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7日中午,河北省沙河市的唐老汉回到家时发现邻居龚某家门被锁上了,于是他将带来的饭菜挂在门上。第二天下午,唐老汉再次经过龚家门前时,发现昨天的饭菜仍然挂在门上,没有人动过。唐老汉感到奇怪,因为龚某和钟某两口子都没有出远门的计划,为何两天都没有人回家呢?
唐老汉走到窗户旁边向屋内窥探,却惊讶地看到龚某倒在一片血泊之中。吓得一动不动的唐老汉立即找来了龚某的女儿,他们用石头砸开了房门。进入屋内后,他们发现地面上有大量血迹,而龚某和钟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案发现场的残忍程度让随后赶到的侦查员们也为之震惊。
被害人龚某和老伴周某分别倒在外屋地上和地面上,两人脚下都有大量血迹。尸检结果显示,龚某头部有九处颅骨塌陷,脖子上还有锐器造成的贯穿伤。根据技术人员对伤情的判断,凶手使用了至少两种以上的凶器。
在现场勘查时,技术人员发现了一枚清晰的血足迹。通过这个血足迹可以推断,凶手身高在一米七以下,体态偏胖。被害人遭受打击的部位主要在头部,颈部和脸上都有锐器造成的贯通伤,凶手在行凶时对被害人的头部进行了反复击打。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对龚某夫妇怀有极深的怨恨,行凶时没有任何留活口的意图,因此侦查员推测这很可能是一起报复性的杀人案件。
然而,在走访中,侦查员得知龚家老两口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他人发生口角,经济上也没有任何纠纷。但被害人的女儿向侦查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她称他的哥哥龚金曾经拐跑了靳同喜的妻子。
靳同喜是沙河市郭龙庄人,当时年52岁,曾因拐卖妇女和入室抢劫两次被捕入狱。
在第二次入狱期间,靳同喜的妻子因寂寞,很快便与龚金走到了一起。2008年靳同喜出狱后,妻子再也不愿意与他在一起生活。之后,在靳同喜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他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大儿子龚金私奔,这使得靳同喜对龚金。
恨之入骨,多次扬言要报复龚金。进一步调查发现,靳同喜的体貌特征和警方根据血足迹划定的凶手特征也完全一致,这使得靳同喜的作案嫌疑骤然上升。
专案组随即决定派出侦查员到靳同喜家对其进行询问。然而,当侦查员问到认不认识被害人的大儿子,靳同喜却一口咬定他不认识龚金。众所周知,龚金拐走了靳同喜的老婆,但靳同喜却说不认识龚金,这更加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于是,专案组决定立即对靳同喜进行正式传唤。面对警方的传唤,靳同喜显得十分平静。说出了自己这两天的活动轨迹。
按照靳同喜的讲述,11月7日上午九点,他来到留村劳改农场,然后在那里乘坐15路公交车到邢台新世纪广场,之后一直在广场附近闲逛。
下午两点多时,靳同喜再次乘坐15路公交车返回农场,并提到在去程和回程都遇到了同村的一位妇女,她可以为自己作证。侦查员随后调取了案发当天靳同喜避雨时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2011年11月7日上午08:58,靳同喜骑自行车经过沙河市古龙庄北部的留村农场,前往五路公共汽车站。10:06,靳同喜出现在邢台市新世纪商场西南门,并在商场闲逛到10:26后,他离开广场向南走。下午01:59,靳同喜再次出现在刘村农场,骑自行车前往郭龙庄村。靳同喜所述的活动轨迹在监控录像中得到了确认,时间和地点完全吻合,而且还有人可以作证支持他的说法。
由于警方尚未获得直接证据,距离正常传唤24小时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尽管靳同喜身上存在许多可疑之处,但警方仍然没有直接证据。目前,警方所掌握的线索仅限于这些监控录像。
侦查员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从当天上午10:26靳彤琪离开新世纪商场开始,一直到下午13:59,靳同喜在郭龙庄附近的留村农场出现,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内,靳同喜的身影没有再出现在邢台市新世纪广场的任何一个摄像头内。侦查员推断,靳同喜消失了三个多小时,很有可能就是去五龙山庄实施犯罪,靳同喜在案发当天消失了三个多小时,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往返现场作案。因此,专案组决定对靳同喜实行异地监视,以防止他逃跑。同时,为了获得更直接的证据,侦查员对靳同喜的家属进行了询问。
在询问中,靳同喜的女儿提到,案发当天下午靳同喜回家后就将自己的衣服洗了。专案组敏锐地觉察到,这可能意味着案发当天靳同喜穿着的那件衣服存在问题。因此,沙河警方立即依法搜查了靳同喜的家。
沙河警方在靳同喜家找到了案发当天找到了他所穿的衣服,但技术人员检验后发现衣物已经被洗得干干净净,没有任何可疑痕迹。为了进一步调查,沙河警方决定将靳同喜的衣物送往北京进行更加细致的检验。
与此同时,侦查员正在对靳同喜进行审讯。然而,靳同喜对警方的质问并不害怕,甚至反问是否有证据。由于靳同喜之前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他深知自己可能面临的后果,因此表现得相当顽抗。
然而,在2011年11月23日,对靳同喜衣物的检验结果终于出来了。在100倍显微镜下,检验人员发现了靳同喜衣物纤维上的微量血迹。通过DNA比对,发现衣物上的血迹与被害人龚老汉的DNA完全吻合。这个铁证摆在了靳同喜面前,他再也无力辩解。最终,靳同喜如实供述了杀害龚某夫妇的犯罪事实。
靳同喜在2011年10月得知被害人龚某夫妇的住址后开始预谋报复。在案发当天的11月7日,靳同喜趁着下雨先乘车到邢台市新世纪广场闲逛。
靳同喜案发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他偷偷乘车前往乌龙山庄,并闯入公家,残忍地杀害了公家的父母。在返回自己家的路上,他故意在公交车上寻找熟人,正好遇到与他一起进城的同村妇女刘某也在同一辆车上。这给靳同喜留下了足够的人证,可以为自己制造无在场证明。
回到家后,靳同喜立即将自己的衣物脱下来清洗,并将作案时穿的鞋烧毁,试图销毁犯罪现场的证据。在审讯中,靳同喜还交代,他曾计划对被害人的女儿一家下手,但由于警方一直在坚持监视,他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实施犯罪。靳同喜天真地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完美无缺,然而并没有料到,在侦查人员耐心细致的调查中,最终揭示了他的罪行。
经过审理,靳同喜被判处死刑。至此全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