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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议会君主制的形成(1 / 1)


发端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最初并非是王国政府的重要机构,而只是国王会议的一个种类。在13世纪以前,国王的会议有两种,一种是“大会议”,它在理论上是国王与其总封臣每年数次召开的共同商讨王国军政大事的会议;另一种是“小会议”,即巡游的王廷要员在国王召集下随时召开的会议。

到了13世纪,与社会政治的变动,王廷会议虽然仍沿袭原来的模式,但开始发生某些变化。此时的“小会议”被称为cilium,逐渐成为“御前会议”,由地位不高的专业吏员组成,负责执行国王的政令。而此时“大会议”被称为Magum cilium,参与的人员以教士和贵族为主体,但地方的郡和城市的骑士、市民代表也开始参加会议。1236年,王室的有关记录在将“大会议”作为王家法庭的参照时开始使用parliamentum这个词,此后,这个词不断地出现。1239年,编年史家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在叙述一次“大会议”时也使用了这个词,在1258年的《牛津条例》中也如此。从1275年开始,该词就常常出现在官方的文献记录上,这就是“议会”。可以说,在13世纪,“议会”还处在萌发时期,常常与王廷的大、小会议混淆在一起。国王为了解决统治问题,时常召开王廷的各种会议,“议会”只是其中的一种。据统计,在1258-1300年之间,共召开各种会议约70次,而其中有郡、城市代表参加可被看作是“议会”的只有9次。此时的“议会”并不意味着一种新的机构,而仅仅是用来指称王廷大、小会议,用来描述国王与王廷的大、小会议一起讨论王国事务的任何场合。有史家就认为:“此时为解决要政而被正式召集的王廷会议的任何一次会议,都似乎是一次议会。”

不过,在13世纪,王廷会议的确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这就是“代表因素”的注入。城市和郡的代表的参加,必然要促使议会与王廷会议分离开来,最终成为王国政府的新机构。

在中古西欧,包括英格兰在内的诸封建王国,素来就有召集地方人士了解政情、讨论政务的传统。当时西欧的王国远没有建立完整严密的官僚统治制度,权力带有明显的分散性,地方的行政机构远不完备。君主要有效地实施权力,了解舆情,只能通过地方的代表来实现。在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君主问政于地方人士代表的习惯,领主也可委托管家、教士和4名良善村民为其代表出席其领地所在的百户区法庭处理相关事宜。诺曼征服后,这样的习惯被沿袭下来并有所发展。亨利二世时期的巡回法庭和陪审制度,则直接让郡、百户区和城市派出代表参与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到了13世纪,英王开始注重召集郡的骑士代表地方来参与王廷政务的讨论与议决。1207、1208年,约翰王先后颁令从指定的城市和港口召集代表,到王廷来讨论货币和海运问题。约翰王还颁令让各地郡守各自选派四位“贤明者”出席在牛津召开的王廷会议。1226年,亨利三世则颁令让各地郡守选派四名骑士到林肯的王廷会议去诉说郡守对大宪章条文解释方式的抱怨。1237年,王廷的一次征税,被称得到了贵族、骑士和自由人的同意,但没有提到市民。不过特沃克斯伯雷(Tewkesbury)的年鉴表明,城市的代表也参与了此事。1254年,为了征募军队和增加新税,中央政府也颁令各地,让郡守在各郡选派两名骑士和自由人为代表,参加在西敏寺举行的王廷会议。同时规定,这些代表须由当地选举产生。1261年,亨利三世公开撕毁《牛津条例》,与贵族的武装冲突爆发。随即,国王和反叛者都分别召开会议,都要求个郡选派骑士参加。这些都说明,在1265年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fort)的议会召开之前,各郡派骑士为代表参加王廷或中央的会议,已经屡见不鲜。

严格地说,只有当国王、贵族和地方等级的代表坐在一起议决王国政务时,议会才正式形成。也正因为如此,爱德华一世(Edward I)在1295年召开的“模范国会”,被视为中世纪英国议会的开端。到了14世纪,代表因素开始成为王廷会议中的有机部分,那些被称为“议会”的会议由此而渐渐地区别于御前会议(“小会议”)和国王在“大会议”中与他的贵族偶尔召开的会议,议会也就日益定型了。

约翰王1215年签发《大宪章》只是为了应付一时窘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无意真正去付诸实施。教皇英诺森三世(IⅢ)在训令中批判《大宪章》无视国王的权利和荣誉,宣布解除约翰根据《大宪章》所作誓言的效力,并威胁任何人如果坚持要求约翰遵守上述誓言,将被革除教籍。在得到教皇支持后,约翰宣布《大宪章》无效,立即引发内战。1216年10月,约翰王病逝。其子亨利三世(HenryⅢ)继位。

亨利三世即位时年仅9岁,由王室最高军务官摄政王威廉(William the Marshal)和宰相休伯特·德·伯格(Hubert de Burgh)等辅政。1227年,亨利三世亲政。为了恢复安茹王朝的权威,亨利三世将权力集中在御前会议,御前扩大会议除了在批准征税时以外很少召开,大贵族受到冷落。同时,亨利三世还娶法国王后之妹为妻,擢用法国贵族,让他们参与御前会议,担任重要官职。大贵族在1234年4月发动反叛,遭到朝廷镇压。在5月召开的御前扩大会议上,贵族联合起来提出抗议,迫使亨利三世罢免了御前会议大臣、法国贵族罗杰斯(Rogers),允准贵族进入御前会议。1236年,贵族操纵的御前扩大会议制定了《默顿法规》(Statute of Menon),明文规定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事项。1242年,亨利三世为赴法作战而筹措军费,要求征收新税,御前扩大会议对此予以否决,并就与法国的关系展开讨论。在1244年举行的御前扩大会议上,大贵族更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主要要求是:由他们推选4名“自由的维护人”参加御前会议,任何决策都须通过他们,国王不得对之随意罢免;他们还有会议召集权,无须经过国王的同意;王国的最高司法长官、掌玺大臣等,应由全体大贵族推举。这些要求遭到了亨利三世的拒绝,王权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仍然存在。

1254年,亨利三世以次子埃德蒙(Edmund)的名义接受教皇赠送的西西里王位,决意为儿子争夺王权而远征。同时,要向罗马教廷呈献14万马克的贡礼。为此,他不顾国内饥荒,加征捐税,引起贵族的抗争。1258年4月,亨利三世在伦敦召开御前扩大会议,要求教、俗贵族缴纳占财产1/3的货物税,作为远征西西里的军费。教、俗贵族纷纷不满,高级教士愤然离开会场,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世俗贵族更是纠集武力冲入王宫,迫使亨利三世驱逐法籍大臣,实行改革和召开御前扩大会议。国王与贵族达成协议:由12名御前会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组成24人委员会,拟定政治改革条例;国王表示将遵守条例,如果违反,愿意领受开除教籍之绝罚;大贵族则保证,如国王信守诺言,他们就批准赋税。6月11日,会议转移到牛津继续举行,被效忠国王的人称为“狂暴议会”(Mad Parliament)。在这次会议上,教、俗贵族指责国王及其臣僚违反《大宪章》的各种非法行为,重申《大宪章》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大宪章》的顺利实施,会议赋予24人委员会很大权力,由他们受理申冤状,任命大臣、大法官、国库长及其他官员。最终,国王接受24人委员会提交的“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除了重申《大宪章》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外,还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

第一,在中央组建新的统治机构,成立以大贵族为主体的15人委员会取代原来的御前会议,参与国政管理,其成员大多在24人委员会中挑选,国王必须依照委员会的意见治理国家,大法官、御前大臣与司库等关键职位均由15人委员会提名人选,任期为一年,在他们任满之前应向该委员会述职。15人委员会名义上辅助国王,实际上是控制国王,因为未经其同意,国王几乎不能作出任何决定。15人委员会又任命常设的12人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每年举行议会3次,取代原先的王廷大会议。同时,再选出另外24人组成援助委员会,主要负责国王因战争而要求的财政支出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几个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重叠的,往往一人身兼多职,甚至有一身四任的情况,只有少数人是一身一任。

第二,确定议会法规的最高权威,规定一切法律不得与议会法令相抵触;议会每年必须召开3次,分别定于米迦勒节后第8天、圣诞节次日和6月1日开幕,15名谘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必须出席议会;议会负责解决国家所有重大事宜;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任意没收土地、分配土地与监护土地,也不能对外进行战争。。

第三,调整官僚制度。规定恢复大法官(原来的宰相)一职,让其不再是国王的全权代理,而是最高上诉法庭的首席法官,负责审理一切重大上诉案件,包括对国王大臣的起诉。大法官和司库、掌玺大臣等都须对御前会议负责。这些大臣和地方官员的任期都是一年,届满后须向御前会议述职。

第四,加强地方管理。每郡选出4名骑士,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调查民情,报告商人和高利贷者的不法行为。各郡郡守由15人委员会任命。与《大宪章》一样,《牛津条例》仍然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但在限制王权上有了制度的含义。它首次根据封臣向封君“建议”的原则,把国王的御前会议改造成监督国王的机构,同时以新的“议会”取代原来的王国大会议,并欲图使之拥有作为王国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这些都对日后议会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迫于贵族的压力,亨利三世在1258年8月4日正式批准《牛津条例》。1259年10月,贵族再开“议会”,又迫使国王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宣布保护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权益,主要涉及一些土地方面的法规,如进一步明确长子继承的原则,禁止修道院在没有征得领主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土地,领主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扣押租佃者的土地和财产等。

为抵消贵族的压力,亨利三世也不断采取措施。1260年夏,亨利三世与贵族首领孟福尔举行辩论,批驳他的“议会”独立主张,宣称“议会”应是国王任意召开的会议,“议会”权力来自于国王。1261由贵族组成的临时政府召集每郡3名骑士参加在圣奥尔本斯(St.Albans)举行的“议会”,而亨利三世则命令这些骑士前往温莎(Windsor)开会。同年,经过亨利三世的外交努力,教皇亚历山大四世(Alex anderⅣ)先后向亨利三世、坎特伯雷大主教等人发布三项教谕,宣布亨利三世向贵族所立誓约无效,解除了国王与所有教俗人士遵守该誓约的义务,并且号召对坚持维护誓约的人采取行动。1262年,亨利三世下令取消《牛津条例》与《威斯敏斯特条例》。1264年1月23日,法王路易九世(LouisⅨ)对亨利三世与贵族的争端作出裁决,完全偏向亨利三世,否定贵族运动的合法性。许多大贵族开始退缩,但也有不少人以孟福尔为首组织新的武装反叛活动。

1264年5月14日,在刘易斯(Lewes)一役中,贵族武装击败国王军队,俘获亨利三世与太子爱德华。5月25日,战争宣告结束。孟福尔发布了“刘易斯调解书”,一共七款,重申了《牛津条例》,并且任命了一个新的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大臣的任免,扣押王子爱德华作为人质,宣布赦免孟福尔等人。6月,按照《牛津条例》的原则重新任命地方郡守。在孟福尔的压力下,亨利三世被迫效法牛津“议会”的模式,在伦敦召开一次议会,各郡均派遣4名骑士代表出席。会上推举奇切斯特主教、孟福尔、格洛斯特伯爵3人组成了一个“推选团”,“陪同”国王共同处理王国事务。“推选团”负责任命一个九人委员会,国王应根据九人委员会的建议来管理国家事务,推选团有权更换九人委员会的成员,而贵族们则有权更换“推选团”的成员。此后,亨利三世大权旁落,孟福尔建立起了贵族寡头政体。

1265年1月20日——3月17日,孟福尔挟持国王主持召开了扩大的“议会”。国王向议会宣誓要捍卫新的统治方式,遵守《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然后就人质等问题进行和谈。3月14日,亨利三世发布“时局声明”,签署最后和约。17日,之前曾经宣称解除效忠的人员重新向国王宣誓后,会议遂告结束。这就是英国历史上所谓的“西蒙议会”。

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员有约克大主教、12名主教、4名教长、65名修道院院长、35名隐修院院长、5名伯爵与18名男爵。此外,这次议会打破先例,诏令除每个郡选出2名骑士代表外,还要求每座城市也选出2名市民代表出席议会,从而使社会地位比较低下、成分较为复杂的市民开始步入议会。因此,这既是市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性会议的肇始,也使“议会”在吸收地方等级代表方便更加完备。然而,这次“议会”并非是国王亲自召开的,而且在一个君权政治观念和君权政治体制上都有深厚积淀的国度,欲图在最高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排除君主,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这样的“议会”被不少贵族看作是非法,注定难以持续下去。

1265年8月,王子爱德华在伊夫舍姆(Evesham)战役中取胜,孟福尔战败被杀,贵族运动最终失败,王权重新恢复。1269年,亨利三世重申,没有国王的允准和召集,“议会”不得召开。也是在这一年,因国王生病,“议会”只得延期。在1265-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后的7年中,“议会”都没有定期举行。

爱德华王子打败孟福尔后,很快代替其父掌握实权。1272年,他在亨利三世去世后继承王位,称爱德华一世(EdwardⅠ,1272-1307在位)。

爱德华一世即位后,为了恢复王国的封建统治秩序,拓展君主的司法权威,十分注重立法工作。他先后召开了50多次会议进行立法,是中世纪颁布法令最多的英国君主,被称之为英国的“查士丁尼”。

在爱德华一世之前,普通法虽然已在英国逐渐发展,但整个王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一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林林总总,流行于诸多的司法纠纷与审判之中,易受曲解和操纵,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其二是司法审判机构的多样性,也急需成文法来加以规范。当时,王室法庭、领主法庭、宗教法庭、自治市镇法庭以及形形色色的特许法庭等同时并存,均按照习惯法来作审判。而大贵族控制的领主私家法庭乃至地方法庭,常常因无法律条文的限制而武断乡曲,为所欲为。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王权统治秩序的重建。

早在爱德华一世即位之前,著名的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布克莱顿(John Bra)就撰写了《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一著,在论述英国的法律体系时强调,王国的所有司法审判权源自于国王。这一法律准则,成为爱德华一世立法的根据,并在即位之初就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1274年,他派遣王室法庭法官到各地检查各类特许法庭建立的依据——国王颁发的特许令状,取消了一批擅自建立的特许法庭。1278年,他又颁布《格洛斯特法令》,规定不经国王司法权的允准,各类法庭不能行使司法权。这项法令旨在削弱领主的私家司法权,因而遭到大贵族的抵制。为对其安抚,他在1290年又颁布《特许令状法令》进一步解释说,因各种原因拿不出文字依据的贵族,只要证明自己在此前就拥有司法特权,即可以获得国王特许令状的正式批准。由此,将贵族的领主司法权与私家法庭都纳入国王权威的统一制约之下。

运用立法来整顿紊乱的封建土地关系、确保国家的兵员征调,也是爱德华一世立法的一大目标。自12世纪初期开始,受继承、再分封、没收、强夺、转让等因素的影响,英国的封建土地占有权呈现出分解的趋势,封建骑士领也随之割裂、碎化。此后,取代骑士军役的“盾牌钱”的征调与物价上涨导致军事费用的增加,也使骑士征召更不容易,领主对国王的封建军事义务难以兑现。到爱德华一世即位后,连“盾牌钱”的征调也不能完成。针对这种情况,爱德华一世在统治之初不仅曾派人调查教、俗贵族侵占土地、逃避封建军事义务的状况,而且在1279年颁布《永久管业法》,禁止教会人士、团体私自侵夺世俗封地。1285年,他又颁布《温切斯特法令》,宣布凡是拥有年收入达到15英镑以上的地产者,不论其地产来源如何,都必须为王国提供1名骑士所需的马匹和武器装备。这样就把原来的那种封臣向封君提供的军事义务,转化为拥有一定数量之地产者都必须向君主承担的义务。此外,该法令还力图维护地方社会秩序,规定百户区法庭必须在40日之内将本辖区的刑事罪犯捕获、审判,否则就处以罚金。1290年,他再颁布《威斯敏斯特三号法令》(又称《买地法令》)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分封的方式出卖、转移领地。如果乙从大领主甲处获得地产,并在甲的许可下降地产转赠或卖给了丙,则丙就须直接向甲履行土地出售以前所附带的封建义务和捐税等有关义务。这一法令,既遏止了土地占有关系上的紊乱状态,强化了作为最高封君的国王对大地产的控制,同时也促进了农民的分化,使自由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国王的财政收入有了保障。

在进行立法活动的同时,爱德华一世借鉴以往的统治教训与经验,着手建构一个以君主为主导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即位不久,他就废除《牛津条例》,但为安抚人心,他重申《大宪章》的条款。鉴于连年战争,经费匮乏,爱德华一世决定借鉴“西蒙议会”,召开由有俗贵族与地方代表参加的议会,以更好地解决征税问题。1295年11月13日,爱德华一世特地按照孟福尔召集会议的方式召开了议会,该议会被19世纪宪政主义史学家斯塔布斯誉为“模范议会”。

共有400多人出席了“模范议会”,包括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另外每一主教辖区有2位教士代表,每个郡有2位骑士代表(实际一共有63名骑士到会),每座城市有2位市民代表(一共172名市民代表到会)等。其中,各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由国王特诏赴会,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骑士与市民代表则由郡守主持选举产生。这届议会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召集了教俗贵族与国王臣僚,而且包括骑士、市民与低级教士的代表。

“模范议会”完整地囊括了中世纪英国议会的三个要素,即君主、大贵族、地方等级代表。君主是议会召开是否的决定者和议会的召集者,并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有史家认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Noking,no parliament)。此外,地方等级代表的参与也是议会形成的标志。之前国王召集的大会议,固定出席者都是教、俗贵族,出席大会议的人员中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地方等级代表,而是由于贵族身份才具备与会资格,是一种典型的封君封臣性质的会议。1265年的西蒙议会尽管已经召集了地方代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1295年模范议会的样板,但当时国王被西蒙控制,所以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议会。

1295年模范议会在教俗贵族之外,将过去尝试的召集地方代表与会的做法确定下来,正式向各地颁发诏书,要求每郡选举2名骑士代表,每座城市选举2名市民代表。这样,从1295年起,封建贵族集体讨论国事的大会议,就因固定地召集选举产生的地方代表与会,便正式转变成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了。国王与出席大会议的教俗贵族之间可以说是领主与附庸的私人关系,而有地方代表出席的议会,则更多的具有国家公共权威的性质了。其实爱德华一世时期的立法也反映了封君封臣性质的大会议向各阶层广泛参与的议会转变的趋势,梅特兰说当时的立法“为反封建的精神所浸淫……力图将所有阶层都与国王和议会直接建立联系”。而“到1295年时,可以确定地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议会,大的轮廓已一劳永逸地划定了”。因此可以说,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中世纪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开端,地方代表进入议会后,代议制成分成为后来议会广为接受的标准。所以说,"1295年后,议会的代议制成分变得频繁。正是这频繁与定期使议会赢得广泛的认同与权力。幸运的是,14世纪的政治军事形势使得召集具有代议制因素的议会成为常事。”英国议会开始步入其权力增长的“伟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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