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井田制是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土地制度,它存在于西周以前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但直到西周才臻于完善。这一制度因耕地划作井字形块状而得名,其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在井田制下,凡遇需休耕轮种的土地,或土地质量相差悬殊,可据情调整各农户土地分配数额,甚至有时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成年农民,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受田,至老死归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
井田制下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有田地税和赋。田地税不仅要缴纳地产实物,还要向领主以耕种公田的形式提供劳役地租。赋是军赋,是军队的装备连同士兵的服役合在一起的统称,它既有一部分以劳役支付,又有一部分以实物支付,因此井田制下受田的夫,也就是战争服兵役的丁壮,作战所用的器械、粮食、草料、牲畜,也由国家按井数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