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就是林河现在使用的套路了。
史勇辉的目标是保住自己应得的75%房产份额,但林河硬生生的又将价码提高了一个档次,要求在75%房产份额的基础上,再去分走余下25%的房产份额。
这个分法,史勇辉的弟弟妹妹一定是不会同意的,奶奶的,我们来都觉得你分的遗产太多了,你非但不吐出一些来,反而还要将我们手中的遗产分走一半,哪有这个道理。
等主审法官沈万山将林河递交上来的遗嘱看过之后,然后再由场内的书记员将遗嘱复印件递给被告查验。
咚!
“下面,请被告人提出质证意见。”
闻言,被告席上那位西装革履,头发油亮的中年男子起身,先是朝着三位法官问了声好,随后沉声说道,“法官同志,我方认为,原告一方的要求实在是太过分了。”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同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均等,原告史勇辉本来就已经继承了75%的遗产份额,再来分得我当事人手中25%的遗产份额,这种说法实在太过苛刻。”
“另外,早在2020年的时候,赵雨果女士已经被鉴定出有精神类疾病,有严重的老年痴呆,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确认原告所出示遗嘱的真实性。”
林河早就知道被告方会拿遗嘱的真实性做文章,所以将事先准备好的鉴定书拿在手中道,“法官同志,这是静安区司法局给出的鉴定意见书,确认遗嘱的确是出自赵雨果女士之手,烦请查验。”
所谓的鉴定意见书,就是史勇辉拿着母亲自己生前留下的其它笔迹和遗嘱让司法局比对,司法局通过大量的专业鉴别后,会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因此,这份鉴定意见是相当可靠的,就连法院也不得不承认。
同样,沈万山看过鉴定意见书之后,又将意见书交给另外两位法官检验。
良久之后,待两位同事点头后,沈万山深吸一口气,“原告所呈交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请被告方继续提出质证意见。”
闻言,被告律师冯展鹏面色不变,也是,对面也是一位专业的律师,自己能想到的事情,对面又怎么会想不到。
于是,他继续道,“如原告律师所言,就算你方所出示的遗嘱是真的,但是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静安区6弄38号院房子房子的产权也早就不在了吧。”
“据我所知,早在2020年6月的时候,史家就跟当地政府签署过住房置换协议,协议签署过之后,遗嘱指向的标的物就属于当地政府了。”
“而一份没有标的物的遗嘱,请问这怎么能够作数?又或者是该如何分割?”
“作为一份标的物已经灭失的遗嘱,法庭应当视同于撤销,故本案诉争的标的物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来处理。”
现在的情况是,按照遗嘱来分的话,这种分法对原告有利,可以占得75%的遗产份额。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继承篇来分的话,这种分法对被告有利,差不多三兄妹每人可以继承33%的遗产份额,另外再加上那大约一百万元的补偿金。
所以说,林河极力主张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被告律师冯展鹏则是极力主张遗嘱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法庭应该自动将遗嘱视为撤回,按照民法典中的继承篇来判决。
“被告律师,我想提示你一点,我方出示的遗嘱的确是真实有效的,这点有静安区司法局出示的司法鉴定为证,是不容置疑的。”
“虽然这份遗嘱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早在2020年已经灭失,但是这个灭失的标的物所带来的收益还在,且静安区人民政府承诺会以物换物,给史家在静安区置换一套新的住房,所以,你方主张因为遗嘱标的物灭失,应当视为自动撤销遗嘱,这个说法也是不可取的。”
“同样,标的物虽然已经灭失,但我方当事人史太康先生同样可以去的这份灭失标的物所带来的其它收益,如接近一百的拆迁安置补偿,以及政府补偿新房子75%的份额收益。”
闻言,被告律师冯展鹏只是微微一笑, 淡淡道,“你说你方当事人史太康应当取得灭失标的物所带来的其它收益,这点可有法律观点支持?”
林河无可奈何的摇摇头,正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条支持自己的这个说法,因此这场官司才难打的。
虽然理是这个理,大家都不难理解,但是法可不是这样讲的。
跟林河一方不同的,现在法理完全是站在冯展鹏一方的。
只见冯展鹏严重过露出轻蔑的笑容,“你方拿不出法律依据,但是我方的观点却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同样,在民法典1142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所以说,法官同志,尽管原告手中的遗嘱是真实的,但由于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应当视为遗嘱自动撤销。”
“当然,如果原告方能够拿出一份新的,具有明确标的性的遗嘱,只要证明遗嘱真实有效,我方也会遵从遗嘱人生前的遗嘱办事。”
什么叫做法理,这就叫做法理。
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嘱之前,标的物已经消失,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在法律上应当视同为撤销。
现在,冯展鹏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来给原告方来了个将军。
虽然根据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其结果不应该是这样的,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谁都没有办法。
在法庭上,相对于情理来说,法理还是更加有效的。
林河用屁股想,就知道在两方的说辞之下,台上的法官会偏向谁。
唉,难搞啊,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找到这些相关的法律依据,林河倒还是可以在法庭上跟对面将情理,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