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沫没想到这两人还挺会利用舆论的压力,要是自己心理素质差一点估计现在已经开始害怕,然后跟他们提出赔偿。
“各位乡亲,如果真是我家的豆腐吃死人,不用你们说,我也会拿我的命赔。”
苏沫俯身按住妇人的肩膀,转头对陈翠说道:“你去把草席掀开。”
妇人还想起来再去阻拦,却被苏沫死死的按住。
陈翠掀开草席的一瞬间,一张睁着眼睛,面色惨白的死人脸出现在大家眼前,陈翠更是吓得忘记丢掉手中的草席,直接跌坐在地上。
围观的人群也是发出一声惊呼,有胆子小的还捂住了眼睛。
苏沫疑惑的看过去,地上确定是具尸体无疑,且脸色惨白,嘴唇发紫,眼球外突,这确实是中毒的现象,难道是她猜错?
不可能,这两个人绝对有问题。
“我问你,你说你公爹是吃了我家豆腐才去世,你可有证据?”
妇人从地上爬起来,指着人群中的一人说道:“我就知道你们不会承认,还好我们有证人,昨日我和同村的翠花婶一起来的镇子,她可以证明我在你家买的豆腐,她也是亲眼看着我公爹吃下一口豆腐后,口吐白沫,倒地不起。”
妇人口中的翠花婶从人群中走出来。
“我可以证明,我男人是石头村的村长,我和这家人也没有亲戚关系,我断不会做假证。”
妇人说话的时候,苏沫一直紧紧的盯着她看,发现此时的妇人脸色如常,眼神坚定,不像说谎的样子。
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这段话练习了无数遍,要么刚才这番说辞是真的。
“那你们想怎么样?”
一直没说话的男子急着开口,像是早在等苏沫的这句话。
“一条人命活生生没了,也别说我们不给你们留活路,你们赔三百两,这事就这么算了。”
听到要三百两,围观的人有开始窃窃私语。
“这三百两也太多了吧。”
“要是有人愿意给我三百两,我也去死,把钱留给我孙儿。”
......
苏沫看着两人,眼里还有隐忍的激动,心里明知道这两人有问题,一时间却不知道怎么破解。
“让开,让开,亭长来了,让开。”
桃花镇没有断案的衙门,平时只有几个官府的衙役驻扎在镇上,亭长也只是县衙的外编人员,管着这几个衙役,没有实权,平时有事也只能上报县衙。
刚才陈翠掀开草席的那一刻,就有人跑去找了亭长。
妇人先一步上前告状:“亭长,这家的豆腐吃死了人,我们只要求赔偿三百两,求亭长做主。”
衙役查看地上的尸体后,朝亭长点了点头。
亭长:“现在闹出了人命,不是你们说私了就能私了,要得县太爷判决。”
大手一挥:“来人,相关人员全都带走押往县衙,地上的尸体也带走。”
妇人一时慌了,拉着亭长的衣袖道:“这怎么还要去县衙?”
苏沫倒是很镇定,偷偷往亭长手里塞了一锭银子。
“亭长,这些豆腐都是我做的,我儿子在这里卖,有事也是我们两个承担,能不能让我儿媳妇回家?”
亭长看了苏沫一眼,见她一点都不像心虚的样子,又捏了捏手里的银子,便点头同意。
苏沫交代了陈翠几句,让她收了摊子牵着骡车回家,同时也给家里人带句话,让他们在家等着,不许去县衙。
衙役来报时,周知县正在书房处理公文。
听闻出了命案,周知县匆匆换了官服赶过去。
肃穆的公堂,头顶着《明镜高悬》匾额的周知县端坐在公案之后,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声脆响。
“升堂!”
周知县自带威严的声音响起:“堂下何人?”
妇人跪在堂下颤颤巍巍开口:“回大人的话,民妇何氏,我公爹昨日吃了那摊子上的豆腐后,当场毙命,还请大人做主。”
“豆腐摊摊主何在?”
苏沫虽跪着,但腰挺的笔直,完全没有像其他人一样害怕,倒是于成栋一个大男人跪在苏沫身边,身体止不住的发抖。
“回大人,民妇苏氏正是。”
周知县进来时就看见了苏沫,只是公堂上不便表现出来。
“何氏状告你家豆腐吃死了人,你可认?”
“不认,我家豆腐在镇上卖了一个多月,从来没人吃坏过肚子,更不用说吃死人,况且昨日我家的豆腐卖给了那么多人,为何独独她家的人有事?”
何氏一听苏沫不认,激动地指着苏沫骂道:“你个杀人凶手,公堂上还敢狡辩。”
“啪”
周知县手中的惊堂木再次发出响声。
“公堂上不得喧哗,何氏你说你公爹是吃了豆腐才死,可有证据?”
“有,就是我们同村的翠花婶,她人现在就在堂外。”
周知县看着何氏言之凿凿的样子,一时也摸不清她话里的真假。
“传证人。”
翠花婶跪下朝周知县磕了个头。
“回大人,我可以证明何氏所言非虚,昨日我和何氏一同去买的豆腐后回的石头村,也是亲眼看着何氏的公爹吃下去后当场毙命。”
周知县的眼神在苏沫和王氏见徘徊,现在的情况对苏沫显然不利,他的内心更倾向于相信苏沫,但是办案不能靠自己的主观意识来断。
“传仵作。”
仵作已当堂验尸,片刻后。
“回大人,死者死于中毒,死亡时间在昨日的申时,具体是何种毒物而是还需进一步查验。”
周知县眉头紧锁,看向苏沫:“苏氏,你可还有话要说?”
“民妇还是那句话,我家的豆腐没问题,何氏怎么就能确定他公爹没吃过其它的东西,或者是她自己下的毒,栽赃嫁祸于我,从而进行勒索。”
王氏仿佛被戳中心事,指着苏沫结结巴巴道:“你,你血口喷人。”
现在案子陷入僵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来人,将苏氏母子暂时收押,待本官查明真相后再判。何氏几人包括证人,在案子宣判前不得离开本县。”
“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