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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结拜兄弟杀妻案!(1 / 1)


1992年5月22日11时30分,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接到报案,声称本区念佛桥一商品房民居发生火灾,该民居住户——时年24岁的边某英和4岁的儿子何某华葬身火场。

消防人员灭火后进入现场善后时发现现场有血迹,认为此次火灾很有可能是一起入室杀人后的毁尸灭迹,所以立即报警。

时间应该在10时45分之前,初步判断凶手作案的时间范围在9时至10时40分这个范围内,凶手是在死者自愿开门的情况下进入案发现场的,并在客厅转角沙发上和死者进行长时间的交谈(这点从转角沙发的坐压痕迹上鉴别而出,经死者丈夫何某雄反映,这个转角沙发只是在家里来客人的时候才用。

平日里并不怎么用,所以从沙发上的坐压痕迹估算坐在上面的时间是具有提取价值的),说明应该是和死者颇为熟悉的人,在和死者交谈的过程中突然用钝器将死者锤杀。

另根据死者丈夫——从事服装贸易的何某雄(案发时出差去北京洽谈业务不在家,所以逃过一劫)的清点,家中少了部分现金、存折、金银首饰等物品。

通过对被害人边某英的尸检,发现没有被性侵的迹象,但有明显的搏斗过的痕迹,在其指甲中提取到部分毛发和皮肉组织,但是过了火,这些物证不同程度的炭化,需要送检仔细鉴定。另外,现场还提取到数枚残缺不全的指纹。

根据勘查结果,出现场的干警们一致认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入室杀人、劫财并焚尸灭迹的重大案件,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立即成立了由40名干警组成的专案组,对这起案子进行专案专办。

根据现场分析和死者边某英的尸检结果,专案组认为凶手的作案动机仍然不能确定,财杀、情杀和仇杀的可能性都有存在。对于刑侦而言,三大凶杀因素同时存在意味着这个案子的侦破难度极高,因为这意味着排查范围极大,排查难度极高。

部分专案组成员提出应该把排查方向放在有白日入室盗窃抢劫前科的人员身上,不过在慎重案情分析后,专案组还是统一了意见:认为这起案子极大可能是熟人作案,所以坚持从现场出发,做被害人亲属和朋友以及熟悉人员的工作。

由于被害人家庭条件较好,所以被害人专心在家带孩子,社会关系并不复杂;被害人丈夫何某雄从事服装贸易行业,生意上有往来的人较多,所以排查的重点放在了何某雄的社会关系上。经过几天的排查(一共排查了数百人),在5月27日圈定了几个嫌疑对象:

其一是何某雄的朋友陈某月,此人经济拮据、嗜赌如命、债台高筑,在案发前四天还到被害人家向死者边某英借款而遭到拒绝,并且他明知何某雄此时在北京出差,要到5月底才能回绍兴。因此,陈某月有上门借钱遭拒、恼羞成怒激情杀人的可能。

其二是何某雄的阿叔何某源,此人正和妻子闹离婚,有一段时间借住在何某雄家,根据边某英的父母反映,边某英曾经跟他们抱怨过何某源对她有不轨企图,何某雄也证实在他去北京出差前为了让妻子放心,将何某源“请”出自家。因此,何某雄有调戏边某英不成而杀人灭口的可能。

其三是与何某雄有生意往来的布商陈某齐,此人在1991年4月时将一批价值4万多元的衬衫布料托何某雄带去北京推销,然而此后何某雄长时间没有付布款,陈某齐曾经为此事多次打电话给何某雄家,由于当时何不在家,电话都是边某英接的,在电话中陈某齐威胁恐吓说如果再不还布款,就一命拼三命。因此,陈某齐有上门讨债不成恼羞成怒杀人劫财的可能。

但在传唤了陈某月、何某源和陈某齐,并提取了他们的指纹和毛发送检比对后,结果却让专案组失望不已。

陈某月声称案发当天上午他正在上海的一家宾馆内,且有三个证明人可以为其作证,经核实确有其事,且指纹和毛发送检结果表明其和现场留下的指纹和死者指甲内提取的毛发不能作同一认定。

何某源宣称案发当天上午他正在诸暨市(诸暨离绍兴55公里)走亲戚,经诸暨市公安局走访何某源亲戚以及亲戚的邻居核实确有其事,且何某源的送检样本也不能作同一认定;陈某齐声称案发当天9时至13时他正在乡下(距离现场有45公里)一家纺织厂买布,并且还向警方说他在死者丈夫何某雄出差去北京之前去过何家。

何某雄向他再三保证月底从北京回来就还他4万多的布款,因此他没有在拿到钱之前杀边某英的理由。专案组找何某雄求证,何某雄表示他确实在去北京前和登门拜访的陈某齐作过这样的保证,再加上陈某齐的送检样本也被否定,因此这三人的作案嫌疑同时被排除。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5月29日,绍兴市皮件厂工人蒋天喜,这个之前曾经被怀疑过但因为指纹无法认定为同一的人重新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范围,因为目前排查的几百人中,只有蒋天喜在案发这个时间段颈部和手臂上受了抓伤,这点符合现场勘查和尸检分析的案犯可能被死者抓伤的刻画条件。

不过在5月23日第一次接受问询的时候,蒋天喜承认他的颈部和手臂上的伤确实是在5月22日受的,但是是他骑自行车在市区西部辕门桥下坡处和两名女青年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被这两名女青年厮打的时候抓伤的,由于这种事一时间很难找到当事人求证,所以专案组暂时放过了蒋天喜。

但在随后对蒋天喜的调查中发现,蒋天喜和何某雄是拜把子的兄弟,关系极为密切,经常造访何某雄家,与死者边某英也很熟络,符合熟人作案的刻画。不过,在案发后蒋天喜多次登门安慰死者丈夫何某雄的举动让专案组一度减轻了对他的怀疑。

不过此时,在其他的怀疑对象皆被一一否定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完全排除嫌疑的蒋天喜自然重新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

6月3日,专案组重新组织力量对蒋天喜开展调查,调查重点是查证他在案发当天是否在辕门桥和别人发生过碰撞事故。当侦查员们在辕门桥地区以5月22日是否看到过一名男青年和两名女青年因自行车相撞而吵架这一特征进行沿路查访,访问了10名当天必定在辕门桥这一路段的人员后结果所有被访人员一致否认5月22日当天上午9时至11时在辕门桥地区发生过类似的事件。

很显然,蒋天喜在这件事上对警方撒了谎。

6月4日,专案组侦查员穿便衣在蒋天喜的工作单位——绍兴市皮件厂进行查访。结果发现蒋天喜在5月5日确实因为和2名女青年因为自行车相撞发生口角而被抓伤,第二天他就在满厂同事中宣扬,反复诉说事情的经过。

而5月22日所谓的发生口角被抓伤后同事问蒋天喜是不是又被女青年抓伤了,而这次蒋天喜却一反常态不解释为什么受伤,从5月22日至6月4日这14天里不管厂内的同事们如何讨论发生在念佛桥的这起重大命案,与死者熟识并且和死者丈夫是拜把子兄弟的蒋天喜却始终一言不发,这明显有违人世常情。

一方面在案发后偷偷去安慰何某雄,另一方面却在自己同事谈论案情的时候作为受害人的亲密朋友一反常态的一言不发,这显然不正常。

另外在调查5月22日当天蒋天喜有没有在上班时离开车间出厂时秘密叫蒋天喜同一岗位的同事出车间问话时,蒋天喜表现得异常紧张,偷偷的跟出来观察。

随即专案组将蒋天喜传唤问话,同时依法搜查了蒋天喜的家,结果发现在蒋天喜家中搜出了部分现金、存折、有价证券和金银饰品,经何某雄辨认正是他家丢失的部分物品,另外还发现了边某英之前借给蒋天喜的30盘录像带,经何某雄辨认也是他家的物品,但是他对妻子借录像带给蒋天喜之事完全不知情。

根据在蒋天喜家的搜查结果,专案组认为蒋天喜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6月5日依法将蒋天喜拘留审查,同时集中力量对蒋天喜在5月22日的活动轨迹进行排查,其同事证实蒋天喜在5月22日上午让同事替班,自己离厂外出,下午才回厂,说明蒋天喜在5月22日那天有充足的作案时间。

同时蒋天喜的毛发和皮屑样本和边某英指甲内提取到的毛发和皮肉组织样本送沈阳检验,结果表明虽然从边某英指甲中提取出来的样本过了火受到了一定的破坏,但依然可以认定这份样本和蒋天喜的样本大部分指标相符,可以作同一认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专案组对蒋天喜进行突审,在诸多证据面前,蒋天喜终于对他在9月22日上午在何某雄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蒋天喜交代,他看何某雄经济条件优越、而自己经济拮据,心中不平,尤其受不了(他自认为的)何某雄之妻边某英对他一副居高临下的态度,认为边某英虽然表面上对他热情客气,但内心里就是瞧不起他。

9月22日那天他原本是想去何某雄家借点钱,但并不知道何某雄已经出差,边某英放他进门,两人坐在客厅的转角沙发上闲聊,当最后蒋天喜好不容易找到话头提出借钱的时候被边某英直截了当地拒绝了。

蒋天喜勃然大怒,与边某英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蒋天喜的脖子和手臂被边某英的指甲抓伤,蒋天喜失去理智,抄起烟灰缸对准边某英的头部猛砸,直接将边某英砸死。

客厅里的动静惊动了卧室里玩耍的何某华,小孩跑到客厅来找妈妈并目睹母亲倒在血泊当中,蒋天喜一不做二不休又将何某华砸死。

作案后蒋天喜抹掉了烟灰缸上的指纹和血迹,戴上手套洗劫了橱柜中的现金、存折、金银饰品等细软后用厨房里的食用油浇在母子二人的尸体上用火柴点燃,确认火已经烧起来后逃离现场回单位(因为用的是食用油,所以燃烧得较慢且不充分,给勘查现场的民警留下了许多蛛丝马迹)。

至此,这起惊动绍兴的重大入室抢劫杀人焚尸灭迹案在经过半个月的侦办后最终告破。罪犯蒋天喜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被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至此全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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