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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1 / 1)


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夫人 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 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 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 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 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 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 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 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 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 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 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群为父母,明 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 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 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 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 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 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 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 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 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 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 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 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 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 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 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讠雚 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 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 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 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 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 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 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 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 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 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 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 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 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 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 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 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 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 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 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 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 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 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 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 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 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 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 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 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 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 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 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 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 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 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 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 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 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 其民,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为 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 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 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 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 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 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 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 路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 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 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谊 之谓也。

春 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 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 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 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 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 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 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 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 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 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 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 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 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 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 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 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 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 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 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 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 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 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 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 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 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 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 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 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 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 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 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 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 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 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 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 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 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 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 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 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 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 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 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 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 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 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 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 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 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 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 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 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 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 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 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 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 隶之徒,还为敌仇,猋起云合,果共 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 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 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 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杀人盈城, 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

汉 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 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 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陆、 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 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 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 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 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 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 之事也。

古 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 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 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 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 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 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 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 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 极功也。

昔 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 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 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 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 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 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 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 皆不为奴。

周道 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 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 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 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 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 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 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 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 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 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 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 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 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 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 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 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 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 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 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 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 ‘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 书。锥刀之末 ,将尽争之,乱狱滋 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 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 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 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 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 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 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 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 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 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 之刑。

至 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 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 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 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 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 之。

汉 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 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 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 百姓新免毒 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 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 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 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 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 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 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 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 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 错之风。

即 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 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 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 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 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 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 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 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 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 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 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 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 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 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 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 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 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 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 “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 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 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 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 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 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 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 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 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 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 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 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 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 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 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 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 百,率多死。

景 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 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 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 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 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 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 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 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 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 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 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 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 民易犯之。

及 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 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 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 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 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 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 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 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 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 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 之。

宣 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 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 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 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 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 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 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 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 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 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 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 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 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 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 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 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 帝未及修正。

至 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 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 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 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 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 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 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 “《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 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 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 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 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 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 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 ‘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 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 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 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 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 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 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 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 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 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 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 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 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 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 令。

孝 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 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 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 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 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 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 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 “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 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 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 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 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 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 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 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 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 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 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 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 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 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 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 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 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 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 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 “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 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 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 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 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 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 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 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 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 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 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 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 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 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 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 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 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 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 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 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 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 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 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 古而便民者也。

孔 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 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 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 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 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 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 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 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 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 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 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 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 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 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 洽者也。

原 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 私,奸不辄得,狱 C224不平之所致 也。《书》云“伯夷降典, 哲民惟 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 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 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 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 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 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 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 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 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 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 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 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 祸,人有乐生之 虑,与高、惠之间 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 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 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 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 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 孙卿之论刑也,曰:“世 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 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 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 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 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 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 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 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 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 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 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 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 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 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 《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 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 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 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 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 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 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 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 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 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 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 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 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 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 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 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 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 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 定律、令,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 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 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 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 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 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 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 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 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 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 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 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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