“因此,A.L.贝耶尔估计此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流浪汉在1.5万——2万人之间。”历史学家托尼(R.H.Tawney)说,"16世纪的人们是生活在对流浪汉的恐惧中的”,流民的艰辛使他们很容易加入偷盗、抢劫的行列,他们不一定是行为失范的主体,却很容易成为某些犯罪的嫌疑者,如果得不到救济和善待,就极可能成为男盗女娼的行为不轨者。16世纪60年代,在伦敦的布赖德韦尔拘留所(Bridewell Prison)逮捕的不正当性行为者中,流浪者占16%;到1601-160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62%。
与城镇发生联系的流民,也不可忽视。尤其在经济低迷、物价蓦然飙升的时刻,失去劳动机会的城镇穷苦人更容易走上流浪的道路。虽说城市的空气是“自由”的,但也更容易使人成为一无所有的穷光蛋。旱涝、瘟疫等灾害发生时,乡村穷人依靠土地的恩赐,好歹也能应付一下,而在寸草不生的城市,穷人要想度日就愈加困难。同时,16世纪是一些古老小城镇衰败的时期,昔日的工匠、手艺人、工资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沦为乞丐。根据亨利·阿星顿的记载,1597年牛津城及其郊区有很多穷人,他们在街上无所事事地游来荡去,四处乞讨,甚至破门闯户、偷盗扒窃。埃塞克斯的城市财务总管在1575年说,成群结队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子,他们和成年人一起在城市的每个角落游荡。宗教改革后,城镇兴起啤酒馆,其取代教堂成为普通民众尤其是劳苦大众的公共空间,却也是流民惯常去乞讨或滋事的地方。当时,孤儿几乎占未成年人口的五分之一,特别是那些居无定所的流浪孤儿,已成为英国最大的社会问题。1576年对诺威奇的调查表明,在总数2342名穷人中,成年男女为1335人,儿童就有1007人。根据约翰·豪斯的统计,16世纪50年代,在伦敦需要救济的2160人中,有300个孤儿,还有350个需要负担众多孩子的穷苦父母。一部分孤儿能够被亲戚领养,更多的则被抛向社会成为少年流民。伦敦的情况更是如此。虽然早在1518年伦敦就出台了镇压流民和控制慈善的法令,但随着16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的人口大爆炸,伦敦的流民数量大幅增长。伦敦的城市感化院(City Bridewell)负责惩处流民,1560-1561年该院惩处的流民为69人,1578-1579年上升为209人,1600-1601年又增加到555人。其间伦敦人口增长不到3倍,而城市感化院收容的流民增加了7倍。
17世纪初,人口增长使英格兰的失业现象极为普遍。农业仍然是主要的就业部门,但由于田间劳作的季节性,在农闲时节,帮工面临失业危险。纺织业是最大的制造业,但长期存在着半失业现象。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就业的不足,迫使人们流入城市,伦敦是他们的首选地。可是城市的就业机会更加变幻莫测,短工、零工、季节工随处可见,结果许多的家庭尽管竭尽全力,也无法保持收支平衡,贫困问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例如,在赫特福德郡的奥登汉姆(Aldenham),十分之一的家庭经常需要救助,还有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家庭也时有需要救济物资以渡过难关。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使救济成为16、17世纪王国政府不可回避的问题。
英国的济贫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那些应对乞丐和流浪者的法规。但是直到16世纪,济贫法才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都铎早期,修道院和其他宗教团体仍然是实施济贫行为的主体。宗教改革时期,修道院被解散,慈善事业的主体发生变更,济贫不得不从一种自愿性、民间性和以教会为核心的旧体系,走向一种世俗性、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国家行为。虽然这时的慈善事业仍然以教区为单位,但国家出面制定法规,以教区为单位强征济贫税,这已经形成为新的制度体系。这是都铎制度建设的一大成就。
亨利七世时期,议会于1495年通过《反流民与乞丐法》(Vagabonds and Beggars Act),授权地方官员抓捕懒惰无业和形迹可疑的流浪者,先将其拘留三天三夜,其间,只供应面包和饮用水,释放前责令其离开流浪的市镇或乡村,回到出生地。实际上,这个法规并不能解决贫困和流民问题,它没有发展出救济和防范的功能,只是迫使流民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并且该法规没有区分流浪者和失业者,而是简单地把他们归为一类人而加以惩罚。在亨利八世统治下,政府于1530年发布公告,把懒惰描述为“所有恶习的根源”,并责令用鞭打取代临时收容来惩罚流浪者;第二年政府又在无劳动能力者和顽固的乞丐之间做出区分,允许老人、病人和残疾人乞讨,但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这就是1531年的《处罚乞丐与流民条例》(Statute Punishment of Beggars and Vagabonds).1535年议会提出法案,主张创建公共工程系统来解决失业问题,并通过征税来资助该项工程。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对于身体健全的贫困人口来说,生活变得更加艰难了,1547年通过的《合法安置条例》(Statute of Legal Setlement)对流浪者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刑法处置办法:第一次因流浪而获罪,要接受两年的劳役,并由治安法官烙上“V”字作为标志;第二次流浪获罪要烙上“S”字,并处以终身奴役;第三次再获罪则被处以死刑。1549年在对该法进行修订时,废黜了关于将流浪者罚为奴隶的规定,但关于少年流浪者要被强制性地变为学徒的规定仍继续有效。玛丽一世时期,政府已经开启了救济与惩罚并重的济贫发展方向。例如,1555年法令规定:对于体弱的乞丐,倘若本教区无法充分供养,那么在认真核实后,可发给带有明显标记的衣服,如此穿着者即被允许出外进行乞讨;对于拒绝承担贫困捐助的人,若劝说之后仍不愿履行义务,则可以处以罚款。
伊丽莎白时代是济贫制度最终形成的时期。1563年政府颁布的《济贫法》(Poor Law)规定,对无视济贫责任的官员和教区济贫专员及牧师等实行罚款。1572年《济贫法》(Vagrand Poor Relief Act)规定对乞讨初犯者穿耳为记,对屡教不改的乞丐处以绞刑。该法还首次区分“职业乞丐”和迫不得已的失业者,除了强调征收济贫税以补助贫困家庭、尽可能给他们安排工作之外,还规定具有良好职业的人可经过向议会提出申请,把贫困的儿童带去工作。1576年的《安置穷人工作法》(Act For Seting the Poor on Work)则明确要求,各郡均需设立感化院,对有工作机会而不事劳作的人实行强制劳动。1597年《济贫法》(Act for the Relief of the Poor)是女王政府制定的第一个较为完备的济贫法,其中对哪些人属于“值得帮助的穷人”以及如何向穷人提供工作机会,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法案还规定设立贫民监督办公室,以征收济贫税的方法为健康的穷人提供工作。这些条款最终在1601年《济贫法》(Poor Relief Act)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对那些因生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的人,即所谓“无劳动能力的穷人”,要么通过提供“教区面包”和衣物等救援物资给予户外救济,要么把他们安置到教区,或通常是私人设立的布施院(Charity of Hospital);对那些身体健全的乞丐,如果他们拒绝参加工作,则要被强行安置到感化院,甚至遭受鞭打。该法还创造了一种由地方税支撑、基于教区管理的济贫体系,它对英格兰的济贫制度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明确要求对穷人提供救助,发放济贫金;其次它要求以教区为单位强化社会治理,管理好穷人;再次它扩展了教区作为社会单元的济贫责任,负责征收济贫税;最后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又确保社会的等级差距。
直接促使伊丽莎白济贫法出台的催化剂是16世纪下半叶英格兰经济环境的日趋恶化。在此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尽管又颁布过不少济贫法,但1601年《济贫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沿用了下来。当然,1601年《济贫法》也有许多不足。第一,它要求家长和孩子要互相承担责任,年迈的父母必须和子女住在一起。这样,只要某个家庭或因父母年迈而丧失劳动力,或因孩子太多而生存无继,就不得不全家住进济贫院,结果既使年幼的孩子心灵遭受创伤,又让成年的父母倍感侮辱。第二,以教区为基础的治理系统无法防止济贫法执行者和监督员的专横无理,它要求执行者和监督员熟知其社区内的穷人,能够区分“值得救助”与“不值得救助”的人,并且判定他们应该接受院内救济还是院外救济,这就使执法者的主观性变得很强。第三,这个法案的主要目标是制止流民,维护社会秩序。在那个时代,人们把“好逸恶劳”看作是贫困的原因,认为厌恶劳动的人才会贫穷,所以把惩罚流浪作为手段,强迫所有的人都去劳动。但失业经常是结构性的,人们还不知道失业是一种社会现象。然而,在人口不多、人人都彼此认识的一个个小小的农村社区,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能够运作的,那时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法案在操作中难度并不大。直到1750年之前,这一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都起了良好作用,但那以后它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工业社会的兴起。
到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格兰每个郡都设立了感化院。这种制度不等同于济贫制度,它的基础是将“定居”穷人与“流浪者”作了严格的区分。执行1601年《济贫法》时存在着一种倾向,就是让最贫穷的人迁往富裕教区,通常迁往城镇教区,结果导致了《安置和迁移法》(Setlement and Removal Act)的出台。该法也称1662年《济贫法》(Poor Relief Act),它规定只能对通过出生、婚姻和学徒的途径在教区内定居的居民施与救济;它不鼓励穷人离开家乡寻找工作,而是鼓励工商业雇主与受雇者签订短期合同解决就业问题,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据此,乞丐要申请救济,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安居乐业”的人,否则就必须迁徙到与自己出生地点最近的教区,或者能够证明与自己有联系的地方。这样,有些贫民被迫远途迁徙,而途中经过的教区对他们不负有责任,只向他们提供食物、饮料和歇息一夜的住所。1697年通过《克雷迪顿济贫院法》(Crediton Workhouse Act)要求乞丐在右肩佩戴由自己所在教区提供的红黄两色“P”字标记,不过这种做法很快就被废弃了。
16世纪末期的济贫法制度,不仅推动了慈善院的设立,也促进了富裕教区对穷困教区的援助。1578年,剑桥郡(Cambridgeshire)成立了第一所政府创办的慈善院。1596年,在伦敦的102个教区中,有70个富裕教区对21个贫困教区提供了济贫资金支持。17世纪末普遍开展的建立济贫院运动,是追随布里斯托尔穷人协作所(Bristol Corporation of the Poor)的成立而开始的济贫活动,其法律基础是1696年的一项议会法案。布里斯托尔穷人协作所建立的济贫劳动院,由一个小小的劳动教养所以及相应的住房和设施组成。以布里斯托尔为例,在此后的20年间,大约有12个城市建立了类似的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需要地方性的立法给予支撑,小城镇和教区就不适合建立这类机构。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总共通过了61部济贫法,这种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父权制庇护主义的产物,却成为20世纪现代福利国家的先导。
从15世纪起,英国经历了持续的农业改良过程,包括生产力的提高、净产量的增加、粮食短缺问题的减缓,以及随着农业资源增长而带来的人口增长。农业改良的关键是保持和改进耕地质量,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垦耕地,种植更多、收益更大的农作物,并且设法减少劳动力的投放量,使用富有成效的劳动工具和农业器械,来产出更多的农产品。农业改良需要科学技术的普及,到18世纪又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从长时段看,农业改良、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这三者之间呈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农业方面的大量增长,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发生;同样,若没有科学技术革命带来的新知识和新发明,以及与工业革命相关的大量资本、金属工具、新兴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农业改良也不可能持续。从新大陆引进的新品种,如马铃薯等,也提高了农用土地的产出率,尽管这看起来只是一个偶然因素。
农业改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君主制的政治发展。1535年前后,亨利八世使英格兰教会脱离教皇,造成英国史上最大的一次土地所有权转手,从而出现了一个强大的乡村士绅阶层。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中,克伦威尔带领新模范军击败查理一世,取缔了大约700项王室垄断的专利权(patent)。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同意废除剩余的王室垄断权,并签署了1689年的《权利法案》,规定在未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没收他人的财产和土地。政府还取消了炉灶税,开始征收统一的地产税。加之,英国的议会和君主在新的政治框架下分享权力,发展出了地地道道的君主立宪制。这些变革虽然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但它们导致了对财产和自由的尊重,创造了一种宽松的环境,让发明家、改革家和投资人能够安全地建立新型农业,成为鼓励人们推动农业改良的政治与社会因素。
同时,宗教改革提高了英格兰人的识读能力,印刷术的引进则成为16-17世纪农业改良的文化推动力。到17世纪30年代,至少有30%的男性已具备识读能力,1700年至少有10%的女性可以读书认字。活字印刷使“农业指南”一类的通用书籍因售价低而得到广泛的传播,而报纸杂志的出现,又为初具识读能力的人获取诸多信息,如新技术、新方法、市场盈亏、价格涨落之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这些是英国农业改良主要的科学技术因素。
英国在农业改良方面走在欧洲前列,与其岛国的自然地理环境不无关系。马克思说,“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渔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运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明初期,第一类的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作为一个岛国,“海”在英国人的生活中起着巨大作用,海对英国的气候、植被与农业生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这个高纬度的国家还受到北大西洋暖流的惠顾,因而成为欧洲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那时,英格兰的年平均降雨量为1000毫米,雨天的正常数值是每年204天。在地理上,英国与16-17世纪农业生产技术发达的佛兰德斯(Fl anders)靠近,也是它汲取农业先进技术的得天独厚的条件。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佛兰德斯的商业经济十分发达,人口密度在世界上数一数二,这使得土地的价格十分昂贵,从而发展出世界上最早的集约化农业经济。由于受到天主教西班牙的残暴统治,佛兰德斯大批新教徒流亡英国,这也让先进的农业技术随之而来。
农业改良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把两圃制(two field system)变为三圃制(three field system)。为保持地力以增加产量,16-17世纪成为轮作制(Rotation System)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轮作制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上实行了很长时间的农业种植方式,它指在同一块土地上在不同时期种植不同类型的作物,这样通过连续性的轮换耕作,不同作物对土壤产生不同效应,使之达到保持地力和改革肥力的效果,尽可能地提高产量和有效利用土地。轮作还能够打断病虫害的繁殖链,以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此外,通过浅根系作物和深根系作物的轮换种植,还能使各种作物在同一块土地的不同土壤层充分吸收天然肥料,改善土壤结构,并使土地肥力不断得到恢复。
中世纪的英格兰主要使用两圃制,土地通常被分为两部分,总是有一半土地在休耕,或转用为牧场,第二年轮换,以恢复地力。而三圃制则将土地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在秋天种冬小麦或黑麦,另一部分来年春天种植其他作物,如豌豆、扁豆、大豆,第三部分休耕。三个部分轮流转换,每三年一个轮回,每块土地都可以得到休养生息。两圃制与三圃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使一半土地处于休耕状态,而后者的休耕土地仅占三分之一,这样,就能在同一块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并种植出更多的品种。两圃制改为三圃制以后,人们在以前是休耕的土地上种植豆科植物,这些植物有固氮作用,氮又随土壤中的空气上升到土壤表层,这样就达到了恢复地力的目的。在三圃制下,英格兰农民主要种植燕麦、黑麦、小麦、大麦和豆科植物,16世纪以后的农业产量增长很明显(参见表2)。
表2 13世纪中叶到17世纪末英格兰农业净产量(普式耳/英亩)及增长率
资料来源:Alex ander Apostolides,"English Agricultural Output and Labor Productivity,1250-1850:Some Preliminary Estimates",26November2008,File:Agrig Run4.doc;表中农业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以每个农业劳动者计算的结果。
农业改良的又一个内容是排干沼泽,开垦新的可耕地,并且进行相关的水利建设。科尼利尔斯·费尔默伊登爵士(Sir elius Vermuyden)是尼德兰的一位工程师,他把这种开垦荒地的方法介绍到英格兰。1621-1623年,他在泰晤士河上完成了来到英国后的第一批工程,即在伦敦东部修筑了达格南墙(Dagenham Wall)用以阻挡海浪,并在苏塞克斯的肯维岛(vey Isnd)上开垦荒地。后来,他在温莎(Windsor)的工作引起了英王的注意,1626年,查理一世委任他负责对阿克斯霍姆岛(Isle of Axholme)的哈特菲尔德(Hatfield)皇家猎苑进行疏浚和排沼工作。这项工作工程巨大且耗资不菲。为了筹集资金,费尔默伊登把自己应得的那片“未来的可耕地”以股票形式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最终完成了工程。费尔默伊登因功勋卓著,于1629年受封为骑士,1633年被授予英格兰公民身份。
17世纪30-50年代,剑桥郡和诺福克郡也实施了排涝工程,力图使“大沼泽”(Great Fen)变成“大平地”(Great Level)。费尔默伊登参加了该工程第二阶段的工作。宗教改革时期修道院被解散,这里的沼泽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们希望疏浚其上密布的河流沟渠,来达到排干沼泽的目的。最初的排干计划是约翰·亨特(John Hunt)在1604-1605年提出的,该计划要求修建一条21英里(约34公里)长的河道,从伊里斯通往丹佛,以大大缩短大乌斯河(The Great Ouse)的长度。这项工程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在第四代贝德福德伯爵弗朗西斯·罗素(Francis Russell,Earl of Bedford)的参与下,河道修建工作于1637年基本完成,同时还改造了8条渠道。后来,人们用伯爵的名字来称呼这个地区,称其为“贝德福德平地”(Bedford Level)。但是,人工河与改进的渠道只达到了有限的目标,工程效果十分有限,形成了“夏日干地”与“冬季汪洋”的局面。国王为酬谢参与工程的贵族、商人和冒险家,曾答应给他们9.5万英亩(约380平方公里)的土地。但这个决定受到了干扰,一方面,不间断的反圈地运动阻碍了这个决定的执行;另一方面,国王也撤销了他与贝德福德签署的协定,声称自己才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强行占去5.2万英亩(约210平方公里)土地,只留下4万英亩(约160平方公里)的土地给其他的工程参与者。
至此,科尼利尔斯·费尔默伊登爵士才应英王招募,去参与大平地工程建设。对于排干沼泽,他提出了两项创新方案,一是使用洼地把气候恶劣时无法排入大海的多余之水加以蓄取,二是在沼泽东部边缘修建一条截水沟。这样,洼地建设成为大平地工程第二阶段的一部分,但截水沟的兴建却到20世纪60年代初才被执行。1639年,英王任命费尔默伊登为大平地工程的总代理人,但不久国王与议会的冲突爆发,查理一世的王位岌岌可危。尽管如此,费尔默伊登仍然坚持到1642年5月。内战期间,排水工程停顿下来,原来聚集在弗朗西斯·罗素旗下的一批金融家,开始寻求议会的支持,希望讨回查理于1630年许诺给他们的土地。1649年5月,议会颁布后来被称为“伪法案”(The Pretended Act)的法律,恢复了他们排干大沼泽的圈地活动。排干沼泽和清除森林的活动侵犯了公地的使用权,侵犯了下层人民的利益,但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农用土地的增加,构成了英国农业改良的一个部分。
农业改良的第三个内容是新品种的培育和耕作技术的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马铃薯、三叶草、蛇麻草(on Hop)、芜菁等新作物的引入,以及条播机、除草机、铁马掌等新器具的使用。新作物中最重要的是芜菁,在休耕地种植芜菁可以大大减少闲置的土地。据统计,1700年,英格兰休耕地达到20%,到1871年就只有4%了。有证据表明,早在1638年,萨福克郡巴勒(Bh)城堡乡绅波普已经发现,芜菁可以用作动物饲料,只是他的发现没有得到推广。后来到18世纪20-30年代,唐森德(Charles Townshend)才把芜菁的种植推广开来。17世纪时,英国农民开始种植三叶草,而在此之前,已经种植牧地香豌豆之类的山黧豆属植物,这些都成为非常重要的牲畜饲料。
早在伊丽莎白时代,由于粮价上涨幅度超过了羊毛,圈地养羊的速度放慢了,人们开始热衷于改进耕作技术,越来越多的农民大量使用泥灰土等肥料,加快了休耕地与农作地的轮换频率。还有人把土地圈围起来精耕细作,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据当时地产测算员约翰·诺登(John Norden)的估计,有围栅的农地与敞田相比,前者产量是后者的1.5倍。由于农业技术受到重视,农业家图塞(Thomas Tusser)的押韵长诗《务农五百要诀》(Five Hundred Points of Good Husb andry)在1557-1580年间印刷了五版。这一时期,农作物产量普遍提高,13世纪时,小麦产量是每英亩6-12浦式耳,到伊丽莎白时代产量达到了16-20浦式耳。据威尔士王室地产统计资料显示,1500年平均一只羊重28磅,一头牛重320磅,1610年分别达到46磅和600磅。如果没有农业技术的改进,人口增长一定会使都铎时期的英格兰出现后来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所说的资源危机。
斯图亚特时期,人口增长超过粮食增长,造成了某些地方的粮食短缺,这推动了物价的普遍上涨,并使农业种植尤其是粮食生产变得有利可图。由此也带动了农业技术的进步,特别是新工具的使用。即便在17世纪中叶的革命时期,战争也没有破坏农业生产,相反,政府一直在注意农业发展。在政府的鼓励下,森林被砍伐,土地被围圈,沼泽被排干,耕作面积增加了,但这些成就都是由大土地所有者完成的,因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一时期,新的轮耕制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很有趣的是,东南部的军事胜利反而造成西北部的经济繁荣。到复辟时代,地主用改进农业生产方式的办法来弥补其损失,新的租佃方法与新的耕作方法被广泛采用,缩短租期、不断提高租金成了一种流行的做法。为市场而生产成为农业经营的目标,为此引进了新的作物和新的品种,使用了新的农业技术,人们砍伐森林、排干沼泽,农业生产明显发展。为增加土地收入,贵族和乡绅的议会禁止谷物的进口,并且给小麦等出口提供价格补贴。议会还制定狩猎法(Gamews),禁止少地无地农民打猎,连在自己的土地上打野兔山鸡都不可以,违者严惩。
17世纪,在早期农业机械化方面,条播机是英格兰人的重大发明,它的发明者是伯克郡的杰斯罗·塔尔(Jethro Tull)。他曾因病赴欧洲大陆治疗,回国后带回了许多先进的农业耕作知识,经过长期的试验,他于1701年发明了由马牵引的条播机,使过去那种广种薄收的撒播,变成了可以控制行距、深度和速度的条播,大大提高了种籽和土地的利用率。后来,他又发明了用马拉的除草机和骅犁,使耕地速度提高了50%。根据30多年的使用经验,塔尔于1733年出版《马耕作业》(Horse Hoeing Husb andry)。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出生于约曼农家庭的亚伯拉罕·达比(Abraham Darby)发现可以使用鼓风炉和焦炭生产生铁,从而降低了生铁、熟铁和钢的价格,为广泛使用金属农具创造了条件。尽管全面的农业机械化是18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但不能不说17世纪下半叶的农具改良是农业机械化的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