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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惩办(1 / 1)


存留养亲,在法理上的解释为: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清朝沿续唐宋以来的制度,规定被依法判处死刑以及徒流重刑,应当外遣服役的罪犯,如系独子,或虽非独子,但家无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而家中却有年老、残废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父母等长辈亲属,需要侍奉养老者,该犯可不照原判刑罚执行,改处枷号杖责,处罚后返家侍养其亲,叫做“存留养亲”。

但如果犯人所犯若是十恶等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即使是独子单丁,亲老残疾无人奉侍,也不准留养。此外,罪犯原有兄弟过继他人,而可以归宗者,或可以另继者,以及忘亲不孝者,被他所杀之人亦系独子者等,也一概不准存留养亲。凡死罪人犯,经秋审留养者,应当开具所犯罪行,及应存留养亲缘由,奏闻请旨。经奏准留。

孙嘉淦忽然想起什么,问季东平

孙嘉淦说:" 当初我送到你府里的那个,夜宿花船、“畏罪自尽”的河防营守备,到底是怎么死的?"

季东平冷汗顿时下来了

季东平说:" 乃季某杀人灭口!"

孙嘉淦转身向胤禛回禀

孙嘉淦说:" 皇上,大清律法规定:凡死罪人犯,经秋审留养者,应当开具所犯罪行及应存留养亲缘由,奏闻请旨。经奏准留养者,则将死刑改处枷号两月、杖责四十板。如斗杀等案有致死人命者,还要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臣认为可依法判处季允梅免死留养,改判枷号两月、杖责四十,同时着季家赔偿前河防营守备,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

胤禛点头

胤禛(雍正帝)说:" 准奏!"

季允梅至此已无话可说,他知道那个守备是自己杀的,可自己父亲却主动,担下所有罪责,只为了自己能够免死!他明白父亲的苦心,自己能做的,只有接受

季允梅说:" 草民认罪伏法!"

事情了结,福铜也被拿下,家产被抄。胤禛在知府衙门里,对着季东平账本上所提到的,涉案官员名单发愣!这些官员在地方上涉及,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省,最高到总督、巡抚一级,在中央涉及到户部、内务府的大批官员,还包括皇亲贵重。

胤禛(雍正帝)说:" 你们是什么意思?"

邬思道想了想谨慎开口

邬思道说:" 皇上,这案子太大了、牵涉范围太广了!草民还是那个意思,此案不宜牵扯过多,适可而止为好!"

胤禛看他一眼长叹一声

胤禛(雍正帝)说:" 朕知道你的意思,四省之地这么多官员一起涉案,确实让人难下决断!"

尹继善点头应和

尹继善说:" 臣赞同邬先生看法!这么多官员一下子空缺出来,一时间也难以填补,还是只限于江苏一省为好!其他官员薄施惩戒,让他们如数赔补所贪脏银,然后带罪办差,将功赎罪为好!"

孙嘉淦忍不住跳出来反驳

孙嘉淦说:" 皇上,臣不赞同尹大人和邬先生看法。这么多官员互为朋比、上下其手贪墨盐税,数额之大骇人听闻,决不可姑息!该杀就得杀,绝没有什么带罪办差的道理!"

胤禛点头

胤禛(雍正帝)说:"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蛀虫不除,大清这座铁桶江山,早晚会毁在这帮贪官污吏手里!贪墨必惩,决不能心慈手软!"

两淮盐税一案涉案官员遍及四省之地,共计数十名官员犯案,其中两江总督福铜、江苏布政使、两淮盐道、山东巡抚、浙江和安徽的布政使及大批盐道官员被惩办,尽数抄家,共计追回历年来所流失盐税,总计达两千多万两白银。

中央户部江南、江西、山东三个清吏司,以及内务府盐库的大批官员被惩办,大清世袭罔替的,铁帽子王之一的简亲王雅尔江阿被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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