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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章 重启旧案(十三)(1 / 1)


说到这儿,郑荣义看向画棠,将手里捧着的头盔攥了攥。

再继续道:“画尚书,您问的那支箭、末将没有印象了。完全没有一点印象,末将不记得有见过那支箭。”

“嗯。”

画棠见问不出什么了,便起身拍了拍屁股,准备再去找别人问问。

就听郑荣义小心翼翼、又忐忑不安地问道:“画尚书,王爷、王爷他,他是被人给害死的吗?”

画棠听得懂:这句被人给害死的、指的是被阴谋害死。

且郑荣义用的虽然是疑问句,语气其实是肯定的。

画棠站住脚,看向郑荣义,郑重地问道:“你们确定那五百亲兵、无人回朝吗?”

“确定!”

郑荣义听到问的是这个,有些激动地跳了起来,又有些生气地道:

“画尚书,那五百副尸骨,是我们给抬回来的!您、您不能怀疑他们不忠!他们、死得非常惨烈,且全是血战而死的!

他们直冲北寥边关,就在那儿与敌人血战而死的!”

说到这儿,郑荣义又抱着脑袋蹲下,有些呜咽着道:

“我们、我们就在城墙上看着……我们、我们想冲出去帮帮他们,可……营啸的罪名,我们背不起。王爷、世子,也不会允许我们那么做。”

“郑将军,”

画棠见状,蹲下身,拍了拍郑荣义的肩膀,小声道:“王爷是被人害死的。射死他的人、按照射程来算,就正好:在五百亲兵的保护范围之内。

距离都没有超过三十步。

我不想怀疑他们,可也没法不怀疑他们。除非当时,离王爷三十步之内的、还有不是亲兵的人。

可你也想不起来了,你让本官怎么做?”

“什、什么?三十步之内?”

郑荣义一听,蹦起来,不可置信地叫了句。

叫完就去抓头皮。

画棠看着郑荣义的这个动作,就在想:貌似当兵的、一烦躁起来,都喜欢抓头皮。

看得画棠自己都想抓了。

她站起身,望着郑荣义。

她希望对方能抓出“一个人”来。

可惜,人是抓出来了,但是……

“有外人的,三十步之内,有张全方,还有张全方的亲兵!”

郑荣义很快就想到了这个。他继续说道:“张全方总是跟着王爷的,像个无头苍蝇一样,特别特别的烦人。

而且那家伙还怕死、怕死得要命,进进出出身边都跟着、最少二十个他自己的亲兵。

睡觉的时候,那二十个就围着他的床帐睡,外面就守一百个。

我们不知道有多次想砍死他,就是王爷不让!”

画棠听到郑荣义这么说,眉毛就动了动。

出声追问道:“张全方死后,他自己的那些亲兵到哪里去了?”

“都跑了!”

郑荣义回答,“一听主子死了,生怕他们自己再被我们给宰了,就全都溜了。

平时他们就耀武扬威地不归我们管,他们还经常出营喝酒、嫖妓什么的。

那晚,张全方死后,我们都还不知道,他们就借口出去喝酒,就都溜了。

等我们发觉不对劲的时候,才看到张全方死了,也才想到那些狗崽子们是跑了的。

我们也懒得去追。

那几天的大营里,乱得很。多少将士们都想冲去北寥给王爷报仇、我们都不敢睡觉地看管着他们、一遍遍地跟他们讲道理。

后来,世子爷回来了。

世子爷安抚了他们,也坐镇了中军,这才没让敌军给钻了空子。”

画棠听到这里,向郑荣义认真抱拳道歉:“对不住,本官不该怀疑王爷的亲兵卫队。”

郑荣义摆了摆手,他理解地道:“不怨您,换了末将……三十步之内,也会怀疑那些亲兵们的……而且,他们轰轰烈烈战死的时候,您也不在当场。”

这话,给画棠的感觉就是:被扇了一巴掌。

可她也知道,郑荣义不是有意这么说的。

真正单纯的兵,脑子也比较单线条。

画棠刚这么想:就又觉得脸疼了。

这一巴掌,是她自己打给自己的。

她这意思就是:她自己是个很复杂的人……

画棠揉揉脸,叮嘱了郑荣义一句:“关于王爷被害的消息,请将军严守秘密,等本官查到具体结果再说。”

说完,画棠就走了。

郑荣义依旧单膝跪地,冲着她的背影,郑重地行了一个军礼。

这是拜托、这是希翼、也是感谢的一个军礼。

画棠听到了那膝盖重重地落地之声。

她没有避开这个礼。

她受了,不以任何身份的受了这个请托。

不,或许有一个身份:那就是——刑部尚书!

回去后,画棠就起草了第二份诏告令。

【宏朝新律令第二条:严厉禁止人口买卖。

缺人只能采用雇佣的方式。

且必须填写雇佣契约,由契约人双方同意并亲自签名、或按印方可生效。最长契约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后若双方仍然愿意,可再行续签。

若一方不愿续签,则双方关系终止,不得强迫。

雇佣关系中:不得有卖身、卖命等、极端辱没生命的关系存在。

任何人:不得对他人、包括被雇佣人,进行肆意地打杀。

致他人重伤者:刑十年、罚一千金;

致他人残疾者:刑二十年、罚三千金;

致他人死亡者:斩首、或腰斩、或牵肠之刑、或凌迟处死!罚万金或以上!

但凡有同行为参与者:与犯案者同罪!

但凡有敢贩卖人口者:无论贩卖的是谁、无论买方或卖方的年龄几何、无论买方或卖方,皆是死罪!

轻则斩首、重则抄家灭门!

解释为:变着花样儿进行买卖的,一旦被查实,则惩处加倍!

此律令解释权:归阎帝所有!

自此律条颁布十五日后起生效!

附条:所有旁观他人犯罪、而不进行阻止者,与犯案者同罪!此律条适用于所有违反国朝律法的行为!

解释为:你看着别人打人、杀人、盗窃、侵害等等违律的行为,不出手阻止,只顾看热闹、或者只顾自己保命者,与犯案者同罪!

而勇与出面阻止、中断犯罪行为者;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者;皆可获相应的银两奖励!且记功在档册!

此附条律自颁布之日起:就已生效!

敬告国朝诸人:不要以身试法、不要各人自扫门前雪。今日你不救他人、他日没人会帮你。我们需要同心协力才能保护好自己的亲人、自己的家园。

望诸位:同心戮力、遵纪守法、共同创造和谐安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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