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为警觉,张顺才逃得了一命突然发现敌人来的太过猛,张顺才会立即逃跑,没有任何犹豫。就是因为这样,张顺捡到了一命!
贺伟自然不敢贪污李杰的功绩!宋朝主要特点是加强中央集权,职官制度上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宋朝官制以元丰改制为界限,改制前、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相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三者事权不相上下,不相统摄。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轴心,官称和实职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
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赵匡胤建立宋开始就对中央官制作了调整。特点是用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其权力的。
这样,有些官只空名,所谓“官”只是拿俸禄而已。按这个制度,一般官员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有的还加有“职”的头衔。
“官”只说明他可以领取俸禄,而职才有实际权力。
每个机关彼此互相牵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如左右仆射、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在成为官阶的名称后就失去了原有意义,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
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根据,因此称正官或本官,又称阶官或寄禄官。其中有文资、武阶的区别。
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知制诰、直秘阁、判祠部事、提点刑狱公事。也有些差遣并不带上这些字样,如县令、安抚使。
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需要和官员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所以真正决定其实权的不是官阶,而是差遣。
至于“职”,一般指三馆(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和秘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文臣的清高衔头,并非实有所掌。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销馆职,另设秘书省职事官,自秘书监丞、著作郎以下都称馆职。其他文臣兼带馆职,武臣带阁门宣赞舍人,则称“贴职”。
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职事。
因此,宋朝官员品级十分之复杂,分别由差遣、本官阶、散官阶、勋官、爵位,贴职组成。
差遣:实际上做事的岗位,多数为临时工。
本官阶:又称寄禄官,即享受怎么样的待遇,名称就是三公六部九卿等前代留下的官职。
散官阶.:实际上的等级,又以文资和武阶对应文武大臣。
勋官:共十二转,荣誉头衔,并无实际作用。
爵位:荣誉头衔加额外补贴,封邑与实封往往不一样。
贴职:专为文人而设的荣誉称号,如某馆某阁大学士、学士等。
元丰改制时曾废掉差遣以本官实任,以散官阶定俸禄。
这个问题比较大,因为宋朝的官制宋初是一变;到北宋中后期又是一变;到南宋再是一变。这里我分宋初、北宋中后期、南宋时期三个部分进行回答:
一、宋初官制的创建
1、中央官制
宋初沿后周旧制,以“中书”为最高行政机构。中书全称为中书门下,亦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为宰相和参知政事(副相)的议事与办公处,与枢密院(枢府、西府)合称“二府”,为宋代最高政治、军事机构。宋初也沿晚唐、五代旧制,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为宰相”。
宋初(直至元丰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职衔分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几个权位隆盛...
宋初参知政事虽作为副相,但其职权、地位都比较低,不在政事堂办公,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于赵普擅权,宋太祖才于开宝六年(973年)六月决定提高参知政事的职权,与宰相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职权。
宋初沿五代旧制,设枢密院、宣徽院。枢密院简称密院,也称枢府、西府,“与中书(政事堂、政府、东府)对峙文武二柄,号为“二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既夺兵部之权,又分宰相所管的军事权,宰相如不兼枢密使,则只管行政事务。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为副长官;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正月,设签署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又设同签署枢密院事为末副长官。以后新任知、同知枢密院事,即不带枢密副使职衔,实际上是将枢密院正长官自枢密使降为知枢密院事。自此以后,设枢密使为长官,即以枢密副使或签署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设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则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两套职衔不同时设置。从宋初起,枢密院长官逐渐以文官担任为主,实行“以文制武”。
宣徽院设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枢密副使之上。经常有枢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枢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晋升枢密副使的阶梯。宣徽使缺时,有时亦以参知政事或三司使临时代职。宣徽院侵夺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职权。
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此指六部中户部下的头司“户部司”)三司。宋初沿旧制设三司,号称计省,为最高财政机构,主要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仅次于执政,其他礼遇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略同;副长官称三司副使。
2、地方官制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
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太宗)嘉纳其言”。
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宋代实行中央、州(府)、县三级行政制度,路级机构虽已具备了诸多职权,但没有行政权,并不直接统属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统辖。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东京开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阳)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东)、河中(今山西永济西)、凤翔(今陕西凤翔)等数府。京兆(今陕西西安)虽有府名,长官却称知永兴军,军为军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称京兆知府,正式成为府。
府长官为府尹,缺尹时以他官任权知府事(知府);州级军(通常为军事要地)长官称军使,亦常以他官任知军;州级监(通常为工矿区)长官为知监等,军、监一般只有一二县。知府、知州等遂逐渐成为主要的州级长官,州长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级别分高低,而以州长官所带的寄禄官称品级等第为区别。节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担任别州长官时,实已类同于其他文武官的寄禄官。
县通常都统于州、府及州级军监,只有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除外。三泉县原隶属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曾是后蜀辖地,是关中入川的门户。乾德三年灭后蜀,五年五月诏令三泉直属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为大安军(州级),并将兴元府的西县(今陕西勉县西)划归大安军,但次年又废大安军为三泉县,仍旧直属中央(西县又归属兴元府),直至南宋初。
县级官员遂以知县或县令为长官,簿...
1、三省六部制的重设
宋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导下,新官制修成,并首先以新官衔任命宰相和执政。五月初一,正式实行三省六部及寺、监制,除保留枢密院、学士院等外,废除原有中央各机构和官称。
宰相
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尚书令、侍中、中书令虚设而不任命。以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为左、右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负责审核诏旨;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负责草拟诏旨,因而左相虽为首相,但实权则掌于次相即右相之手。还废除宰相所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的馆职。
执政
废参知政事,以三省次长官为执政,依次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共四员。
枢密院
保留原机构,改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元祐三年(1088年)增设签书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都属执政官。
三省的设置
新官制施行,“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同年六月,改依唐制,定为“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复奏,尚书省施行”;并规定中高级官员的任免,左、右相同议,以减少右相权重之弊。随后又进一步明确尚书省六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报中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书省施行,经过一个...
六部的重建
将诸多机构归并为六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级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级武官的任免、考核等归属兵部,这次统归吏部。
户部。元丰官制改革前,财政全归三司,三司不仅侵占户部和工部的职权,还侵占刑部、大理寺、将作监等机构的部分职权,尚书省职权的很大部分也为三司所侵。这次官制改革,将原三司所管日常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尚书和左侍郎;原司农寺所管新法的...
2、北宋中后期新设路级机构
北宋中后期新设的路级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安抚使司,简称帅司;其次是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与北宋前期所设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帅、漕、宪、仓,是宋朝最主要的四个路级机构。安抚使习称帅臣。
安抚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广南常设的路级军事机构,类似后代的省军区。北宋前期的地方军事机构部署司、铃辖司,不仅辖区不定,而且是纯军事的统兵机构,类似于后代的驻军司令部。
北宋路级常设机构帅(安抚使)、漕(转运使)、宪(提点刑狱)、仓(提举常平)四司,都是以转运司路为基础,但分合并不一致。除帅司路以首府长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抚使外,其他三司皆单独设置,并皆兼有监察知州等之责...
帅司路初设时,陕西(漕司)路设五...
帅、漕、宪三路的首府即使在同一路,有时也不在一地,如北宋末年,京东西路漕司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阳)、宪司在济州(今山东巨野),而帅司则在郸州(今山东东平)等。本书除特别注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转运使)司路首府,即转运使司驻在地。
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
北宋徽宗时,还进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变三师、三公及宰相官称等。
改变宰相官称的理由是,不应“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三师、三公名号未正。遂于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将原称三师的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三公”,废三师之称;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少”,并将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废除。
并称三公“为真相之任”,三少“为次相之任”。尚书令不设,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但设职而不任官。
另以太宰兼门下侍郎为首相,少宰兼中书侍郎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后以“三公”的太师、太傅总治三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称为“公相”,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靖康元年(1126年)闰十一月,废太宰、少宰,恢复左、右仆射为宰相官衔。
枢密院在徽宗时,又增设领枢密院事、权领枢密院事为长官之一。
三、南宋时期官制改革
1、宰执官称的改变与省并机构
南宋偏安江左,政简事省,庞杂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首先将中书省、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此后实际上只有尚书省和中书门下省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三省;宰相的官称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左、右相,改为尚书左、右仆射各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三省(实际是二省)事,执政官也将门下、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省罢尚书左、右丞。在此前后还曾设“权知(及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则是临时性官衔,属执政官。
南宋建立之初,虽任命知枢密院事、...
枢密院正长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正长官处理枢密院事务。绍兴七年(1137年)增设枢密使、副使,以枢密使为正长官;诸副长官常与参知政事互兼。宁宗时起丞相兼枢密使成为制度。
尚书省六部的尚书、侍郎,除吏、户部外,常只设其中之一,通治部务。隆兴元年(1163年),除户部四司因财政事务繁多未减外,对其他五部所属各司进行省并。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领司勋司,实际只存三司。礼部下属四司,礼部司郎官兼领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领膳部司,实已并为二司;隆兴元年,又诏礼部司、祠部司只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礼部只剩下一司。
兵部职权本已为枢密院所夺,只管辖民兵、后勤...
工部在高宗时只设尚书或侍郎一员,隆兴元年则规定尚书、侍郎各设一员;建炎三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领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领水部司;隆兴元年又诏工部司、屯田司共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四司合而为一司;但淳熙九年(1182年)屯田司独立,工部实际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两司。各部司级长官郎官中通常只设郎中或员外郎一员,尤其是礼、兵、刑、工四部的司级长官各只有一员。
2、地方行政制度改变
南宋的地方政权机构,大体沿袭北宋。各路仍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设置外,还因军事需要设随军转运使以供应军需,如建炎三年(1129年)张浚任川陕宣抚处置使,赵开任随军转运使。
有时合数路设都转运使,如绍兴五年(1135年)任命赵开为四川都转运使,总领川蜀四路财政;而绍兴二年张公济任江、浙、荆湖、广南、福建都转运使,则是除四川四路外,都在其管辖之内。这些都是临时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转运使主管本路财政。
诸路提点刑狱司也仍是路的常设机构,南宋初年为加强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为提点刑狱,不久停止。乾道八年(1172年)起,提点刑狱司兼管本路的经、总制钱(杂税)的督责征收。在辖地辽阔而又荒僻的广南西路,嘉定十五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静江府(今广西桂林)设司外,还在南部的郁林州(今广西玉林)设司,广西提点刑狱官分时到两地办公,就近受理与督察狱讼案件。
各路的提举常平司情况比较复杂。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废罢提举常平司,次年八月又复设。绍兴九年(1139年)正月设立经制使司后,将常平司并入,长官称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同年九月废经制使司后,复设提举常平官附属于提点刑狱司。绍兴十五年,设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才又“合旧法为监司”,通常只称常平司。
所有的一切都有法可依,所以没人敢胡来,因此这贺伟只能如实上报!李杰和贺伟谈论之后,得到了很多为官经验,这才告辞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