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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的发展(1 / 1)


12、13世纪是英国城市高速发展的时期,这不仅体现在城市数量的增加上,更为突出的是城市发展出较为鲜明的特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城市的自由与自治。

自由,在中世纪语境下,主要是特权的体现。在封建原则之下,一切土地都有其主人,城市也不例外。从属于某一主人的城市,从原则看,城市上的一切事务及相关权利都属于领主所有。从城市行政事务的管理,到市场税费的征收,再到市民行为的规范,都由城市领主及其代理人负责。随着城市日益繁荣,这些习惯或者方式成为制约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此,城市市民及其团体组织以各种方式向领主争取管理和控制城市事务的各类权利。法国城市公社运动,就是争取城市权利的市民运动。有学者认为,英国也有类似于法国的公社存在。领主如果同意,就会颁布特别的许可令,即特许状。

从颁发的主体来看,特许状大体有三类,一是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因为英国城市绝大多数为国王所有;一是教会颁发的特许状,教会是除了王室之外在英国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因此许多城市特许状是由教会颁发的,如埃克塞特主教颁发给彭任城市的特许状就属于此类;一是世俗领主给自己所辖城市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的获得最通常的方式是以钱财来购买,或者说是以金钱来交换领主对某一权利的让渡。亨利一世时伦敦市民因持有特许状而必须向亨利及其继承者交纳年租金300英镑。自然还有领主慷慨大度的权利赐予,不过甚少发生。更激烈的方式则可能是带有武力或者暴力特征的请愿和博弈,最后双方达成妥协而完成权利的转让。

城市特许状首先承认某城市整体上的自由权利。例如,我们读到许多特许状这样表达:“顿维奇将永远是一个自由城市”(1200年),“布里奇沃特将是一个自由城市”(1200年),“赫尔斯顿市将是一个自由城市”(1201年),“索姆斯特的威尔斯将是一个自由城市”(1201年),“林恩将永远是一个自由城市”(1204年),“斯塔福德将永远是一个自由城市”(1206年)。

在特许状赐予的城市整体自由权利之外,更多的是具体的特权赐予,或者是人身受保护的权利,或者是土地财产受保护的权利,或者是工作受保护的权利,或者是免除法庭传唤的权利,或者是免除某种赋税的权利,等等。学者们将这些权利进行了分类,大体上包括市民特权、市民土地保有特权、司法特权、贸易特权、财政特权、行政管理特权等重要方面。一个城市争取到的特权越多,其自由度就越高。然而,只要该城市还是属于领主所有,任何一个城市都不会也没有获得绝对意义上的权利自由。

关于城市居民的人身特权,中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居民,可能会因财富地位等而形成不同的等级;但各种特许状中被称为市民(burgensis,civis)的人们都是自由人,既受到国王法律的保护,更受到城市习惯法律的保护。例如,1200年布里德里奇沃特的特许状中说:“该城市所有的市民都是自由市民。"1201年哈特勒普尔市的特许状中说:“我们准予该市的人民都将是自由市民。"1201年的威尔斯WELLS特许状也说:“该城市所有人及其后代都将是自由人。”不仅承认特权城市市民为自由人,而且在许多特许状中接纳非自由人,并给予他们以同样自由的权利。例如,亨利一世授予纽卡斯尔的特许状中规定:“假如一个维兰来到城市定居,则在一年零一天之后,他将成为一个市民,他将可以永远住居在那里。”(译文是刘启戈的。见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中期的西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14-115页。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34-135页。)这一特许权得到了后世国王的一再重申。亨利二世在颁发给林肯城、诺丁汉城的特许状,理查一世颁发给哈费尔福德威斯特(Haverfordwest)和北安普顿(Northampton)的特许状,以及约翰王颁发给埃格瑞蒙特(Egremont)、顿维奇(Dunwich)和赫里福德(Hereford)的特许状,都有同样的表达,即:一个非自由人,只要在该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就成为自由人。当然,这一著名的习惯和法律是否为所有城市适用尚有疑问,但在拥有特许状的城市中,这一法律原则的适用应该极其普遍。正因为享有人身自由,市民在城市中的生活享有许多的特权。例如,市民的儿子享有父亲同等的自由。亨利一世时期的纽卡斯尔特许状规定:“假如市民有一个儿子跟其在家中同桌吃饭,那么儿子将享有跟父亲一样的自由。”他们有资格携带武器,免除各种劳役和赋税义务,在法律上不受神命裁判或者决斗裁判的裁决,可以自由选择和掌握其职业,等等。这些都是作为自由人的市民享有的权利。关于城市土地保有的特权,1155-1158年,亨利二世时期授予温切斯特、林肯、诺丁汉以及牛津等城市的特许状中都一再强调,市民在各自城市中以购买、抵押等方式保有的土地,都受到城市习惯法律的保护,除了国王无人可以反对。例如,授予林肯城的特许状这样规定:“此外,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而购买土地之人又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有申请权之人确在英格兰境内,但未提出异议,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burgage一词本是指市民租用的城市土地,主要是用来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在一些城市其大小相对固定。后来,它逐渐与其他土地保有类型相区分,被称为城市土地保有权(burgagetenure),因为租用此类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除了向原领主缴纳货币地租,不再承担劳役和其他义务。在城市中拥有土地的市民还具有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甚至城市土地的承租人也能获得同样的自由权利。1147-1183年,卡尔迪夫的特许状中规定:任何人即使拥有领主伯爵的半份伯格吉(burgage),也可以享有整份伯格吉土地的权利。如果市民拥有两份伯格吉,且希望出租其中一份的话,则只要他愿意可以将该伯格吉上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将享有此土地上的权利。其他城市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1194年彭特弗拉克特(Pontefract)的特许状规定,购买半份宅地(t oftum)可以享有整份的权利,一个人在宅地上的房屋不只一间,也可以出租,等等。甚至1194-1242年间的奥克汉普顿城(Okehampton)的特许状规定:任何人想要获得城市的权利,可以缴纳费用来实现,第一年交纳领主4便士,交纳城市4便士,第二年只交纳领主4便士,第三年他将获得城市租地伯格吉或者交纳名为gablum的费用,然后就可以安然离开了。从这些文献可以看出,市民享有城市租地上的特权。

关于司法特权,即城市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权利,首先,城市设有自己的法庭,专门处理相关的法律诉讼。市民之间的任何纠纷,都必须在本法庭进行诉讼,不得到城市之外的其他法庭。例如1130年,英王亨利一世给伦敦颁发的特许状规定:“伦敦市民享有充分的权力任命他们所愿的伦敦市民为市长,并任命任何一人或他们所愿的伦敦市民为法官,负责处理按照国王的法令而提出的申诉,遇有讼案即审理;此外无论何人均不得对伦敦人民行使司法权力。凡属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纠纷而到城墙之外进行起诉;……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强迫施行。任何市民若因依国王法令而提出申诉而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伦敦市民身份,这样就可以在市内进行审理。”这种规定在几乎所有城市的特许状中都得到体现。所谓城墙之外的法庭,其所指既有其他城市的法庭,更有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即使市民去往百户区法庭或者郡法庭诉讼,也与本城市利益冲突,因此一些城市的特许状中提到该城市免于郡法庭之义务。当然,若有上诉,可以到王室上诉法庭。

其次,城市法庭的司法审判,依据城市习惯法而形成了一定的审判模式,在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以及审法官和陪审员的选任上都有一定之规。法庭处理的诉讼案件包括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有邻里纠纷,有财产侵犯,有人身伤害,有违反法律,等等。法庭受理诉讼,经陪审团裁决之后做出判决。在诸多处罚中,罚金是重要的措施。因此,城市法律独具特色。

关于贸易特权,即城市享有自由贸易的特权:首先,城市享有举行市场或者集市贸易的权利。在这里,排除外来人在本地的经商贸易之权,强调只有本地人员在本城范围内举行才是允许的。1188-1219年,埃尔费特城(Elvet)的特许状中说,如果得到领主主教的许可,“我们就能够在城市获得一个市场或集市(forum vel nundinas),附属于市场和集市的所有权利也将归我们所有。"1199-1214年英费尔尼斯(Inverness)的特许状中说:“我已经在我的城市英费尔尼斯建起一个市场,时间是每周周六。"1154-1189年(亨利二世时期)彭布罗克(Pembroke)的特许状,准许该城市市民在使徒彼得和保罗节日期间举行8天的集市(nundinas)。1194年,朴茨茅斯(Portsmouth)市的特许状,准许该城市在圣彼得节期间举办一年一次为期15天的集市。其他地方集市举行的时间一般也在圣徒节日,持续时间3天或4天,各有不同。其次,城市有组织自己的行业行会的权利,如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等。1130年贝弗雷(Beverley)的特许状,准许市民遵照约克城的习惯建立汉萨屋(hans-hus),一种类似于行业大厅的存在。1154年该城另一份特许状,则准许他们建立商人行会(gildammardam),汉萨屋与商人行会都属于城市商业的建筑,有时候可以相互替代,有时候是并列的存在。例如在1200年的伊普斯维奇和顿维奇两城市的特许状中就把二者并列,称为gildam mer et hansamsuam,或者hansam et gildam mer.

手工业行会的建立也得到特许状的认可。如1155-1158年间特许状,准许伦敦纺织工行会(London Weavers)建立,确认他们享有所有的自由和权利,禁止任何人损害行会的利益。1175年亨利二世还颁发给牛津的皮革制造者建立自己的行会,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这类行会的建立并不是免费的,他们需要向国王缴纳费用,伦敦的纺织业行会每年要缴纳10马克给国王。1202年,约翰国王颁布新的特许状,废除了伦敦城中的纺织业行会,为此,国王还要求这些市民每年要缴纳20马克。再次,在经商贸易中享有免税、保护安全等权利。当然,所有这些权利几乎都来自领主的让渡。

关于财政特权,即城市拥有自己征收各种赋税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领主的转让或者出租。在英国国王颁发给伦敦、林肯、剑桥等诸多城市的特许状中都表达为某城市以一定的租金出让。有时候出租的就是特权城市本身,有时候则是把其他地方出租给该城市以收取租金。例如,1189年的伍斯特特许状确认,将该城市以每年24英镑出租给全体市民,由后者向财政署缴纳租金。1131年颁发给伦敦的特许状中则确认,将米德尔塞克斯转让给伦敦,后者要向国王缴纳300英亩租金。1137-1145年间里奇蒙德的特许状中,领主布列塔尼伯爵则将该城市和冯特莱斯的土地永远地转让给里城市民。在此情形下,城市其实就成了包税人,尤其是当城市直接向财政署缴纳租金的时候。于是城市就取代了领主成为城市中各种赋税的合法征收者,包括市场税、法庭罚金、地租以及各种关税等。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并非都包括在城市出租之中,而是城市以一个一个的权利特许状分别获得。例如,某一块空地,某地的磨坊,或者遇难船只的收益等,都有相应的特许状赐予给城市。

关于自由城市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其行政管理特权,这也是自由城市走向自治城市的关键所在,即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管理城市事务。1131年,伦敦可以选举自己的行政长官(sheriffs,viitem),他负责与国王的法官和财政官交涉,应对与城市有关的各种事情。1199年的特许状又重申了伦敦市民有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1131年特许状中确认,伦敦还可以选举政法官(justiciar)的权利,法官要负责有关诉讼事务。1215年伦敦的特许状中则准许该城每年要选举自己的市长(majorem),以负责管理全城的事务,一年期限一到就要改选。此外,还有城守(prepositi,reeves)、市政官(ballivi,bailiffs)以及法警(ers)等,各有其职责所在。

并非所有城市享有上述全部的自由权利。事实上,哪怕获得一个特许状的任何城市都可以称为自由城市。但如此理解显然削弱了对城市自由的强调程度,因此,自由城市主要是指那些获得了主要特许权利(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司法自由、财政自由、行政管理自由等权利)的城市。从这个意义来看,对自由城市的强调是与自治联系的一起的,即有鲜明自治特征的城市,才可以称为自由城市。

英国城市的自治可以看作争取自由的逻辑必然。伊普斯维奇、墨尔顿、林恩等城市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类似性质的自治实践,很鲜明地展现了英国自治城市的面貌。伊普斯威奇于1200年5月25日从约翰王手中取得特权证书,规定市民可选举2名市政官(bailiffs)、4名法警(er,或者验尸官)。6月29日全城市民集会于圣玛丽教堂广场,开始选举。此后一直到10月,伊普斯威奇市民经过多次选举,选出市政各级官员,有2名正直守法者为市政长官,为城市最高行政长官;4名法警,负责城市治安;12名市政议员(capital portmen),代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献计献策;2名小吏(beadles),协助长官等处理相关事宜。此外还有城市商会会长、城市印玺保管员、城市习惯法收集员、监狱看守等。总之,由这些新任命的官员集体宣誓负责管理城市,维持城市的自由和特权,以及负责征收捐税以交纳城市租金,负责逮捕和扣押财物,监督监禁的执行等日常事务。从中可以看出,参与城市自治管理的官员还是相当全面的。

当然,各城市官员的种类和称呼未尽一致。例如,在墨尔顿市,有最高的市镇长官,也有执行命令维持治安的警长(stables)、征收赋税掌管钱粮的司库(chamberin),还有收取罚款的警吏(sergeants at mace)。其他自治城市的情形也大体类似。概括而言,自治城市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管理城市。各城市的官职多少,自然各地不一。自治城市一般有市长,其下则有财政官、司法官、税吏、警吏等。他们负责城市各项事务的管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治城市的特点。其二,行政机构由市民选举产生。其三,行政机构颁行法律条文管理城市。因此,所谓的自治有两个层面,一是相对于领主而言,城市有自己治理的权利;一是相对于权力的集中而言,城市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于市民的授予。

相比较于自由城市,绝对意义上的自治城市属于少数。有学者估计所谓的特权城市(bh)在1509年有660座,不过其中124座早在1270年就已经衰败了,其中能够成为自治城市的自然更少。事实上,英文中的bh所指只是获得特许状的城市,其中绝大多数为有自由权利的城市,只有少数可能为自治城市。因此,bh应该理解为享有程度不等自由权利的城市,即自由特权城市而非自治城市。英国王权较为强大,城市的自治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从自由到自治,可能并不存在一种必然。

对于中世纪英国城市的自由与自治,必须更历史地加以认识。对于所谓的城市自由也要一分为二地看。自由,在本质上并非意味着无约束,而是获得了上层领主特许的权利。一座城市,在本质上与其他封建土地并无不同,同样属于某一位或几位领主,这是中世纪封建土地原则的体现。城市要想获取某种自由,其实就是向领主请求某种恩赏。自由与特权,都是他人的赐予。如果领主同意,城市就可以获得某种权利。反之,如果领主不同意,就意味着你无法享有某种权利。即使是自治城市,也只是从国王或者其他领主那里获取了特许状可以自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城市仍然在国王的统治之下。无论城市的自由程度如何,在本质上,它都是一个封土。作为封土,这些城市仍然要履行一些义务,无论是实际上的还是名义上的。在英国,国王对于城市财富的渴望从未停止,以封建协助金等形式征收的赋税也一直没有间断。所谓的自由或自治虽有特许状的许可,却并非安全和可靠。国王或者其他领主会以各种理由撕毁协议,重提各种义务。主动权在国王或者领主之手,尤其是当领主身份更迭,新领主往往会期望签署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特许状。例如亨利二世时期,曾经许可伦敦建立纺织工行会,到了约翰王时期却不遵前王之令,以新的特许状废除了伦敦的纺织工行会,且将行会原先应缴纳的18英镑的费用提高到20英镑。此类撕毁协定之现象,并不少见。从统治与被统治的二元来看,即使统治者改换了对象,被统治者的身份地位并没有真正的改变。

英国城市的发展不仅在于城市的自由与自治,也在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正如皮雷纳等人所说的中世纪城市就是工商业中心。自由与自治最终是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工商业一起并称,但在中世纪英国城市中,商人和商业的地位远比手工业者高。可以说,商人阶层的兴起与城市的兴起相始终。在城市发展的早期阶段,是由商人组成的商人行会(gild mert)管理着包括商业和手工业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商人行会的章程就是经济活动的准则。商人行会兴起于诺曼征服之后,从亨利一世时期开始,商人行会的建立就相当普遍了。在1103-1118年间莱斯特城市获得了建立商人行会的特许状。在特许状中,亨利一世说商人的行会可以享有自威廉一世以来的那些习惯。1118-1168年间,莱斯特城的特许状又重新提及商人行会的建立。大约在此时期,还有贝弗雷(1130、1154年)、刘易斯(Lewes,1148年)、伯尔福德(1147-1173年)、约克(1154-1158年)、奇切斯特(Chichester,1155年)、牛津(1156年)、瓦灵福德(Wallingford,1156年)、林肯(1157年)、贝德福(Bedford,1189年)等等城市,都建立起商人行会。可以说,在12世纪末之前,英国大多数城市都有一个商人行会。

商人行会首先是所有商人的公会,一个城市中的商人必须加入到行会中。1154-1189年即亨利二世时期,彭布鲁克的特许状中特别强调,经该市市民的决定,所有商人要加入他们的商人行会。进入商人行会就成为行会人,获得了行会权(gildship)。进入行会者要缴纳一笔入会费,各地名称和数额自有不同。新人入会必须有人担保,新入会者要向同行的兄弟表达忠诚,还要宣誓服从行会法规、服从行会领导等等。城市市民并不总是有资格成为行会会员,至少妇女被排除在外。商人行会是各个城市实际上的掌控者,它从国王等上级领主那里获取特许状,以此来管理城市。城市争取自由与自治的运动,其带有法人意义的主体就是此类商人行会。或者说,就是那些富裕的商人在为代表自己利益的城市争取特权。因此,在一些城市,商人行会往往就是城市行政机构的代名词,行会的首领也就是城市的市政官。行会事务由商人自己负责,不受外人干预。在瓦灵福德1156的特许状中,亨利二世还强调除了行会自己的首脑和官员之外,无论是国王的地方官还是司法官都不能干预行会事务。

商人行会的行规也在许多时候成为城市的法规,一些城市还形成了商人法。这一点在南安普顿城的商人行会规章中有很清晰的反映。例如第27条,“本城首席会长(chief alderman)或行政官与十二宣誓之执事,应按照规定与需要经常注意商人、生人与私人,务使彼等所负之债务能有充分而切实可靠之担保,且向债权人出立借据。”第29条,“首席会长,十二宣誓执事,或行政官应每月一次,或至少一年四次,审核面包与浓麦酒之售价,务使其定价在各方面依谷价为准则。”这样的条文,要么是说商人行会能够约束城市最高行政官和执事,要么是说这些官员其实就来自于行会。无论哪种情形,都证明了商人行会权力之大。商人行会之权重,自然是因为商业之于城市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城市发展的相当长的时期里,手工业受到商人行会的支配,或者说此时的手工业在城市中还没有相对独立地位。例如,波尔斯(Perth)1165-1214间的特许状中这样说:“我准许波尔斯市民拥有自己的商人行会,除了漂洗工和纺织工。”虽然从中不难读出对此两类人群的歧视,但商人行会并没有真正将手工业者排除。事实上,随着城市的发展,商人行会的构成越来越复杂,也许从未出现过纯粹意义上的商人行会。例如,12世纪末莱斯特城市的商人行会的成员,除了少数商人,更有纺织工、染布工、羊毛梳理工、剪绒工、裁缝、内衣商、鞣皮匠、皮革匠、鞋匠、马鞍匠、羊皮纸制造工、肥皂匠、医生、传道士、丝绸商、金匠、面包师、厨师等等。并且随着城市手工业越来越细化,逐渐分化出诸多手工业行业的行会,这就打破了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商人行会的惯例,也直接导致商人行会逐渐走向衰落。但即使如此,城市中的大商人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许多城市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出自商人阶层。

商人的存在以及商人行会的发展必然以商业的繁荣为其不二的前提。中世纪英国商业化是学界相当热门的前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大概有两个层面,一是商业本身发展的高度,一是整体社会的商业化,即社会如何日渐为商业力量所影响和支配,从而体现出更多的商业性特征。尽管商业并不限于城市,农村也有其商业贸易,但是商业化与城市的联系更为紧密。具体而言,能够反映商业化程度的历史现象大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作为商品交换场所的市场在数量上的增加,而且呈现越来越突出的专业化倾向。有学者估计,中世纪晚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800多个市镇中,专业化市镇占300多个;其中,133个市镇从事小麦贸易,26个蔬菜集市,6个以上水果集市,牛市92个,羊市32个,马市13个,猪市14个,鱼市30个以上,21个野味和家禽市场,12个奶酪和黄油市场,30多个羊毛和毛线市场,27个以上呢绒市场,革制品市场11个,麻市场8个。

二是,作为商品流通手段的货币在质和量上都有提升。根据历史学家布瑞特里尔等人的研究,英格兰流通中的货币随着时间变化呈快速增长的趋势:973-1059年为2.5万英镑,1086年为3.75万英镑,1205年为25万英镑,1218年为30万英镑,1247年为40万英镑,1278年为67.4万英镑,1298年为60万英镑,1311年为110万英镑。比较来看,13世纪末的货币是11世纪的36倍。排除通货膨胀因素,可见流通货币增加的速度。此外,有两个相互关联的现象,一方面大城市货币商人越来越多而小城市的在减少,另一方面是铸币厂数量锐减。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有铸币厂至少60个,到亨利二世时期只有30个,到1279年为爱德华一世重新铸币的时候只有11个。

三是,商品在种类和数量上都相当丰富,或者说因生产专业化程度的加强促使产品商品化加强。商品种类的变化在于突破奢侈品的限制而增加了各类生活用品。食品贸易是英国海外贸易的持久商品,在整个中世纪早期尤其是13世纪,英格兰都是食物包括谷物的出口国。1300年左右,英国奶产品的出口开始增加。羊毛及毛纺织品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出口商品。13世纪后半叶,英格兰平均年出口羊毛达到3万袋,价值约1100万英镑;最多时达到3.5万——4万袋,价值1500万英镑。随着呢布业的发展,14、15世纪英格兰年出口呢布达5万匹。这一点从国王商业税收的增加中也能够得到反映。在中世纪英国,国王征收的与商业有关的税包括羊毛出口关税、呢绒出口关税、葡萄酒进口吨税及其他商品进出口的镑税。英国国王年均关税收入分别是,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15870英镑;爱德华二世(1307-1327)时,12650英镑;爱德华三世(1327-1377)时,78456英镑;理查二世(1377-1399)时,47734英镑;亨利四世(1399-1413)时,3万英镑;亨利五世(1413-1422)时,3万英镑;亨利六世(1422-1461)时,2.5万英镑;爱德华四世(1461-1483)时,3万英镑。

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商业贸易经常形成以城市为节点的体系。大体上有围绕地方市场而形成的地方交易网络,围绕一个中心城市的诸多城市交易网络,以大都市尤其是港口为中心的对外交易网络,更有海外交易中心和联盟。例如,在米德兰,考文垂在14世纪早期作为整个地区的首府而兴起,东西两边的波士顿港和布里斯托尔港则为其提供服务。而排在考文垂之后的莱斯特城和沃切斯特,则有100个以上的小城市作为其依附者。当然,每一个城市又有自己相应的乡村腹地,大体上包括半径6英里范围内的所有村庄。这样的城市体系既是商业的网络,也是文化的网络。

市场辐射范围:人们到市场的距离

城市与商业贸易的关系更可以从城市在商业中所占比重得到反映。从海外贸易可以看出,各类港口城市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表可以反映各港口在不同时期于海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英国主要港口城市(headports)在海外贸易中的重要性,1203-1204年,1478-1482年

手工业与商业互为表里。没有手工业的存在,商业是不可想象的,正是手工业的分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样,商业的发展也会推动手工业的繁荣。值得注意的是,商人与手工业者的身份有许多时候是不分的。一个制鞋匠,当其在制作鞋子的时候,他是个手工匠人;当其当街售卖其产品的时候,他又是一个小商人。手工业自然不限于城市,农村也存在手工业,但在城市中手工业有更为集中的体现。

大体而言,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手工业的发展有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手工业门类日渐齐全。它们与城市社会生活有直接的关联。除了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那些大众行业,如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有一些专门为少数人服务的手工行业,如奢侈品制造、书籍制造、教堂用品制造、武器设备制造等。从城市人口的职业构成,大体上可以了解城市手工业的一般状况。例如,13世纪的索尔兹伯里城,有以下可知的行业:杂货商、布匹商、酒商、酒店老板、外科医生、裁缝、屠夫、理发师、面包师、厨师、酿酒师、金匠、铁匠、木匠、制弓匠、制瓦匠、锡蜡匠、制鞋匠、漂洗工、马鞍工、制革工、染色工、油漆工、装订工、制羊皮纸工、手套工、建筑工、织布工、制箭工等等。在门类众多的行业中,最具影响力的还是毛纺织业、建筑业和采矿业等行业。毛纺织业,后来发展成为英国的民族工业。一般而言,从羊毛原料到呢布成品,中间包括羊毛清洗去尘去油、梳毛、纺线、织呢、漂洗、染色、绷晒、修整等工序,相应地也就出现了梳毛工、织布工、漂洗工、染色工等工种。建筑业也形成了采石、打磨、雕刻、木材加工、模型铸造、玻璃制造、玻璃彩绘等等工种。

二是手工业技术的提高。以毛纺织业为例。13世纪出现了水力漂洗磨坊这一重大技术革新,即利用水力带动木棰代替人力清洗,效率提高了数倍,故被学者称为13世纪的工业革命。不仅如此,在英国一些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围绕水力漂洗坊而诞生了一个个毛纺织业中心,如英国北部约克郡和西部山区及东盎格利亚等地区正是如此,甚至可以看作手工业促成新城市诞生的典型。此外,在毛纺织业中还形成了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生产制度。最典型的是外派制度,或者家内制,即商人资本控制毛纺织业的生产。商人将所购买的羊毛分给纺线工人,由后者纺成毛线,随后商人再回收毛线,再依次由织工将毛线织成呢布,漂洗工人漂洗呢布,染色工人印染呢布,直到最后由承包商人将修整后的呢布投向市场。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环节都由商人控制,各个工种的工人只是负责具体的手工劳动。

三是手工业者形成了自己的行会组织。手工业者多是个体作坊经营。从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制作到最后的销售,都是独立完成。这种前店后坊的方式,属于典型的小生产模式。不过,在城市中的小生产者,并非绝对自由。事实上,他们的生产经营受到城市手工业者的组织——行会的管理和监督。一般较大的手工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会组织。早在1155-1158年伦敦的纺织工就获得了特许状,可以建立自己的同业行会。特许状还要求行会每年向国王缴纳2个金马克,并禁止任何人损害该行会,否则将处以10英镑的罚款。1175年牛津的特许状,准许成立鞋匠行会(Cordwainers Guild),除非是行会成员否则不允许做生意。外来的鞋匠们也要入此行会,享有同样的权利。1175年,牛津另有关于建立纺织工行会的特许状。不过,该特许状透露出来的信息值得关注,早年该市的纺织工行会每年向国王缴纳60马克的款项,而现在只能缴纳15马克了。为此国王对其贫穷深表悲悯,将该行会每年的费用降低到42先令。此后,各城市中手工业行会逐渐增加,到13世纪几乎所有城市中都有大大小小的行会。制革者有制革行会,制刀者有制刀行会,制鞋者有制鞋行会,制马刺者有马刺行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有时候,同一大行业内部的小工种也有各自行会,如英国呢布行业中的纺织、漂洗、染色及修整等工种都有各自的行会。后来,由呢布修整工行会发展出了呢布商公会,控制了整个呢布的生产。

行会是同业者的组织。行会一般由行业师傅组成,师傅手下还有学徒和帮工。要成为行业师傅,一般需要经历七年左右的学徒生涯,还要在学徒期满后为他人帮工多年,最后以成品送将行会成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师傅而从业。这一模式,对于技术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过,师傅与学徒、帮工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当行会只保护师傅们的利益的时候,以致出现了游离在行会之外的帮工组织。

行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在行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主旨是排斥竞争,使小手工业者能够在简单的条件下维持生产和生活。对内是消除同业者的竞争,对外是维持本行业的垄断地位,不允许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插足本行业。为此,一般行会都制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行会的章程。虽然各行会章程因行业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从事本行业人员的加以限定,如限制招收学徒、限制外国人及非本行业人员从事本行业等。1227年的赫里福德(Hereford)特许状中规定:“任何非本行会之人,除非本城市民同意,不得在城里或者郊区从事任何行业。"1226年的斯特尔灵市的特许状规定:“我们绝对禁止任何外来商人在我们斯特尔灵城里切割呢布出售,除非是在基督升天节和圣彼得受缚节日(thefeast of St Peter ad Vincu)之间。"1202-1210年间的基尔肯尼市(Kilkenny)的特许状中规定:“不允许外来商人在本城出售呢布或者拥有卖就的小酒馆,除非他在本城侨居40天,假如他想侨居更长的时间,必须得到市民的共同同意,并缴纳给城市的费用,如此他方能逗留。"1294年的切斯特费尔德市(Chestefield)特许状规定:除非是本城市民,或者愿意满足本人及本人的继承人和全体市民的意愿,否则无人将成染色工人或者皮革工人或者鞣皮切割工人。除了市民,在本城无人可以切割肉食和鱼类出售。其次,对生产中具体各环节的给予细致的规定,如对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原材料的数量与质量、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劳动者工资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原则上是要求手工业者讲诚信、守道德、不以次充好、不哄抬价格、不恶意竞争等,对于违反规定者有相应的处罚。

从城市共同体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商人行会还是手工业者行会都带有共同体的特征。他们在经济世界中主张道义,在道义原则下经营经济。因此,很多时候,行会在城市中代行了市政机构的职能。行会所颁行的章程就是城市的法规,行会还是直接的执法机构。例如,英国曾经颁发过《面包和啤酒法令》以规范此二类行业的生产与经营。法令非常细致,对于违反者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都是处以罚款,此后则直接承受肉体的惩罚。面包师傅将被处以戴手枷之刑,啤酒师傅则处以背粪车之刑。在城市中监督执行此法令的不仅有城市的各类官员,更有行会的参与。

行会规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会为维持小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行会规章表现出几个鲜明的倾向,一是行业垄断,二是平均主义,三是反对竞争。这些特点,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对于小商品生产的延续,城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产生过积极的作用。然而,行会的分化和不平等终究不可避免。或者行会与行会之间贫富相差悬殊,或者同一行会内部,师傅与师傅之间有贫富差别,或者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不平等。在中世纪晚期,这样的分化和不平等激起了社会的巨大动荡。

晚期中世纪的社会经济大变迁同样也在城市上得到反映。不过,对城市变迁的认识,学者们有很大的争议。曾经占据主导的观点是,城市在晚期中世纪走向了衰落。晚近有学者认为,关于城市的衰落的认识可能源于研究者以及历史的记载者的夸大,其实城市是否衰落尚有疑问。

所谓的衰落大体上是从经济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一般包括城市人口数量下降、经济困境及城市规模的缩减。当然,从时间上来看,即使是衰落,也并非骤然发生。有些城市还维持了一定的惯性。衰落可分为两个时期,14世纪中期到15世纪前期,为缓慢走向衰落的时期;15世纪开始方有显著的衰落。而从空间来看,因各种因素的作用,在衰落的大环境中仍然有一些城市维持其规模与财富,一些还有所扩展,甚至有一些城市属于新兴的。

城市的衰落可以从城市人口的减少得到反映。首先是大多数城市的总人口减少,或者说城市变得比过去小。例如,依据1377年的人头税和1524-1525年的世俗协助税可以看出,波士顿的人口从5700降至2000-2500,其排名也从全国第10名落到第51名。1390年代,波士顿年出口羊毛3000袋和呢布3000匹,而到了1540年代分别只有200袋和100匹。1377至1524-1525年间,林肯城在全国的排名从第6名掉到第12名,人口可能减少了三分之一。1428年,该城的17个教区报告其居民少于10户;1515年,该城大量房屋毁弃,以至于治安法国被当局警告不能任其继续如此。斯坦福城,1300年有人口约5000,1377年只有3000,16世纪早期更是只有不足2000.

其次,城市从业人口的减少。城市的衰落可以从城市职业种类及从业人口得到反映。1400年的时候,约克仍然是英格兰首屈一指的郡城。1377年约克的财富仅次于伦敦,有人口约1.1万人,15世纪早期约有1.2万人,到了1548年只有约8000人。1400年,约克城羊毛纺织工行会有成员50名,到1561年时,只有织工约10人(另有14人之说)。1395年,约克出口呢绒3200匹,而到了15世纪70年代,年出口呢布仅有922匹。1440年,考文垂城人口逾万;1500年,约在8500-9000人之间;1520年,约为7500人;1523年,约6000人;16世纪中期,约为4000-5000人。1450年考文垂有织工57人,1522年只有37人;到16世纪晚期已经基本没有漂洗作坊了。此类事例很多,大体上可以反映城市因人口减少而产生的行业衰落。

下表可以看出从业人员的数量及各行业比重的变化。

说明:N为从业人员的数量。

一些重要港口在呢布出口中的重要性发生的根本变化。以1352-1430年为第一个阶段,1430-1510年为第二个阶段。各个港口城市在这两个时期的变化分别如下:纽卡斯尔,正86和负140;霍尔,正89和负18;波士顿,正76和负1803;林恩,无数据和负88;雅尔茅斯,正89和负251;伊普斯威奇,无数据和负109;伦敦,正95和正64;桑德威奇,正89和负388;奇切斯特,正27和正58;南安普顿,正84和正20;布里斯托尔,无数据和负4.从这些变化不难看出,在第一个阶段这些城市仍然在呢布出口页上占据重要地位,而到了第二个阶段它们的地位就急剧下降了,甚至达到负增长的境地。如伦敦这样的大都市,即使还维持着一定的增长,但也有下降的趋势。这一情形同样反映在其他如酒类的进口贸易商。

这种衰落不只是后来者的统计和分析,事实上,当时的诸多城市市民对此有切实的体会和感受。例如,1487年约克城的市政官员就直接向国王亨利七世抱怨,城里善良的居民不及曾经的一半。1530年代,马斯特·鲁普斯特(Master Lupset)感叹,那些城市和小镇过去拥有比现在更多的人口。

另外,有一个现象可以反映晚期中世纪城市变化的情形,即1350年后新增城市数量很少,几乎所有幸存下来的城市都是此前建立的,甚至是1300年之前建立的。1350年之前,英国约有2000个居民点可称为市镇,其中600个是自由和自治市。而到伊丽莎白统治初年,市镇不及750个,许多自治城市也逐渐衰落。。这从下表更能够得到清晰的反映。

英国市场的变迁:16世纪存留的数量及百分比(%)

还可以从税收或者城市财富的变化得到反映,相当多的城市在社会经济大变迁中从富有变得贫困。15世纪20年代,林肯城因为贫困而被部分免去税收,在40年代被全部免去税收。1445年,林肯城又免交以后40年所有的什一税和什伍一税。

城市的新发展也有一些迹象。例如,虽然晚期中世纪总人口减少了,但城市人口比例却在增加。学者们估计到15世纪末16世纪早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近20%。此外,各种具有新功能和新结构的城市有所发展,如呢布漂洗及制造业中心、船舶制造中心、矿业开采中心等,甚至还有因旅游娱乐而形成的城市。新的发展,还可以从城市体系的变化得到反映。曾经的围绕某个中心城市而形成的体系,如今有不少因中心城市的衰败而消散,新的体系则因新中心城市的兴起而形成。

下表的排名依据的是城市的财富,可以较为直接地反映城市的变迁。尽管像曾经排名第3的约克、第7的雅茅斯,分别下降到第11位和第20位,并且曾经排名第5和第8、第9的城市则完全下榜;但更多的是曾经排名落后的城市上升到前列,如诺里奇从第6升到第2,考文垂从第10升到第5,埃克斯特从第28升到第6.诺里奇的人口,1377年为3952位纳税人,即有约5000人;1524年的人口则可能达到1万人。

英国城市财富排名变化

1337-1381至1524-1525年小市镇人口变化

城市的新发展或者转型不仅体现在此类相对直观的数据中,更反映在城市内在结构的变化中。其一,诞生了新的生产方式。主要为家内制的出现,这是商人及其资本控制生产的表现,带有资本主义的某些特征。其二,城市阶级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城市市民或者中产阶级成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阶层。其三,城市商业和手工业管理组织也发生了变化。赫里福德15世纪末有行会20个。伦敦1422年有行会111个,15世纪中期以后行会数量只有70多个。在竞争中合并重组,形成了在各自行业更具影响力的组织,并且以公会名之。如15世纪末、16世纪初形成的伦敦皮革公会,是整合了皮革商、手套匠、鞣皮匠、钱袋匠、皮囊匠等行会后的产物。而14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呢布商公会则将是整个呢布行业的龙头,因为只有该公会拥有国王特许的“唯一制造呢布的权利”。15世纪的伦敦,此类公会有12个之多,其他的小公会则更多。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大公会并非只限于对其名下行业的管理,而是跨越界限涉及几个或者多个行业。更重要的是,公会逐渐参与城市事务的管理,成为城市中实际权力的掌握者。从这一点来看,公会与城市早期的商人行会有类似的特点。

晚期中世纪英国城市的变迁,可观察到的衰落和发展的现象共同存在。对这一矛盾的理解,体现了学者们的不同学术路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20世纪关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讨论,强调的是旧的封建结构中成长出新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希尔顿关于小城镇在社会过渡或者转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理论,得到了晚近学者的支持和进一步阐发。不过这种衰落与转型的较量,一直持续了数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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