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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政道】雍正推行“火耗归公”(1 / 1)


【中庸政道】雍正推行“火耗归公”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书雍正,呈报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建议整顿地方“耗羡”,奏请把山西全省的题解“耗羡”全部归公,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雍正面对这个奏折,颇感踌躇。

何谓“耗羡”?原来古代官府向百姓收税,大多为粟米、布丝等实物,这些东西都由百姓自行运送到官府。明朝中叶,张居正进行财政改革,实行一条鞭法以银两代替实物。在正税之外还增加了附加税,用来补正税之不足,这种附加税就称作“耗羡”,又或叫作“羡余”。这种附加税主要是用来补偿官吏征税工作中,管解、运送等诸多开销,故此需要纳税人来承担。地方官吏在征收了这种附加税后,不必把多余耗羡上缴,可以留作地方官署的办公费用。

在诸“耗羡”之中,以“火耗”所占比例最大。由于各州县官署从百姓手中征收来的地丁钱粮,大都是成色不等的散碎银两。而上缴国库的银子按照规定必须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银锭。因此各州县官衙就将征收来的碎银重新熔铸,税银在熔铸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损耗,称之为“熔销折耗”,为此,税吏要向老百姓额外多收一些来补偿。这多缴的部分就叫做“火耗”。

“火耗”的征收比例一般而言应该是所收正税的1/10,称为“加一耗”。但是,朝廷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硬性规定,地方官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决定。地方官趁机盘剥,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经常达到正税的三成、四成左右。

到了清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经常在四成、五成以上,最高的达到七八成,丝毫不管民众死活。天下百姓不堪重负,怨声载道。

康熙朝监察御史李发甲曾经上奏:“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的。而于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致使百姓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

另一位大臣赵申乔也曾经指出:“唯横征私派之弊,其祸尤烈!如收解钱粮,私加羡余火耗,解费杂徭,每浮算额数,以致公私一切费用皆取给于里民。若日用之米蔬供应,新任官吏之器具案衣,衙署之兴修盖造,宴会之席面酒肴,上司之铺设供奉,使客之小饭下程,提事之打发差钱,节序之贺庆礼仪,衙役之帮贴工食,簿书之纸札心红,水陆之人夫答应,官马之喂养走差,以及保甲牌籍、刊刷邮单、报查灾荒、编审丈量等项,皆有使费陋规,难以详细枚举。总之,无事不私派民间,无项不苛敛百姓,而且用一派十,用十派千,以饱赃官婪蠹之贪腹,嗟嗟小民,膏血有几,而能满足此漏卮巨壑哉!”

康熙却认为,“耗羡”的问题由来已久,向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那是地方上的私事,应该给地方上这种自主权,还是不管为好。

康熙之所以没有制止这种歪风邪气,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官吏正规的俸禄是非常少的。

举例来说,当时官级正一品,年俸180两;官级正二品,年俸155两;官级正三品,年俸130两;官级正四品,年俸105两;官级正五品,年俸80两;官级正六品,年俸60两;官级正七品,年俸45两;官级正八品,年俸40两;官级正九品,年俸33两。另有俸米若干石。这对于各级的官吏们来说,恐怕连养家糊口都难了。

清朝某些中央大员或者地方督抚大吏,往往家中人口众多,日常开支浩繁,花费常以千两白银计,而区区180两银子的年俸,有时还不够官吏们一天的开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然会想方设法弄钱。

康熙找不出办法来治理这种积弊,也唯有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于是就造成了地方官吏贪腐成风的现象。雍正即位后,执法严峻,治术迥异于康熙,一心想要整顿官场不正之风,澄清吏治。

对于诺敏和高成龄的奏折,雍正详加斟酌,认为此事看似事小,实则关乎着江山社稷的稳固。长久以来,雍正对于清廷官场的腐朽了然于胸,如果听之任之,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的话,很有可能会给江山社稷带来重重的隐患。要治理,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官吏肆意征收“火耗”的状况,而这种变革也绝非一省一县之事,必须从山西推广全国。

雍正深思熟虑之后,拍案决定,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河南巡抚石文焯在河南搞试点。

次年,河南巡抚石文焯,上了一封奏折,称该省共有耗羡银40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所余者多,官署办公费用足可自理。而山西虽然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省耗羡扣除亏空和养廉银以及各种杂费之外,尚余白银2万余两。雍正见两地都取得了相当的成效,更坚定了火耗归功的想法。

是年,雍正就全国是否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问题,举行朝会,命六部九卿各自参本俱奏。一些官员认为会损害自身利益,坚决表示反对。雍正发出上谕,批评持反对意见的官员们的谬见,分析“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必要,坚定地将“耗羡”归公政策“通行于天下”。

“火耗”归公以后,官吏的低薪制改成了高薪制,各省大小官员的养廉银数额按照官职高低,可获相应的俸禄,俸禄标准比之前有了极大的提高。如总督2万两左右,巡抚1.5万两左右,布政使1万两左右,按察使8000两左右,道府5000两左右,州县各级也有2000两之多。优渥的俸禄,使得各级的贪腐现象大为减少,雍正朝吏治基本得到澄清,更加巩固了王朝的统治。

雍正的“火耗归功”措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首先是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其次是澄清了吏治,再次是国库充盈,存银大大增加。根据统计,户部库存银在康熙末年只有800余万两,雍正年间已增至6000余万两,短短十余年间,增加了十余倍之多。雍正对于自己推行的该项改革,也相当满意,称:“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小民免于扰累,此中利益乃天下所共见。”

中庸作为一种人生大道,“至大莫能载,至小莫能破”,雍正从山西巡抚诺敏的一封奏折中,敏感地认识到以往“火耗”制度的不合理性,经过分析,决定将“火耗归功”的政策作为整顿吏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推行,最终取得了成功,国家吏治得以澄清,百姓的赋税负担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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