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亚特时期,内战和革命给英国造成了空前剧烈的大震荡,差不多整个17世纪的英国都是在这种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中度过的。固然,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革命,是都铎末期以来英国社会矛盾发展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从长时段来看英国的宪政史,革命不是它的常态,而在很大程度上,17世纪革命可以说是由许多偶然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斯图亚特君主没有继承都铎王位,如果詹姆士一世能像伊丽莎白女王那样把英吉利民族作为自己的依靠,或者,如果查理一世不那么固执地效法大陆欧洲推行绝对主义,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英国或许不会出现这个多事之秋。然而,历史往往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有其发展的规律,因而总是会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思索的东西,令人回味不止。都铎王朝终结后,斯图亚特王朝在英格兰确立其统治地位,看上去顺理成章,好像英国的一切还是那么传统。其实不然,此时,英国的政治生态、经济与社会状况,以及它的国际环境,与先前相比,都呈现出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民族国家的趋势似澎湃的巨浪,汹涌向前,锐不可当。然而在历史大势面前,斯图亚特早期的君主却逆流而动,站在英吉利民族主义的对立面,就激化了都铎时期被掩盖起来的专制王权与正在兴起的市民阶级(通过议会)之间的矛盾。到17世纪中叶,这种矛盾才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出来。这就是英国的内战与革命。
斯图亚特王朝始于1603年3月24日。是日凌晨,在泰晤士河(Thames)畔的皇家官邸里奇蒙宫(Pace of Rid),最后一位都铎君主,年届七旬的伊丽莎白溘然长逝。由于没有子嗣,女王身后留下的王位交给了她的姑母玛格丽特的重孙,来自斯图亚特家族的詹姆士。在国务大臣(Minister of State)罗伯特·塞西尔爵士的精心安排下,英国政府于几个小时后发布公告,宣布英格兰王位由“最被英格兰人看好的”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在英国,这位新国王被称为詹姆士一世。这不但开启了英国史上的斯图亚特王朝,使40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都铎王位继承问题告一段落,而且也为1707年英苏两国合并埋下了伏笔。
斯图亚特家族的最早祖先,可以追溯到11世纪法国布列塔尼的地方贵族。这个家族原姓“斯图尔特”(Stewart),始于1371年,当时第七代苏格兰王室大管家罗伯特·斯图尔特(Robert Stewart)继承其舅父大卫二世(David Ⅱ of Sd,1324-1371)的王位,史称罗伯特二世(Robert Ⅱ of Sd,1316-1390)。法国化的“斯图亚特”这一名称,是由詹姆士六世的母亲、苏格兰玛丽女王从法国宫廷带回的。玛丽被推翻后,詹姆士六世继承苏格兰王位,遂将“斯图尔特”改称“斯图亚特”。这就是斯图亚特王朝的由来。
都铎王朝后期,伊丽莎白为了稳定政局,不惜隐藏其根深蒂固的新教信仰,通过实施相对温和的宗教决定和谨慎的外交政策,成功塑造了都铎王权的尊严与威严,有效维护了英国的统一与独立,促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全面繁荣。与都铎王朝民族利益至上的统治方略不同,虽然斯图亚特家族是第一个正式统治大不列颠全岛的王朝,他们还同时支配着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但斯图亚特君主的专制主义伤害了英吉利的民族情感。他们既脱离实际又一意孤行,不是主张君权神授,就是侵犯“生而自由的英国人”(freeborn Englishman)的权利,伤害了包括国教和清教在内的新教信仰,激化了都铎时期积累并蛰伏下来的种种矛盾,与英国人期待的国富民强的愿望渐行渐远。这是英国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
1566年,詹姆士出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不久在斯特灵堡(Stirling Castle)接受天主教洗礼。他的教母是他信奉新教的表姑祖母,就是后来的伊丽莎白女王。詹姆士童年时期,苏格兰国内处于政治上的极端混乱状态,他出生还不到六个月,他父亲达恩利勋爵就成了一桩谋杀案的牺牲品,而他母亲玛丽竟是重大嫌疑人。苏格兰贵族群起推翻玛丽后,王位就由年仅一岁的詹姆士继承。不过年幼的詹姆士受到新教贵族的控制,一度遭软禁,时间近一年。1583年获得自由,17岁亲政后,逐渐加强了在摄政时期失控的王权,实现了对苏格兰的贵族和长老会派的控制,因而被称为“苏格兰有史以来最称职、最能干的国王”。詹姆士有一个强烈的愿望,就是时刻想要继承英格兰王位。他有资格这样做,并且在玛丽被处死之后,他在理论上成为英格兰王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是有一个不确定因素是他所不能控制的,就是根据1571年的议会法案,伊丽莎白可以指定王位继承人,当时是针对玛丽·斯图亚特的,现在却成为詹姆士顺利继位的潜在障碍。为了扫除这个障碍,1586年他与伊丽莎白一世签订《贝里克条约》(Treaty of Berwick),就两国间协同防务问题达成一致,其矛头直指西班牙。几乎就在同时,玛丽参与谋杀伊丽莎白案件被披露,尽管詹姆士口头上抗议伊丽莎白处死他母亲,但这却使他向英格兰王位又靠近了一步。所以,当他从英国政府那里拿到每年4000英镑抚恤金时,就默不作声了。
伊丽莎白在她生命的最后一刻,将詹姆士指定为继承人。1603年4月5日,詹姆士离开爱丁堡前往伦敦,如愿以偿地登上英格兰王位,称詹姆士一世;他同时依旧还是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客观地说,詹姆士从伊丽莎白那里继承的不仅仅是一个王位,同时还有一大堆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各个方面:
第一,王室入不敷出,国王无法“靠自己生活”。都铎君主,除崇尚俭朴的亨利七世外,大多处于财政拮据状态,例如亨利八世在位最初十几年间,英国经常深陷战争泥潭,再加上生活奢华,挥霍无度,他很快就耗尽了他父亲留给他的125万英镑(约等于今天的3.75亿镑)。此后,他想尽各种办法搜刮钱财,如拍卖教产、贬值货币、举借国债、卖官鬻爵等,却仍旧无法平衡收支。直到都铎时代终结,前任英王留给后任的往往是一大笔债务,而不是充盈的国库。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定律:玛丽把6.5万镑的债务留给伊丽莎白,伊丽莎白的债务又累积到36.5万镑,这个数字超过了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詹姆士一世因讲究排场,后宫开支巨大,再加上对西班牙战争的负担,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所以到1606年时,王室负债额累计已达到60万镑之巨。斯图亚特的王室府库入不敷出,财政状况极其糟糕。
第二,宗教矛盾复杂,教派众多,清教徒构成最大的挑战。清教是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盛行的一种宗教运动,派生于英国国教,他们希望把罗马天主教(Popery,Roman Catholic)残余从英国国教中清除出去,将宗教改革引向深入。但伊丽莎白却坚定地维护安立甘宗即英国国教的权威,她在当政前期,主要打击天主教,因为天主教构成了对国家的威胁;而后期主要是打压清教徒,因为清教反对主教制,对君主的专制权力构成了威胁。她拒绝清教徒提出的改革要求,并利用最高法院和星室法庭迫害极端的清教分子。在政府的高压下,清教徒暂时中止了对国教的反抗;但是当一个从新教的苏格兰来的国王登上英格兰王位时,他们的期待被重新唤醒了。不想詹姆士并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与詹姆士的矛盾日益激化。
第三,在都铎时期逐渐成熟的议会,不再盲从专制统治。伊丽莎白晚期,议会已经敢于挑战女王的权威,1601年当她召开治下最后一次议会时,议会对政府提出的专卖品清单大为不满,会场上一片嘘声。仅是因为女王及时做出重大让步,把专卖品砍去一半之多,才避免了冲突的爆发。
詹姆士来自苏格兰,他面对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世界。虽然英格兰与苏格兰同为英伦三岛的新教国家,而且两个王室间还有血缘关系,但在历史上,它们却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属而又长期敌对的独立王国,都有自己的政府、议会、司法系统,并且保留着自己的教会组织。詹姆士了解苏格兰的现实,却“不了解英国人,而且不能适应英国的法律和传统。”由于文化传统和生活环境的差异,詹姆士入主英格兰后,从来没有像他在苏格兰那样受人爱戴,反而常常与英格兰议会发生冲突。对英国人来说,他们只在表面上接受詹姆士,实际上不会轻易受他左右,这本就不是英格兰的传统。
詹姆士继位时面临着都铎时代遗留的许多问题,可是他既不了解英国,也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更重要的是他严重脱离实际,去加强虚幻的专制主义,结果招致英国人的普遍不满。虽然他是在严格的加尔文派(Calvinists)思想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但“他并不十分喜欢这个教派”,他统治苏格兰的过程,其实是他不断与长老会贵族斗争的过程。他相信自己是神权国王,这就势必与坚持新教的长老会派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发生矛盾。事实上,长老会主张由信徒推选长老共同管理教会,把这种主张运用于国家,就与他追求的专制主义目标决不相容了。由于迷恋君权神授,詹姆士曾“以一种神学家的自傲和一个国王的自命不凡”,相信上帝的赐予是他得以登临君位的基本因素。早在1598年,他在《自由君主之正确的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一文中就极力兜售君权神授论,并以使徒时代的主教神权承袭说,来斥责由苏格兰历史学家和人文主义学者乔治·布坎南(Gee Buan,1506-1582)倡导的社会契约论。第二年,詹姆士在另一篇关于政府的论文中,从基督徒的职责、行政管理的责任和日常行为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一个专制君主必备的特质。
詹姆士登上英格兰王位后,经常把“君权神授”挂在嘴边,每当英国议会开幕时,他都要重复这样的话:“君主为可见之上帝,上帝为不可见之君主。”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Voltaire)评论说:“当他被承认为国王以后,他就认为他的君权是神授的。凭这个理由,他以‘神圣的国王陛下’自居。”除了论证其王位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外,他还有更深的含义:他想通过神化王权来强化王权。他一再坚持君权神授,这就在他的专制主义诉求与英格兰人的自由传统之间,划出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扩张专制权力是导致17世纪英国革命的根本原因。詹姆士登上英格兰王位后,既没有替他母亲玛丽雪耻,也没有继承伊丽莎白温和的统治政策,而是一味效法大陆欧洲,追求绝对的君主专制。由于错误估计形势,他的施政一错再错,便恶化了与议会的关系,虽然没有导致议会反对派与王权的武力对抗,但双方的激烈冲突却为日后的革命埋下了伏笔。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詹姆士利用国教为工具,扩大他的专制权力,引起清教不满。前面已经说过,清教徒一直要求清除英国国教中保留的天主教残余,在伊丽莎白时期,清教遭到女王压制,但并没有消亡。詹姆士上台后,清教徒重新点燃了改革的希望。为了表达自己的愿望,他们提交了一份《千人请愿书》(Millenary Petition),要求扫除国教中保留的天主教成分,比如洗礼中不用十字架、婚礼中不用指环、谨守安息日(Sabbath)、减少教士兼职等,从而使国教回归到原始基督教状态。但是清教徒并不了解詹姆士,就像詹姆士不了解英格兰一样。起初,詹姆士的确对清教徒抱有几分同情,所以他在收到请愿书后,于1604年1月在泰晤士河畔的汉普顿宫(Hampton Court Pace)召集御前会议,邀请清教领袖和国教领袖共同与会,试图调解双方的矛盾。但他最终还是采取了偏袒国教和维护主教制的态度,以便强化专制统治。在这次会议上,他首次向臣民们阐述了自己的主张:第一,国教的基本内容不容讨论,全国都应该坚持一种宗教和一种仪式;第二,“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应该维护主教制;第三,“长老会就像上帝与恶魔不能相容一样,与国王势不两立”;第四,反对取消现行教阶制,捍卫实行主教制的英国国教会。从这些主张可以看出:詹姆士是从政治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他认为无论是从神学还是从礼仪上看,清教的要求都与苏格兰的长老会派更接近,而与国教会有明显的差异;但由于国教会保留着与天主教一样的主教制度,并支持君主在教会中的领袖地位,所以他还是选择了国教会,让主教们成为他在政治上的盟友。经过一番较量,詹姆士除了同意出版钦定本《圣经》(Authorized Version,或King James Version of the Bible)之外,没有答应清教徒提出的任何改革要求;而国教会则秉持他的旨意,通过新的教会法,要求全体教士承认君主的最高宗教权威,并接受《三十九信条》和经过修订的《第三公祷书》。伊丽莎白的政策导致国教会内部一个反对派即清教的产生,詹姆士则制造了一个宪政反对派即不从国教者,而到查理一世时期,“两者联合了起来,从这种联合之中终于产生了内战”。
其次,詹姆士干涉下院选举,执意扩大国王的权力和限制议会的权利,因而与议会发生直接冲突。1604年发生了“古德温当选下院议员案”,詹姆士指认白金汉郡(Bughamshire)的议员弗朗西斯·古德温爵士(Sir Francis Goodwin)是个罪犯,并命令大法官法庭宣布古德温的当选无效,他与议会争夺的焦点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导致了严重的宪法危机。在他看来,议会在本质上只是一个低级法院,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或建议,必须从属于君主的意志。他宣称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议会的权力则来自国王,因此英国范围内的一切法律,均来自他作为君主的特权。但国王干涉下院选举,涉及特权的性质和议会法案的效力问题,对詹姆士不顾“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宪政传统的做法,下院议员发出了强烈抗议。他们草拟了一份《道歉与补偿文件》(The Form of Apology and Satisfa),称下院因正当的权利而非君主的赐予享有特权,基于这种权利,下院有权决定选举的结果,而不由隶属于大法官的衡平法庭裁定。面对下院的强烈反弹,詹姆士被迫作出让步,同意由下院决定其选举结果,从而避免了更激烈的冲突。经过这次冲突,议会积累了处理宪政问题的经验,使他们能够在日后反对王权专制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这里有两个因素促成了詹姆士的让步,一是他缺乏与英国议会打交道的政治经验,二是他性格上的弱点,他虽说博学多识、能言善辩,却是个“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正如伏尔泰所说,“他在每次讲话中炫耀他的威严,但又不能用行动来维护”。詹姆士和议会之间的第一次冲突涉及“神授君权”和“天赋人权”这个根本问题,争执虽然暂时平息了,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这就埋下了彼此的敌意,直至酿成内战。
复次,詹姆士偏袒宠臣、滥用宠臣,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引发民众的反感。斯图亚特早期君主,不论是詹姆士一世还是他的继承人查理一世,都不能像都铎君主那样依靠民族、维护国家利益,他们凭个人的喜好行事,完全不顾人民的意愿。1612年之前,詹姆士宠幸罗伯特·塞西尔,罗伯特是伊丽莎白的重臣威廉·塞西尔的儿子,他在詹姆士南下继位的过程中为他尽心作安排,使其能顺利进入伦敦。此后在1603-1605年的短短两三年时间内,罗伯特便接二连三地获得晋阶,先后得到男爵、子爵和伯爵的头衔。他还从国王那里领到大量赏赐,在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营建辉煌的宅邸。他曾怂恿国王增收关税以增加王室收入,这在客观上加剧了詹姆士与议会的对抗。
詹姆士最大的弱点不在智力上,而在道德和私生活上。他不修边幅,不拘小节,平时深居简出,常常外出狩猎,疏于国务政事,“最使英国人反感的是他对宠臣们的言听计从”。早在青年时期他就形成同性恋癖好,喜欢漂亮英俊的青年男子。23岁那年,他迎娶小他8岁的路德派新教徒,丹麦国王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 of Denmark,1534-1588)的次女安妮公主(Anne of Denmark),但婚姻似乎没能改变他的同性恋倾向。1606年一次马上长枪比武时,有一位叫罗伯特·卡尔(Robert Carr)的青年不慎落马,摔伤了腿。卡尔看上去英俊美貌,气度不凡,据说詹姆士立刻就喜欢上他,赏赐他罗彻斯特子爵(Vist Rochester)、萨默塞特伯爵等爵位,还有官职与土地。不久,卡尔和他的妻子卷入一桩投毒案,被控毒死了詹姆士宠信的诗人托马斯·奥弗伯里爵士(Sir Thomas Overbury),此人知道卡尔与詹姆士之间不寻常的亲昵行为。虽然卡尔夫妇被判有罪,但是并未受到应有的严惩。
罗伯特·卡尔失宠后,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年轻人,他就是法国浪漫主义作家大仲马(Alex andre Dumas)的《三个火枪手》中所描绘的那个白金汉公爵,名叫乔治·维利尔斯(Villiers,Sir Gee,Duke of Bugham)。乔治出生于小贵族之家,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擅长击剑,舞跳得很好,还会讲一点法语。他长得很帅气,仪表堂堂,被人视为“整个英国最英俊的男子”。1614年,当他首次被引荐入宫时,詹姆士对他一见钟情,竟亲昵地称他为“甜点孩子和夫人”。由于受到詹姆士的宠爱,维利尔斯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就从英王手中接过了骑士、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和公爵的头衔,甚至还做过剑桥大学校长,首开英国贵族发迹史之先河。
詹姆士上台之初,即对少数近臣形成依赖。他随意赏赐宠臣和阿谀奉承者,造成腐败贿赂之风盛行。他听信白金汉公爵(Duke of Bugham)的建议,大大增设枢密大臣,由1610年的19个猛增到1620年的35个,造成枢密机构的臃肿、笨重与无效。另一方面,到1621年,他还把大约700项专卖权赏赐给宠臣,白金汉公爵也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结帮拉派、网罗门人,其中包括弗朗西斯·培根。
培根出生于官宦世家,父亲尼古拉·培根爵士(Sir Nichos Ba)是伊丽莎白的掌玺大臣。小培根接受过良好的教育,12岁进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受到人文主义熏陶。在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的看法上,他与詹姆士不谋而合,因而大受赞赏,并平步青云,当上枢密大臣、掌玺大臣和大法官,先后晋升男爵和子爵。但1621年他受到议会弹劾,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以贪污、受贿罪判处他四万镑罚金。后来,虽然罚金和监禁皆得豁免,他却被逐出宫去,不得再担任议员和官职。对于培根来说,政治上的失意或身败名裂却让他因祸得福,从此他不问政事、转向学术,成为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和文学家,而他完成的《新工具》(Novum anum Stiarum,1620)和《散文集》是近代哲学和文学的奠基之作。下院对培根的弹劾,首开议会以不信任案对抗国王的先例,在以后20年中,议会用同样手段弹劾了白金汉公爵、威廉·劳德(William Laud)大主教、斯特拉福伯爵(Earl of Strafford),直至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这种方法有效地抗拒了专制主义,体现着英国议会力量的成长。
再次,詹姆士重申伊丽莎白时期的反天主教法令,压制天主教,激化了天主教徒的对抗情绪。也许由于他母亲笃信天主教的缘故,英格兰的天主教徒对詹姆士寄予厚望,但他却力主国教,对天主教徒无疑是一种当头棒喝。由希望变成了失望,有些极端分子铤而走险,于1605年策划了震动全国的“火药阴谋案”(Gunpowder Plot)。一群来自英格兰乡下的天主教徒租用议会大厦下面的一间地下室,从那里挖一条通道直通上院地下,暗中堆放了约2.5吨的火药,准备在议会开幕时引爆,刺杀国王和整个议会。阴谋的策划者是罗伯特·卡特斯比爵士(Sir Robert Catesby),协助他的是爆破专家盖伊·福克斯(Guy Fawkes),密谋分子试图将詹姆士的长女、年幼的伊丽莎白公主(Elizabeth of Bohemia)扶上王位,恢复天主教在英国的统治。但密谋者中有一人托马斯·珀西(Thomas Percy)担心他的亲戚也可能被炸死,就写信给蒙梯格尔男爵威廉·帕克(William Parker,Baron of Monteagle),信中说道:“您如果爱自己的生命,请不要参加议会开幕式……危险将在像您焚毁此信那么短的时间内消逝”。罗伯特·塞西尔得知消息后,派人搜查议会地下室,挫败了这桩可怕的阴谋案。政府旋即实行了更加严厉的镇压措施,“对天主教徒的罚金更加沉重”,1606年5月,议会通过《不从国教的天主教徒之法》(Popish Rets Act),要求所有臣民都必须宣誓效忠王权。由此案引发的反天主教情绪迅速蔓延,从此天主教势力一蹶不振。以后,人们都会在每一年11月5日这一天举行庆祝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盖伊·福克斯日”(Guy Fawkes Day)的由来。火药阴谋案一方面激化了英国民众对天主教的仇恨,另一方面又暂时缓解了国王与议会的矛盾;但詹姆士却是个获益者,他从议会那里获得三笔小额补助金。不过这对于亏空硕大的王室来说,只能算是杯水车薪。
最后,詹姆士在对外关系上犯了许多错误,给英吉利民族国家造成损害。他上台伊始,就想将苏格兰和英格兰这两个王国结为一体,统一在一个君主、一个议会、一种法律之下。他的想法被有些学者说成是“疯狂的幻想”;也有学者认为那是一个大胆的计划,目的是“倡导不列颠民族国家的建立”。但詹姆士的英苏合并计划脱离当时的实际,因此是难以实现的;而且,他想依照“苏格兰习惯”行事,好像封建领主对待他的采邑,所以又违背英国人追求民族国家的愿望。三十年战争爆发后,他的外交政策更受非议。这是一场欧洲国家间争夺利益、谋求霸权的斗争,战争的一方是新教,另一方则是天主教,詹姆士作为新教英国的君主,理应支持新教事业,况且新教领袖和波希米亚国王、巴拉丁选侯腓特烈五世(Frederick Ⅴ of Bohemia,Prior of Patium,1596-1632)还是他的女婿。然而,詹姆士却以和事佬自居,公开宣称要做一个促进欧洲和平的国王。于是,英国下院批评他无能,怀疑他事实上想与国际天主教势力妥协,违背新教英国的民族利益。进而,他有意接近支持他的和平政策的阿米尼乌派教徒(Arminians),以对抗清教反对派。在清教徒看来,阿米尼乌派宣扬的教义和仪式,阉割了新教的基础,颠覆了宗教改革的成果,是在为回归天主教铺平道路。
西班牙作为天主教力量的主心骨,当时仍然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它在得到罗马教皇支持的情况下,根本不理会英国所作的调停,而是径自出兵波希米亚(捷克),并于1620年击败腓特烈五世,占领了巴拉丁选侯领地。英国议会要求詹姆士发动一场针对传统的天主教宿敌西班牙的战争,以拯救大陆的新教徒。但他不愿对西班牙宣战,反而让太子查理向西班牙公主求婚,希望通过联姻方式去感化西班牙人,“使他的女婿至少可以恢复其世袭土地。”为了讨好西班牙人,当他听说沃尔特·雷利爵士(Sir Walter Raleigh)袭击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时,便立即下令逮捕雷利,宣布维持对雷利的死刑判决。所有这些,都受到了英国新教徒和议会下院的猛烈抨击,因为他伤害了英国人的民族情感。
当时,下院是英国新兴力量的堡垒,其中云集了乡绅、工商业者,以及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不但热衷于对外扩张与战争,而且还希望强迫国王依赖议会,使詹姆士回归宪政传统。在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的领导下,下院草拟一份请愿书,提出要与西班牙开战、太子与新教徒联姻和严厉实施反天主教法等要求。詹姆士气极败坏,宣称下院议员无权过问专属君主的外交事务,否则将会招致惩罚。议会的反应则异常激烈,他们迅速草拟了一份抗议书,指出外交政策和宗教事务都是下院讨论的重要议题。议员不但宣布国王依靠封建特权认可的专利为非法,而且在宗教与外交权限上激怒国王;在白金汉公爵和西班牙大使的怂恿下,詹姆士于1622年1月亲自跑到下院,撕碎抗议书,解散了让他头痛不已的议会。
在财政方面,詹姆士挥霍浪费,开支巨大,背负了沉重的债务。为了增加收入,1608年,罗伯特·塞西尔依据1606年贝茨案件的判决结果,提交了一份关税新税率书,英国政府将1400种商品的税率提高10个百分点,即由30%提高到40%,据此,政府一年可以增加7万镑收入,但议会中的清教徒强烈谴责当局的征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詹姆士任意妄为,依靠专制权力来平衡财政收支,违背了自《大宪章》(Magna Carta)以来、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税的传统,而历代英国君主都不敢轻易如此这般。都铎时期,英国的政府机构和国家事务不断扩大,而王室领地和海关的收入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尽管如此,没有哪一位都铎君主敢突破传统,用非常手段来平衡政府收支。詹姆士面临的财政拮据,在一定程度上是都铎诸君主留下的难题。为了应付财政危机,他想方设法,运用各种手段聚敛财富,包括卖官鬻爵、征收骑士捐、出售专卖权、开征新税等。不过这些做法却导致他与议会的直接对抗,使原本单纯的财政问题演变成复杂的宪政问题,由此,“冲突不可避免,而且必须引起对宪法的严重挑战。"1610年,塞西尔提交了一份名为《大合约》(Great tract)的计划,其中提议国王放弃监护权、食物购买权以及其他七项君主特权,以换取每年20万镑的永久性拨款。但在具体的拨款数额问题上,国王与议会互不让步,该计划终未通过。为此,詹姆士于1610年和1614年两度解散议会,并在其后的七年间不再召集议会。这就造成了国王与议会的更大冲突。
中世纪以来,由国王和议会两院组成的政府架构就具有连续性,三者之间体现为既依存、又牵制的固定关系,而不是完全的排斥或相互对立。都铎君主一般都懂得如何谨慎地运用自己的特权,他们即使在实践中表现出强势,也没有刻意去寻求理论的依据,他们在更大程度上把整个民族视为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詹姆士则不然,他不仅脱离英国的现实,还喜欢夸夸其谈,试图从理论上证明神授君权的合法性。事实上,不论是干涉下院选举,还是越过议会任意征税,涉及的都是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或王权的限度、特权的范围等等带有根本性的宪政问题。在这种宪政之争中我们看到了詹姆士的矛盾所在:他在观念上认为君权来自上帝,只有上帝才能解除君权;而在实践上又郑重承诺:须“按照本王国的法律和习俗的来统治英格兰”。每当他的专制主义主张与英国人的自由传统发生冲撞时,他的理论总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以致他不得不对议会作出退让。就是说,他一方面坚持君权神授,另一方面又不敢完全无视议会、实行绝对的君主专制。这也难怪他为何能接受柯克爵士的看法,同意由法官充当国王和议会之间的仲裁人。
柯克是17世纪著名的法学家和清教理论家,他早在青年时期就扬名律师界;进入议会三年后,即当选为下院议长,1594年担任伊丽莎白时期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后任民事诉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613年出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柯克“最关心的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和下院的自由”,为此他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他认为,人们只能循例去发现和肯定法律,而不能随意杜撰或更改法律;当国王特权与议会立法权发生冲突时,法官可以做出裁决。詹姆士认为法官应倾向于国王,因为他们是国王任命的,所以应该像其他官员那样服从国王而不是议会。但柯克说服了詹姆士;不过,他在表示从此不再亲自充当法官去决断案子的同时,还想对法官施加必要的影响,这说明其专制主义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关于这一点,从皮奇姆案(Peacham''s Case)中可以窥见一斑。1615年1月,萨默塞特清教传教士埃德蒙·皮奇姆(Edmund Peacham)被关进伦敦塔,案由是他反对巴斯主教詹姆斯·蒙塔古(James Montagu)。但是由于总检察长培根的介入,案件发生重大转折。培根是国王的红人,他与柯克不和,彼此间长期争斗不止。就皮奇姆一案,培根的查证行动非常迅速,他发现皮奇姆家中有一篇未宣读过的讲道稿,并认定其中含有诅咒国王暴死等叛逆罪内容,于是简单的案件被复杂化了。詹姆士让高等法院的四个法官共同决定案件的性质,并要求他们分别向他报告审议结果;他还让培根去做其他三位法官的工作,可柯克拒绝国王的笼络,并坚称未经发表的材料不可能构成叛逆罪。但是,柯克无法改变此案的结果,因为詹姆士已经干预了。第二年,皮奇姆死于狱中。
在同时代的欧洲君主中,詹姆士算得上是一个巧于辞令、能言善辩的学者型君主。围绕着君权神授理论,他写了不少著述,在神学、君主制和王权的性质等问题上都发表自己的看法。许多学者认为詹姆士是一个“外表可笑、笨拙、懦弱、矫饰且愚蠢的学究”,实际上,他是个不折不扣的专制主义者。1621年当第三届议会召开时,詹姆士在致辞中说议员的特权来自于君主的赐予,随即引起了一场关于“特权来源”的争论。“正是这种不懂策略和在错误的时刻提出正确论点的本领,使他从法国的亨利四世(Henry Ⅳ of France,1553-1610)那里得到‘基督教王国中最聪明的傻瓜’的绰号。”在推行专制统治方面,詹姆士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许正是这种鲜明而矛盾的性格,决定了他从来不会过分地激怒议会,“并时刻准备撤回那些不得人心的政策”。牛津大学历史教授约翰·莫里尔(John Morrill)指出:“不论怎样,在詹姆斯统治时期,英国政治上逐渐稳定,宗教狂热有所缓和,国内安定,并继续得到国际社会的尊敬。”
晚年的詹姆士疾病缠身,加之其优柔寡断的性格,使朝政为太子查理和白金汉所操纵。1623年,他们二人前往马德里推动与西班牙王室的联姻,却遭到西班牙人的冷遇。当时西班牙国王提出要求:查理在婚后应该生活在西班牙,并在一年之内皈依天主教;此外,英国还必须停止与西属殖民地间的贸易。这般太苛刻的条件,即使查理愿意接受,英国人民也不会允许。玛丽·都铎与菲利普的联姻、英国与西班牙结盟所带来的教训,英国人仍然记忆犹新,更何况他们还担心婚约中包含着令人反感的天主教条款。联姻谈判失败后,英王宫中弥漫着反西班牙、反天主教的情绪,被激怒的查理和白金汉对西班牙人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向,要求国王采取谈不成就打的政策,以挽回他们在西班牙丢失的面子。出于无奈,詹姆士只得答应重启已经中止20年之久的对西班牙战争。
1625年,詹姆士在内外混乱中病逝,王位由他的第四个孩子即查理继承,史称查理一世。相较于詹姆士的机敏、随和、不拘小节和平易近人,查理则完全是另外一个类型,他既孤僻、诡诈,又意志薄弱,而且反复无常。1612年查理的长兄威尔士王子亨利(Henry,Prince of Wales)病逝,查理成为王位继承人。西班牙联姻碰壁后,查理设想构建一个英法联盟,以对付统治西班牙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Habsburg Dynasty),为此他娶了法王亨利四世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玛丽亚·德·美第奇(Marie de Médici)的最小女儿亨利埃塔·玛丽亚(Hea Maria of France)。由于亨利埃塔是天主教徒,英国许多人担心这会危害到国教的一统地位。为了取得议会对其婚姻的认可,查理保证说他不会取消对不从国教者的限制。但事实恰好相反,他在白金汉的鼓动下与法国签订一项密约,承诺在英国停止实施反天主教法,并帮助路易十三(LouisⅧof France,1601-1643)对付法国的新教胡格诺教徒(Huguenots)。白金汉遵循查理的旨意答应向法国提供舰船,帮助围攻由胡格诺派占据的法国港口拉罗谢尔(La Rochelle),以此换取法国帮助收复巴拉丁的领地。但是由于白金汉态度暧昧,况且英国舆论普遍支持胡格诺派,法国首相黎塞留(Cardinal-Duc de Richelieu)不信任白金汉,也无意帮助收复巴拉丁。结果,英法这一对传统宿敌不仅没有结盟,反而重新回到了交战状态(1626-1629)。
如果说詹姆士是理论上的专制主义者,那么查理就是实践上的专制主义者。查理既骄横自负,又狂妄固执,在外交事务处理、偏袒宠臣等方面与议会的对立越来越尖锐。关于外交问题,查理根本不与议会商量,他认为这纯属君主的职权范围,不需要议会插手。可是如果议会不拨款,他如何维持在欧洲的战事?于是在冒犯了议会之后,他还是要求助于议会,希望议会批准他的战争拨款。他虽然频繁召集议会,却从来就不想召集,议员们正是利用他的这一弱点,乘机提出一些议案来反制国王的独断专行。查理上台后,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与欧洲各国的关系,但相较于詹姆士,他受到的牵制较多。一方面,他过于宽容国内的天主教徒,而对遍布朝野的清教徒的迫害更为强烈。另一方面,他对英法结盟心存幻想,将主要精力投入了旷日持久的英西战争。1625年查理的宠臣白金汉派遣雇佣军前去收复巴拉丁,却在尼德兰境内败下阵。议会本来就对白金汉操纵朝政非常不满,现在正好找到了攻击他的机会。除此之外,议会还动用财政审批权,只批准了一项14万镑的拨款用于海外战争,这个数字离国王的要求相差甚远。作为一种安慰,下院仅授予查理为期一年的关税征收权,却拒绝了他提出的终身享有关税征收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愤怒的查理于8月解散了议会。
平心而论,查理面临的财政拮据不完全是由他个人造成的,而是长期累积的结果,正如法国19世纪著名史学家基佐(F.Guizot,1787-1874)所指出的那样:“帝王们继承了他们的先辈的王位,同时也继承了他们先辈的过错。”但查理的问题在于他加剧了与议会的冲突。此时,白金汉意识到除非在外交或军事上取得某种成功,否则他便在劫难逃。于是,他又冒险派出一支远征队前往西班牙的加的斯港(Cadiz),试图偷袭西班牙舰船。然而,那支远征队因装备不良,缺乏训练,纪律松懈,结果以惨败而告终。在1626年召开的新一届议会上,下院以远征失败为借口,开启弹劾白金汉的法律程序;查理为保护自己的宠幸,反而将白金汉放到牛津大学校长的位置上。这样一来,议员们愈加不满,遂于6月12日发出抗议,反对国王把议会拨款滥用到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上,并要求白金汉停止对于国家大事的干预。为保护白金汉,查理再次解散议会。第二年,法国首相黎塞留派遣军队围困拉罗谢尔的胡格诺教徒,白金汉再次孤注一掷,率领一支由7艘舰船、7000人组成的海上远征军,驰援拉罗谢尔的新教市民。然而,这种两面出击、同时与西法两国交战的做法,完全背离了都铎均势外交传统,结果还是事与愿违,英军远征又遭败绩,在损兵折将4000人后,不得不狼狈撤退。这对英国人来说是莫大的耻辱,国内不满情绪也因此达到了高潮。
新一届议会召开时,议员们还像上次那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拒绝了国王的征税要求。为了表达对战争的不满,下院再次弹劾白金汉,控告他玩忽职守、指挥失当,致使战事连连失利。但是查理继续偏袒自己的宠臣,不仅声称一切过失由国王本人负责,而且又一次解散议会。不仅如此,他还采取两项反制措施,一是他不需经过议会的同意,擅自向商人征收新税和向乡绅强制性贷款,规定凡拒绝借贷者,即可惩处;二是他指使士兵进驻民房,不需支付费用即可白吃白喝,扰民现象极其严重。由于议会被解散了,白金汉也暂时逃脱了弹劾,但他却在1628年夏死于一名刺客之手,一个叫做约翰·费尔顿(Johon)的海军中尉在一家酒吧刺死了他。尽管刺客的所为只是出于私人原因,但对于英国民众来说,却不啻为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为了继续筹措战争经费,查理决定强行贷款。上诉法官兰德尔·克鲁爵士(Sir Randal Crew)因拒绝宣布贷款的合法性,遭到解除职务。查理还下达特别令状,逮捕了76个拒绝借贷者;其中,托马斯·达内尔爵士(Sir Thomas Darnel)、约翰·科贝特爵士(Sir John Corbet)、沃尔特·厄尔爵士(Sir Walter Earl)、埃德蒙·汉普顿爵士(Sir Edmund Hampden)和约翰·赫维林汉(Sir John Heveringham)五位乡绅向高等法院提出获释的人身保护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要求政府就他们被监禁的缘由做出解释,但是总检察长答复说他们是依据“国王陛下的特别要求”而被拘押的。1627年11月,高等法院在审理这起“五爵士案”(Five Knights''Case)时偏袒查理,说国王有权逮捕任何人而毋庸说明理由。对此,汉普顿爵士的辩护律师、博学的古代法与宪法学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议员称国王和总检察长干扰了本案的裁决,与专制王权的对抗明显在加剧。
查理靠强行贷款获得23.6万镑,这笔款项仍然无法满足他对外战争的庞大需求。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1628年3月17日他召开第三届议会,与会议员中包括先前因拒绝贷款而被囚禁的27人。议会固然支持英王反对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可就是不愿意提供拨款,意欲让查理去做无米之炊。议会开幕后,下院没有像以前那样纠缠于弹劾案,而是通过了一份《权利请愿书》(Petition ht),以此作为考虑国王征收新税的交换条件。他们表示愿意为国王筹集军费,但有一个前提,就是查理必须承认议会具备批准征税的传统权力。这份由柯克爵士等草拟的《权利请愿书》彰显了《大宪章》的精神,在历数查理滥用君权的同时,重申、明确和重新解读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相关内容,其要点如下:第一,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贡金、贷款、献金和租税;第二,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拘捕、监禁、放逐或损伤任何自由人;第三,未经当事人许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第四,和平时期不得实行戒严法。像《大宪章》一样,《权利请愿书》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文献,是英国人自由与权利的奠基之作;它不仅体现着英国议会捍卫自由的宪政成果的强烈愿望,还拉开了议会与查理,也就是英国人民与专制王权之间激烈斗争的序幕。
查理因急等钱用,不得不在1628年6月签署了这份文件,以换取议会同意征税。下院认为这份文件意义重大,坚持将它公之于众,“连同国王最后的答复刊印出来,散发全国。不仅在上下两院备案,还在威斯敏斯特诸法庭备案。”接下来议会通过拨款法案,支付给查理一世35万镑补助金。实际上,查理无意接受《权利请愿书》,更不会去执行它的条文,所以到第二年就开始反悔。他否认自己接受了《权利请愿书》,并试图绕开议会开征新税。为此,他还囚禁了三个拒绝付税的商人,有个下院议员因拒绝交付吨税和磅锐,其货物被悉数没收。
议会制是英国的政治传统,白芝浩在《英国宪法》一书曾深刻地揭示了16-17世纪议会与英王的关系。他指出,议会对亨利八世是盲从的,在伊丽莎白时期是窃窃私语的,到詹姆士一世时已有反意,再到查理一世时则开始反抗了。在约翰·埃利奥特爵士(Sir Joh)和约翰·皮姆(John Pym)的领导下,下院开始发难,批评国王出尔反尔、不经过议会擅自征税。查理把这看作是议会对王权的挑战,于是拘捕了10名议员。1629年3月2日,议会正在讨论应对措施,查理派传令兵去下院宣布停止会议,一群议员匆忙反锁大门,六个议员冲向议长席,把议长约翰·芬奇爵士(Sir John Finch)按在座位上,延缓散会的动议。这样,下院就以半强制方式宣读了几个并未走完全部法定程序的决议案,并声称:任何企图改变国家的宗教信仰,征收、建议征收或帮助征收未经议会批准的纳税金者,都是对英格兰自由的背离。“这些决议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是对国王的挑战,而且还在于把它们所指出的那些在宗教上和政治上不满的分子全部联合了起来。"3月10日查理解散了议会;次日,埃利奥特等反对派议员遭到拘禁。查理在文告中声称:“国王屡次与人民相见,这就表示国王喜欢应用议会办事;尽管如此,近因在召开议会的过程中,议会权力的滥用,暴露了几个不良目的,最近的这种权力滥用,已逼使国王不得不解散议会,因此无论什么人胆敢限国王以召集日期,就将以擅权论处。”从此以后,查理一世便不再召集议会。这样,他抛弃都铎时期“王在议会”的既有传统,漠视英国人的自由权利,在专制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抛开议会之后,查理采用各种手段增加自己的收入:第一,激活了1279年公布的、早被遗忘的“骑士身份扣押”法,向那些年收入达到40镑而未申请骑士身份的人征收罚款,由此取得15万镑罚金。第二,恢复早已被废弃的涉及监护权、森林法等等的封建捐税,并制定新的税率。第三,行使君主特权,将明矾、肥皂、煤炭、食盐、砖块、玻璃、皮革、淀粉、火药、麻布、染料、钮扣、酒、啤酒、油脂、针和别针等差不多所有的日常用品的专卖权出售给朝臣、亲信等,由此获得大笔款项。第四,从1635年起开征“船税”(Ship Money),以后三年又连年征收,大有把这种历史上存在过的临时性征款转变成固定性征款的倾向。到30年代末,随着王室预算获得基本平衡,查理的统治权力也达到了顶峰。
查理绕开议会擅自开征新税,遭到国人的强烈抵制,引发了著名的汉普顿诉讼案。乡绅约翰·汉普顿(John Hampden)来自白金汉郡,他家业丰裕,自己曾两度当选议员,此时却拒绝交纳船税。虽然按照规定他只需要交纳20先令税款,完全微不足道,但他援引《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的内容,认为未经议会批准的船税毫无法律依据。他不但不肯交纳税款,还领头递交联名抗税书,招致国王起诉。1637年6月12日法庭就此案进行表决,结果只有四位法官同情汉普顿,法院裁定汉普顿有罪,下令羁押其财产,监禁其人身。国王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认为是他的重要胜利。但事实并非如此,判决结果在全国上下产生了巨大反响:“人民虽然失去了希望,却赢得了勇气。……人人嘴里都讲汉普顿,一提起他的名字,人民都表示爱戴与骄傲”。由汉普顿抗税案引发了“王在法下”的宪政问题,这是查理所始料未及的。汉普顿抗税的行动受到广泛的同情,人们普遍认为任何捐税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哪怕是专制君主,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至此,“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两大都铎传统都被查理破坏了。
在宗教问题上,查理试图像詹姆士那样借助阿米尼乌派的力量强化国教统治,他一方面任命像理查德·蒙塔古(Richard Montagu)这样的阿米尼乌派人士出任高级教职;另一方面又在“十一年暴政期”(Eleven Years''Tyranny)重用劳德大主教和斯特拉福伯爵,激化了社会冲突。威廉·劳德(William Lard)是个布商的儿子,曾就读于牛津大学的圣约翰学院(St.John''s College,Oxford),1601年开始担任教职,由于奉行荷兰新教神学家阿米尼乌的神学思想,深得国王和白金汉的青睐,于1633年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开始推行所谓的“宗教革新”。他试图通过重新确定礼拜规程和统一教士服饰,把国教逐步引导到罗马天主教的方向。他奉行教权主义,强化教士的权力,压制清教,同时又实行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禁止一切不满政府的言论。著名的清教评论家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宣传鼓动家约翰·李尔本(John Lilbourne)、医生兼作家约翰·巴斯特威克(John Bastwick)和神学家亨利·伯顿(Henry Burton)均曾因“诽谤罪”而被移交星室法庭审判,被定罪、受惩处。为躲避劳德的宗教迫害,1620-1640年间大约有两万名清教徒逃往海外,寻找信仰自由的新天地。劳德那种带有强烈天主教色彩的所谓革新,使那些对查理抱有幻想的国教徒极为失望,许多人被迫脱离国教会,转向了清教阵营。
在外交问题上,查理也表现出疏离新教国家而接近天主教国家的倾向,他的动机不免让国人生疑。欧洲三十年战争爆发后,英国人本希望查理能站在新教一边打击天主教,但他于1629年和1630年分别同法国和西班牙休战,退出了战争,这让他们颇感失望;查理不仅没有帮助在战争中支持新教的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us Adolphus of Sweden,1594-1632)和出兵反抗入侵荷兰的哈布斯堡王朝,反而允许西班牙经由英国转运金银到尼德兰,以维持当地的一支准备围剿荷兰的天主教军队。加之,由于玛丽亚王后是个天主教徒,于是无论清教徒还是国教徒,都对查理的宗教信仰表示怀疑,他们害怕他把英国重新拉进罗马的怀抱;因此在宗教上,同时也在外交上,查理失去了国人的信任。
查理在苏格兰的统治也遭遇巨大的失败,直接威胁到他的统治权威。苏格兰在16世纪下半叶进行宗教改革,实行长老会统治,成为一个新教国家。出于维护君主制的需要,查理的父亲詹姆士一世曾于1584年将主教制度重新引入苏格兰教会,他认为长老制与君主制不相容,并提出了“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的主张。1603年詹姆士入主英格兰后,增加了国教会的主教人数,并希望通过实施一个野心勃勃的“大不列颠联盟”(Union of Great Britain)计划,加速苏格兰和英格兰的合并。但苏格兰人将其视为民族的灾难,因而极力加以抵制。虽然他一度以“大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王”自居,可由于不得人心,他最后还是悄悄地放弃幻想,大不列颠联盟也无果而终。而查理尽管生在苏格兰,长在苏格兰,但从1604年离开苏格兰后,直到1633年才重返故国,还是为了举行苏格兰式的加冕礼。就是说,他在这近30年间,从没有造访过苏格兰。可以看出,他与苏格兰的感情是疏远的。不仅如此,他的宗教政策还伤害了苏格兰的民族感情,引起了灾难性的后果。在查理的授意下,劳德大主教向苏格兰引进英格兰圣公会的礼拜仪式,以新版《教规手册》(Book of s)取代约翰·诺克斯制订的《纪律手册》(Book of Discipline),还将圣公会修订版《第三公祷书》引入苏格兰。这些带有强烈英格兰高教会派色彩的所谓“宗教革新”,背离了苏格兰人的宗教倾向,得不到根基深厚的苏格兰长老会的认同。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查理扩大专制权力的欲望,却酿成查理时期最严重的过失之一,诱发了苏格兰的民族大起义。
1637年7月23日,星期天,汉普顿抗税案宣判一个月后,牧师约翰·汉纳(John Hannah)在爱丁堡的圣贾尔斯教堂(St.Giles''Cathedral)首次诵读新版公祷书,信众的怒吼声、谩骂声淹没了他的诵读声,宗教仪式很快演变成抗议活动。有一个女商贩名叫詹尼·格迪斯(Jenny Geddes),她大声谴责牧师的诵读,并顺手操起一只踏脚凳向会堂前方掷去,正好击中了汉纳的头部。这件事迅速演变成苏格兰的全国性抵抗运动,各地的贵族、地主、农民、市民、工匠等不同阶层的人,包围了爱丁堡城内的枢密院大厅、地方自治当局等政府机构。第二年2月28日,苏格兰的贵族、乡绅、教士和许多市民在爱丁堡举行集会,缔结了一份内容激进的文件,即1581年《国民圣约》(National ant)的修订本。据此,苏格兰人要求一个自由的议会和一个自由的教会,并反对在苏格兰复活天主教。圣约一经提出,就成为绝大多数人聚集的旗帜,六个星期之内,圣约副本已传向四面八方。11月下旬格拉斯哥宗教大会(Gsgow Assembly)召开,肯定了圣约的权威,同时谴责查理所颁布的全部新法。查理迅速做出反应,他说:“只要这个盟约生效一天,我在苏格兰就无法获得比威尼斯公爵更大的权利,这是我宁死也无法容忍的。”他要求苏格兰圣约派(anters)放弃他们的主张,否则后果自负。
谈判失败之后,查理决定以武力解决问题。1639和1640年双方进行了两次短兵相接的“主教战争”(Bishops''War),圣约派组成了全国联合会(General Assembly),作为苏格兰长老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该联合会宣布废除新版公祷书,恢复《纪律手册》,废黜主教制,代之以长老制。此外,他们还组建了一支1.2万人的军队,并号召举行全国起义。主教战争打破了自斯图亚特王朝入主英格兰以来英、苏之间30多年的和平局面。由于缺少经费、缺乏训练和没有信心,加上英格兰清教徒大多同情苏格兰人,查理只好再次与圣约派举行谈判,并签署了《贝里克条约》(Treaty of Berwick,1639)。根据该条约,双方同意各自遣散军队,苏格兰人归还他们夺取的国王城堡,国王则承认格拉斯宗教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这意味着苏格兰人有权召集自己的议会和宗教大会,由议会解决苏格兰的国务问题,由全国联合会解决苏格兰的宗教问题。第一次主教战争就这样结束了。查尔斯·弗思(Sir Charles H.Firth)评论说,这是“一个莫大的喜剧”。
但矛盾并未得到真正解决,甚至连缓和的迹象也未出现。一方面,苏格兰人没有解散其武装力量,反而迅速补充兵源。他们进而在格拉斯哥再次召开宗教会议,通过了否认查理统治权的决议,同时还在爱丁堡召开苏格兰议会,选出了事实上的苏格兰政府——享有全权的代表委员会。另一方面,查理高调作出的让步也只是缓兵之计,他签订《贝里克条约》只是为了赢得时间。一个月后,他从爱尔兰召回托马斯·温特沃思(Thomas Wentworth),问计于这位爱尔兰总督(Lord Lieutenant of Irend)。早年的温特沃思,曾作为约克郡(Yorkshire)代表入选下院,他站在查理和白金汉的对立面,一再反对与西班牙开战,并竭力维护下院的权利;后来,他转而坚决反对国王强行摊派借款的措施,成为《权利请愿书》的有力支持者。国王在实行无议会统治前夕,开始拉拢部分议会领袖,温特沃思则成为他拉拢的对象。对温特沃思来说,这是个天赐良机,他希望借着查理的恩宠获得政治升迁。就这样,温特沃思从一个议会反对派,转变成一个忠心耿耿的王党分子(Royalists)。此后,他的仕途可谓是一帆风顺:1628年7月晋升为男爵,12月再加封子爵称号,并升任北方事务委员会主席,进入政府核心机构枢密院。在政治变节之初,温特沃思说他既要维护君主的特权,又要维护臣民的自由,这种两面讨好的动机,其实只是一厢情愿,结果造成了他自我毁灭。
很快,温特沃思成为查理实行个人统治的得力助手。他在出任爱尔兰总督期间(1632-1640),把爱尔兰当作实验场,因手段专横而获得了“黑汤姆暴君”(B Tyrant)的绰号。1640年1月他晋升为斯特拉福伯爵,查理将他召回伦敦,让他为解决苏格兰问题出谋划策。斯特拉福认为,在苏格兰甚至爱尔兰发生叛乱的危急关头,英国议会是不会拒绝战争拨款的,因而建议查理召集议会,通过议会来筹措军费。于是,被中断11年之久的议会于当年4月13日重新召开。但是斯特拉福和查理都失算了,议会并不合作,议员拒不批准查理的拨款请求,以约翰·皮姆为首的反对派还重新提出1628年议会中的问题。查理认为这些要求不能接受,于是在5月5日解散议会。由于这届议会只存在了三个星期,故称“短期议会”(Short Parliament),短期议会的召开,标志着“无议会统治”的结束,并预示着一个革命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