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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管仲的改革(1 / 1)


管仲的改革方案,非常全面,丰富而又详实,从中可以看出,管仲确实是一位大政治家、大战略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土地方面,废除井田制,开征赋税或田租。

西周的时候,土地制度是井田制,这个制度并非周人所创,甲骨卜辞显示,在商王朝时就已有了,只是还未像周王朝这么普及。据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就是说,长宽各一里为“一井”,一井共有九百亩田,用两横两纵的田垅或灌溉渠,呈“井”字形地将它划分成同等大小的九块,每块一百亩,称为“一田”。井字正中间的一块田是“公田”,公田四周的八块,分别分给八个人种,每人一百亩,收获归耕种者所有,但八位耕种者必须首先共同耕种好公田才可以耕种各自的份田。公田上的收获,归封地的主人。种田人分到的这每人一百亩份田是没有产权的,只有使用权,而且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根据西周实行的“受田制”,平民农夫年满二十岁,就分给一百亩份田,种到六十岁,种不动了,就把份田收上来,分给别的年满二十的农夫。

儒家认为,周王朝的开创者(文王、武王、周公旦等人)都是智慧通天的伟人,他们设计的一切制度都是那么的尽善尽美,后人应该永远墨守,永远不改变。其实,不说别的制度,仅仅井田制就有极大的弊端,种田的人种公田时马马虎虎,而把精力尽可能多地用在种自己的份田上,导致封地的主人收获减少。份田丰收,公田减产,这是常态。封地主人为了增加收获,只能侵夺耕种者的收获物,耕种者当然要想出种种办法应付,实在应付不下去了就只能逃亡,因此,到西周后期,逃亡的人就开始多起来了,于是井田制就被破坏了。

种田的农夫有野人,还有部分国人和下级士,不过,国人和下级士种的田是他们自己的,他们不须种公田,但要交赋或税。

我们的教科书告诉我们,商、周是奴隶社会,贵族(奴隶主)们可以役使奴隶无偿劳动。中国是否真的有过奴隶社会这个是有争议的,这里不讨论,我只想说,如果你是个聪明的奴隶主,你就不会让奴隶无偿地给你种田,如果你要想把他们像牲口一样赶到田里让他们无偿地劳动,那你就先把心态放低,准备收获杂草,对粮食收获不要抱什么期望。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奴隶们没有劳动积极性,只有浓浓的抵触情绪,种起田来死拆烂污,狂磨洋工,故意搞破坏,那产量能达到普通农夫的一半就是天花板的天花板了!派监工监督?一个奴隶种一百亩田,那么大一片,一个监工监管两个奴隶就监管不过来了,除非每个奴隶都配备一个监工亦步亦趋地监视着,那得派多少监工?而且那样也没用,举个例子来说,奴隶除草时顺便把杂草旁边的庄稼的根也故意锄断了,监工就算亦步亦趋地跟在奴隶身边都看不出来!

西周和春秋时也确实有一些贪心的贵族搞过让奴隶无偿种田的事,但很快就都不搞了——实在得不偿失!总之,奴隶无偿种田必定减产到惨不忍睹,这已经成了春秋时人们的一种常识。

那么商王朝及商之前怎么能驱使奴隶种地呢?那是因为那时的耕种技术实在粗放,跟刀耕火种也好不了多少,放把火烧掉杂草,把地马马虎虎地一翻,把种子抛进地里就基本完事了,奴隶们再怎么拆烂污也拆不到哪里去,这种耕种方式本身就够拆烂污的了!现在的耕作方式比那时精细多了,怎么还能让满肚皮怨气的奴隶来干?

所以,奴隶更多的是在家里从事舂米、砍柴、磨面粉、筑城以及手工作坊里做手工活等其他杂役,这样集中在一个小范围内劳动,比较容易监管,他们也不容易拆烂污。

要奴隶种田也可以,但不能无偿,只能让他们跟野人一样种井田,他们份田上的收获归他们。

——回到正题,种井田的农夫都是被固定在井田上的,都归封地的主人指派役使,不得自行迁移,逃跑属于犯罪行为,抓住后要受到严惩。为了便于管理他们,建立了严密的基层政权,具体是八夫(一夫就是以一个主劳力农夫为户主的一个小家庭)为一井,四井(三十二户人家)为一邑(也称“里”),四邑为一丘,各设官长治理。所以,西周贵族的封地都是以井、邑等为单位来计算的,“赐某人地多少井或多少里(邑)”。

周天子赐给诸侯和贵族的土地,以及诸侯赐给其封国内贵族的土地都称为采邑,他们当官不领工资,采邑上的收获就是俸禄。不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周天子的,贵族的采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天子和诸侯随时可以收回赐给下属的采邑,但这有个前提条件:天子或诸侯的拳头要足够大。所以,到西周末期,随着王室的衰落,大量土地事实上已经成了诸侯、贵族的私产,周王室动不得了。

现在管仲的措施是,承认土地的现实占有状况,恢复井田制已不可能,也无意义,土地在谁手里就算是谁的,也不要农夫共同来耕种什么公田了,公田出租给农夫去种。

现在管仲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之后,对无田的人,国家分给田,但这田的产权仍属于国家,实际上是租给农夫种的,仍是沿续西周时的“受田制”——“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国家按照各人所拥有的田亩数以及土地的好坏,征收相应的赋税或田租。这样,既增加了国家和封地领主的收入,也使耕种者的权益有了保障,逃亡事件大大减少。

第二,经济方面,设“轻重九府”,通鱼盐之利。所谓轻重九府,都是国家所设立的仓库,收贮粮食的称为“仓”,收贮其他财物的称为“府”。粮食和其他作物丰收,价格低贱的年份,这些仓库大量地收购,既可防止粮价过贱而伤农,又可使国家增加战略储备粮;荒年粮价贵时,向市场大量投放粮食,以平抑粮价。齐国靠海,把海水晒盐,捕捞海产品是大自然对齐国最慷慨的馈赐,开发的潜力简直无限。管仲首先实行鱼盐出口免关税,吸引国内外商人来齐国投资盐业和海洋捕捞业,把齐国的盐和水产向全天下推销。这样一来,市场大大地扩展,百姓和国家都收入大增。

第三,行政区划上实行“叁国伍鄙”制。前面说过,自西周以来,在行政区划上实行的是国野制,叁国五鄙的“鄙”,就是野。

“叁国伍鄙”这个制度,首先是让国都中的老百姓大搬家,使相同身分的人聚居在同一个区域里:士都集中居住在清净不嘈杂的地方;从事手工业的国人都集中居住到官府衙门附近,因为此时的工匠基本上都是在官府及其开办的作坊中工作的,私营作坊还几乎没有;从事商业的国人都集中居住到市场周围;种田的国人集中居住到城郊结合部靠近农田的地方。

然后把国都中划分为二十一个乡,其中士有十五个乡(因为贵族大多住在国都,所以国都中的士人口最多),农、工、商三类国人人数远远少于士,三类加起来总共也只有六个乡。在乡里,又按照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进行编制,轨、里、连、乡各设长官治理。

在农村(野)中,则实行这样的建制:全国农村统分为五属,各设属正,属正的级别为大夫,每属管辖九万户野人家庭;属下设县,十县为一属,每县九千家,设县帅;县下设乡,三乡为一县,每乡三千家,设乡帅;乡下设卒,十卒为一乡,每卒三百家,设卒帅;卒下设邑,十邑为一卒,每邑三十家,设邑有司。这是在继承周王朝制度的基础上略加改变。

每年对国、野的各级长官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留任,政绩优者提拔,劣者惩罚。同时规定,各级官吏要向上一级报告本辖区内的优秀人员和不良分子,隐而不报者受罚。这是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带点法西斯主义的性质。

军事上,实行兵民合一。国中十五个士乡,每家出一人当兵,军队编制是:五人为一“伍”,十伍为一“小戎”,四小戎为一“卒”,十卒为一“旅”,五旅为一“军”。平时的地方各级行政长官,战时就是军队的各级军官,相对应的,和平时期一轨的轨长,就是战时军队中的伍长,里长就是小戎长,连长就是卒长,乡长就是旅长。五个乡编为一军,一个军一万人。十五个乡就是三万人,三个军。由齐桓公和两位命卿国氏和高氏各担任一个军的军长。

这样做的好处是,同一轨、里、连、乡的人编在一个伍、小戎、卒、旅,战友都是自己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关系自然亲密,患难与共,齐心协力,作战配合也默契,而军官也对自己的士兵比较了解,指挥起来得心应手,军队战斗力自然大大提高。

军队依然是实行“兵农合一”制,除了戍守边疆和重要城镇、保护国都安危的常备军(他们也是定期——比如一年为期——轮换的)外,其他军士平时种田做手艺做生意,定期训练,战时征召出战。

此外还有其他的许多措施,例如,允许犯罪的人用兵器和金属赎罪。犯了死罪的人只要交出一副上等犀牛皮甲和一支戟就可以免罪,犯了小罪的,交一定数量的金属就可以赎免,诬告别人的人,罚十二支箭,诸如此类。这样国家可以得到许多兵器和金属,金属中的“美金”(不是美元,是指好的金属,亦即青铜)可以铸造剑戟等武器,“恶金”(即铁,这时还不会炼钢,因此,铁的品质不及青铜,故称之为“恶金”——差金属)可以铸造鉏、夷、斤等农具。

至于古往今来传得沸沸扬扬的开设国营妓院以扩充军费之类,则实属以讹传讹的无稽之谈(后面会讲到)。

关于驿传制度方面的改革也值得一说,因为这个制度在中国沿用了两千几百年,一直到民国期间才被现代邮政制度所取代。

在春秋时代,周天子的王畿内和各诸侯国内基本上都建立了传遽和邮驿。

传遽又称“传”或“遽”,是官府在交通要道上设立的交通站,也就是后世所称的驿站,里面备有马匹、马车等交通工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这种驿站只为官员和为官府办公事的行旅提供服务,不为普通百姓服务;邮驿则是负责传送书信和公文的机构,也是只为官员和官府服务。

驿传制度不是管仲发明的,也不知肇始于何时,管仲只是对驿传制度作了一番完善而已,《管子》中的设计,基本上就是后世驿传制度的范本:每三十里置一传舍(驿站),行旅来到传舍,先验看他们有没有契(通行证、官府发的证明),验契无误后即可在传舍休息打尖,或更换车马,这属于传,是专门接待运送行旅的;另外各传舍还有专职的传送文书的人员,称为邮。

经过管仲的一番改革之后,齐国经济发展,军力强大,社会安定,真正成为了当时最强大的诸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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