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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章 第一次庭审(1 / 1)


时间:1995年2月20日,农历正月二十。

节气:雨水。

天气:晴。

地点:岩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

事件:秀溪县北郊工地故意杀人案,今天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

主持庭审的是岩门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资深法官于春江!

岩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公诉人: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傲雪。

本案公开审理。

岩门虽然属于偏远地区,到底也是地级市,天南有数的“大城市”之一,刑一庭于庭长今年四十岁,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审理过不少大案。

对于这个案情相对简单的故意杀人案,实话说,他并没有太紧张。

而且在正式开庭前,中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开会研究过这个案子,给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合议庭压力不大。

不过让于庭长稍感意外的是,审判大厅坐满了人。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依照于庭长以往的经验,这样的案子,不会有太多人参与旁听。

因为案件不是发生在岩门市区,而是发生在秀溪县。岩门市民对本案没有什么“感觉”。就案件本身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老家都在偏远农村,也没有多少“民愤”可言。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普通市民压根就没有旁听开庭审理的“习惯”。

谁会没事专门跑到法院审判厅这边来看公告?

再花一整个上午甚至一整天的时间来旁听一个和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案件?

又不像强奸案那样“刺激”!

当然了,强奸案也不会公开审理,你想旁听人法院还不让呢。

于庭长没想到的是,今天这个案子居然来了这么多人,将整个审判大厅塞得满满当当。其中好些个胸前都挎着相机,手里拿着笔记本和录音机。

全都是记者!

媒体什么时候对这种“清汤寡水”的案子变得那么有兴趣了?

当然了,媒体要采访庭审过程,事先是必须经过申请的,获得法院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审判大厅,并且必须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正常的审判进程。

于庭长事先也知道会有记者过来,只是亲眼见到之后,还是惊讶于媒体摆出来的大阵仗。

搞什么名堂?

难道有什么“大事”要发生。

看看端坐在公诉人席上的于傲雪,于庭长又暗笑着摇摇头,觉得自己实在是多虑了。

于春江和于傲雪同谱,按照辈分,于傲雪要叫他一声“叔”。

当然,血缘关系要追溯到好多代之前了。

不过因为大家都在政法系统工作,平日里也有些往来,关系算是比较近的。这也是“周晓霞故意杀人案”这么快就第一次开庭审理的原因。

于傲雪特意找于春江“求情”了,让他将这个案子排到靠前些来审理。

对此,于春江自然是含笑答应,也没过多的细究原因。

这个案子,既然院领导指给他来主审,那么总是要开庭的,早点晚点都无所谓。于傲雪又没有求他“关照”谁,就是单纯的在审理时间上靠前一些罢了。

都算不上是个人情,只是正常的工作沟通而已。

估摸着,还是于傲雪今年想多办结几个案子,好多出点成绩。

年轻人嘛,总是充满着干劲。

好事!

再说于无声去年年底刚成为市领导,说不定今年于傲雪还能有所进步呢?

于傲雪工作上出了名的严谨,这种简简单单的案子,能出什么“大事”?

旁听席的前排,刀锋,小丁,徐玉儿等办案民警警服齐整,肃然端坐,另外还有两名联防队员也来了。

这就更让于庭长安心。

另外,周晓霞的姐姐周红霞姐夫齐有田,齐燕的母亲和妹妹,都在旁听席上。不过分隔开来,谷可馨等几位记者,坐在他们中间。

周红霞齐有田满脸焦虑,还带着几分惭愧。

齐妈妈和小妹妹则一脸哀伤,却没有多少恨意。

自始至终,她们都没有恳求过公安机关严惩周晓霞,这是两个善良而又稍显卑微的底层生活者。

也就是现阶段没有要求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环节,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刀锋甚至怀疑齐妈妈真会在《谅解书》上签字。

除了他们,旁听席上还有几名西装革履的男子。

正是北郊工地管理部经理李兵和他的几名跟班,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也过来了。要说李兵会特别关系周晓霞的情况,刀锋首先就不相信。

从元旦那天晚上的接触来看,李兵对周晓霞很不感冒。

估摸着还是有“闹鬼”的因素在内。

三次闹鬼,三次死人。

唯独这一次,是故意杀人!

还差点在工地上闹出“辞工潮”来。

作为工地的实际负责人,李兵可能也想第一时间知道本案的审判结果。

“带被告人!”

上午九点,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本案被告,故意杀人嫌犯周晓霞,被两名威严的女性法警,押上被告席。

因为庭审,周晓霞只戴着手铐,没有戴脚镣。

齐耳短发,脸色平静,只是略有几分清减,原本圆圆的脸蛋,显出尖下巴来了。

站上被告席之前,周晓霞向着齐妈妈鞠了一躬。

齐妈妈伸手掩嘴,轻轻抽泣起来。

宣布纪律之后,庭审正式开始。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于傲雪应声站起,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微微鞠躬致意,开始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

于傲雪清脆的声音在审判大厅内回荡,语速中等,吐词清晰,普通话很标准。不少旁听者暗暗点头。

可能,这样英姿勃勃的检察官,才符合他们的认知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岩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傲雪!”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于春江轻轻点头,嘴角露出一丝赞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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