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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凭什么冤枉人?(1 / 1)


刀锋本来还有些更具体的细节要问的,但是考虑到莫萍萍在,另外现场还有许多非刑侦系统的警务人员,又硬生生忍住了。

他们不属于可以参与案情探讨的对象。

“那现在,这个案子进展到了哪一步?”

孙主任略带几分好奇地问道。

是纯好奇,他真没打算干预地方办案。这不属于他的权限。

越是身居高位,越要讲规矩。

手不能伸得太长。

要不然,下边地州市的同志们会有意见的。

“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目前正在走复核流程……”

不少人脸色都是一凝。

所谓“复核流程”,当然指的是“死刑复核”。其他案子,二审宣判之后就属于终审判决,即时生效。唯独判处死刑的案子,还会多一个“死刑复核”的流程。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目前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授权给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注1)

因而,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和死刑核准,其实都是由天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来的。

也因此,死刑核准过程中改判的几率极小,接近为零。

以刀锋的办案经验,他知道这个死刑核准流程的时间不会拖得太长,等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就是莫汝淮被绑缚刑场,执行枪决的时候。

难怪莫萍萍如此激动,口口声声叫喊着她哥哥就要被枪毙了。

孙主任兑现承诺,等袁副局长简单介绍完案情之后,温和地对莫萍萍说道:“莫萍萍,你现在可以发言了。不过请你注意,控制好你的情绪,就事论事,客观公正。”

莫萍萍此时也多少恢复了一些冷静,站起身来,深深给孙主任鞠了一躬,又向其他人鞠了一躬,这才抹了一把眼泪,说道:“各位领导好,我叫莫萍萍,是蒙昭市计生委的工作人员,也是莫汝淮的亲妹妹……”

有人便暗暗点头。

难怪此人看上去颇有几分气度,不像是那种无理取闹的“访民”,果然也是系统内的。

“我哥哥没有杀人!”

“这案子有两个重大疑点。”

“第一,没有作案动机。我哥哥和艳艳姐,就是王艳,他们以前确实是恋人。但自从王艳和景文远结婚之后,我哥就和她断绝了一切亲密关系,他们就是普通的好朋友。绝对没有出轨,这一点,各位领导可以去调查王艳,她从来都没有承认过和我哥有什么出轨的关系。”

“而且我哥和景文远,确实一直都是好朋友,并没有因为王艳嫁给景文远就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友谊。当初景文远和王艳结婚,其实也是得到过我哥同意的。”

“景文远和王艳结婚之前,一起去过劳改队看望我哥,说了王艳家里人的意思,就是死都不同意王艳嫁给我哥,因为他是劳改犯。”

“王艳的妈妈更是上吊了两回,王艳要是敢嫁给我哥,她肯定真的会自杀。”

“所以我哥最后也同意王艳嫁给景文远。他自己也觉得配不上王艳了……与其让王艳嫁给别人,还不如嫁给景文远。到底都是那么多年的好朋友,一起长大,知根知底的。景文远也追求过王艳,对她不会差的。”

果然是在单位上班的,口才便结,条理清晰,一番话说得明明白白。

可见她已经不是第一次对人描述这个情况了。

“所以我哥出来后,大家还是好朋友,也经常去景文远家里吃饭。”

“如果他真因为这个事对景文远有意见,为什么刚出来的时候不闹,过了十多年后,又想着杀了景文远,于理不合。”

看得出来,袁副局长几次张嘴想要反驳她,最终还是忍住了。

毕竟孙主任刚才把话说得明白,在他发言的时候,让莫萍萍不要“捣乱”,那现在轮到莫萍萍发言了,他也不该“捣乱”。

况且莫萍萍为了给哥哥伸冤,算是豁出去了,不但工作可以不要,甚至都不怕拘留坐牢。

他袁副局长可犯不上。

一个案子而已,莫汝淮和他又没有私仇。

“嗯,你继续。”

孙主任轻轻点头,说道。

“谢谢领导!”

“第二个疑点,就是地点不对。景文远的尸体,是在他失踪半个月之后,才在山河机械厂不远处的小河沟里找到的。我哥真要杀他,一起进山打猎的时候,难道不是最好的机会?”

“就他们两个人,他完全可以做到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刚才,袁局自己都说了,我们景西,每年都有猎人在山里出事,不是被野兽咬死,就是摔死,要不直接失踪,尸骨无存。”

“我哥又不是傻子,这么好的机会他不利用,非得在工厂附近杀人?还留下尸体?”

“这么明摆着的疑点,为什么公安局视而不见?”

“公安局视而不见也就算了,检察院,法院都不调查一下的吗?”

“就这么判了我哥死刑?”

“各位领导,还有各位英模,你们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公安了……”

说着,莫萍萍的眼神似乎有意无意的在刀锋脸上扫过。

这位应该算不上是经验丰富的老公安吧?

但也无所谓,个别情况嘛,可以忽略不计。

“……大家觉得,这个案子合理吗?”

“明明就是冤枉好人。”

“这明明就是吸血鬼杀人,为什么要硬算在我哥头上?”

“就因为他以前坐过牢,是个劳改释放人员,就可以这么冤枉他?”

“劳改犯的命就不是命?”

说着说着,莫萍萍又开始激动起来。

注1: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核准权力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在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极其严峻,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频发,因而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其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给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就是著名的第一次全国严打行动。

这个决定一直执行了23年,直到2006年,随着全国治安形势日益好转,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该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从死刑核准的授权和收回,也能从一个侧面看出,从1980年开始到2006年,全国治安形势是一个从极度严峻到明显好转的趋势。全国许多知名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多数发生在这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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