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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改土归流的善后工作(1 / 1)


清朝在苗疆每设一厅,即将当地苗民编户造册,令其纳粮。同时,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过去的土司统治地区被废除的苛派更多,多数地区负担比土司时代减轻。

永顺、保靖等地只按过去土司时的数额上交秋粮,“较土司陋规十不及一,民皆欢欣乐输”。永绥、凤凰、乾州三厅田赋也不重。

为了进一步巩固西南数省“改土归流”的成果,鄂尔泰在任期间,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开发工作。首先是处理善后。“改土归流”之后,许多矛盾若处理不好,仍会激发。

云贵数省,地处边疆,各民族习俗差别极大,一下子改派满汉流官,难以适应这里的复杂局面,对土官打击面也太大。鄂尔泰始终坚持设置的流官中,能用土官的仍然用之。

对旧有的土司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

那些自动缴印,主动要求改流的,鄂尔泰奏保举他们任守备、千总、把总等流官,并让其世袭不替。表现突出的,还奏表褒奖。

对那些不习惯做流官,态度又好的土司,则奏请发给国库银两,为之安排善后生活,拨给田产,建造房屋,彻底消除他们的反抗情绪。

对那些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土司,改流过程中又一直抵抗或反对者,则严厉打击,从重治罪。如平日罪行昭著、民愤极大的云南镇沅土知府刀瀚、贵州康佐长官司长薛世乾,改流后便把他们处死或终身监禁,当地居民无不称快。

对流官的派遣,鄂尔泰上奏必须派去有能力、肯吃苦、清正廉明者。

他认真挑选州县长官,派去的第一批流官都很称职,对安定改流地区起到了积极作用。鄂尔泰为让改流地区人民休养生息,一律实行地丁钱粮制度;困难多、收成少的地方,减轻、减免赋税或给予救济,使这些地区尽快地恢复生产。

鄂尔泰在改流地区还重新调配了土地,并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土司霸占的农民土地,按土地清单让原主认领;荒芜无主的土地,招农民耕种;未开垦的土地,号召农民开垦,官府发给农具、种子、对新垦的土地,水田6年后征税,旱地10年后起科。

鄂尔泰还号召官员、富户捐助困难土著居民,他本人带头捐银3000两、买牛100头、盖房600间,让十分困难的土著居民安居乐业。

同时,鄂尔泰在改流区大力兴修水利,仅云南昭通就兴修水利10项,可以灌溉土地两万多亩。云南全省改流后兴修水利工程70多项。为保护这些水利工程,鄂尔泰还奏设水利专官,专管这些水利项目,从而保证了水利事业的长久发展。

改流区的交通开发也是一项突出的事业。鄂尔泰修浚了1200里的清江,300余里的都江,使之浚后“邮递往返”,有“水道康庄”之美称。他还修筑了上起土黄,下至广西百色全长700余里的河道,使“两粤、楚.湘为之沟通”。

鄂尔泰把内地的耕种、纺织、冶铁、烧窑、采矿等生产技术,命人在改流地区传播,使这些刀耕火种的穷山僻谷得到开发。

改流前少数民族没有读书的机会,更无权参加科举。

康熙四十三年,湖南学政潘宗洛允许少数民族童生参加科举应试。其后又在凤凰、乾州二厅设书院及义学。

雍正八年,在永绥厅六里苗区设义学两处。

改土归流后,鄂尔泰普遍开设学堂,设教官,让儿童免费入学。云南一省就开设义学463所,贵州开设义学24所。

清朝统治势力深入湘黔川边苗疆后,满汉官吏、军士以及汉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及大批农民、手工业者和无业游民大量进入苗区。清朝鼓励汉族人口进入苗疆,希望达到“以汉制苗”、“以汉化苗”的目的。

官府在苗汉交界处设立市场,促进苗汉物资交换,实现“化苗”。

鄂尔泰还在改流区推行革除陋习的活动,这里仇杀械斗严重,蓄奴延为通习,近亲通婚普遍。

改流后,他严禁仇杀,发现挑斗者严惩不贷。鄂尔泰执行雍正的“割贱为良”政策,解放了奴隶。云贵地区的“骨种之习”,即姑之女必嫁舅之子,是典型的近亲通婚。鄂尔泰认识到这种陋习的弊害,令其改之。

清朝采取的这些措施客观上加强了苗汉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促进汉族地区先进文明快速传入“苗疆”,推动了当地苗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轻赋薄税”使苗民得以休养生息,

苗族人口迅速增长。永绥厅自雍正八年至乾隆十六年的20余年,新增苗户1028户,新增苗民5100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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